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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環十八里店南橋的西南角。
很多人在夏天逛超市的時候會選擇穿人字拖,北京的張女士穿著人字拖在某超市踩到遺撒在地面的車厘子后摔倒,這一摔造成了張女士骨折。人字拖和車厘子,或者說是張女士和超市,誰應該承擔更多過錯責任呢?
2018年7月,張女士逛超市時,被一顆地上的車厘子滑倒了,右膝直接著地,癱坐不起。超市員工打了120急救電話,把張女士送到**北京總隊醫院,經診斷,張女士右髕骨骨折,超市交了2萬元的醫藥費。
張女士把超市告上了北京市朝陽區****,要求超市賠償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五十余萬元。張女士認為,超市有責任保持地面清潔,自己被遺撒的車厘子滑倒,超市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超市方辯稱,張女士穿了人字拖,導致自己滑倒,與超市無關。2萬元醫藥費是“人道主義救援”,不是賠償。
張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
2020年8月,張女士進行了第二次手術治療。2022年2月,北京龍晟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書:張女士損傷致殘等級為十級,致殘率為10%。
《民法典》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北京市第三中級****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此案進行了改判。
薛妍法官特別指出,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具有適當性的,并非只要在公共場所摔倒的,經營者就必須賠償。
記者:郭晶
來源: 法治進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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