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前沿拓展:
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法律分析:工傷保險條例最早是2004年1月糧啊又信抗坐吃1日頒布實施的。已經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倍垂楊增企血翻好境備即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一、工傷保險
1、具有補償性
2、權力主體:本企業的職工或雇工
3、義務和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
4、保險補償原則:無責任補償
5、補償風險的承擔:社保機構
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的構成
(1)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2)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3)其他資金
2、確定費率的原則
(1)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2)實行用人繳納保險費的方式,建立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3、費率的制定
(1)費率差別:不同行業的風險程度來確定
(2)費率檔次: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
4、工傷保險費的繳納
(1)用人單位支付,個人不繳納
(2)保險費:本職工工資總額X單位繳納費率
三、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
(1)收入: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2)支出: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費用
(3)工傷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不足時,由統籌地區****墊付,具體總額由省****規定。
四、工傷和勞動能力鑒定
1、認定工傷
(1)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3)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4)患職業病
(5)因公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等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2、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亡或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亡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行為受到傷害。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
3、不得認定、或視同工傷
(1)故意**
(2)醉酒或**
(3)自殘或**
4、工傷認定
(1)認定時限: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2)申請部門: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3)申請人: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
(4)特殊情況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申請,其他申請人一年內可提出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提交工傷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5)申請材料: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證明
(6)認定程序
a:核實: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的,不用再核實。
b:爭執解決: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c:時限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職工。
對于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力義務明確的工傷,應當在15日內作出認定的決定
5、勞動能力鑒定
(1)鑒定范圍:發生工傷后,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
(2)鑒定分類:
(3)鑒定過程
五、工傷保險待遇
1、治療工傷
(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
(2)情況緊急時,就近醫療機構急救
2、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
(1)伙食補助費
(2)統籌地區以外的交通、食宿費
以上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3)非工傷疾病不享受醫療待遇
(4)發生行政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治療工傷的費用
3、停工留薪
(1)一般不超過12個月
(2)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延長12個月
(3)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停工留薪期間由單位負責。
4、工傷保險待遇
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合同期滿),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傷殘補助金(一次性)
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傷殘等級
待遇(x月本人工資)
傷殘等級
待遇(本人工資x%)
一級
27
一級
90%
二級
25
二級
85%
**
23
**
80%
四級
21
四級
75%
五級
18
五級
70%
六級
16
六級
60%
七級
13
護理費(按月支付)
八級
11
等級
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九級
9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十級
7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5、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形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6、工傷保險職責歸屬
(1)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時,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2)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企業破產的,先撥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3)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使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4)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原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7、用人單位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
1)責令限期參加,補繳費用,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3倍罰款。
2)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2)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保險費、滯納金
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拓展知識:
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工傷與第三人侵權,工傷賠償與第三人責任賠償能否兼得?-工保網
從工傷賠償責任角度來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賠償內容包括醫療費、康復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誤工費、交通食宿費、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責任賠償的競合部分問題也主要圍繞上述賠償費用。
目前,國內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的相關法律法規,僅在醫療費用一項上有著明確規定。
醫療費用:第三人責任方**承擔
2010年《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同時,2014年6月18日,最高****發布《最高****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勞動者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工傷事故所涉的醫療費用賠償責任應由第三人**承擔;工傷保險基金僅承擔第三人拒絕支付或無法確定第三人責任情形下的先行支付義務,并對第三人擁有追償權利。
國家通過立法形式明確了工傷醫療費用賠償責任由第三人**承擔,但“醫療費”僅為工傷賠償責任中的一項,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工傷賠償費用目前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
1、司法依據,其他工傷賠償費用無明確規定
“工傷賠償與第三人責任賠償的競合問題”早在上世紀末就已進入國內司法視野。但由于司法領域未形成統一明確的司法意見,立法層面也缺乏權威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
早期法務規定
1996年8月12日,原勞動部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其中第28條規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1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2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3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4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5
(五)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
《試行辦法》是我國針對關于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競合問題較早的法務依據,其主張由第三人責任方**承擔相應的事故賠償責任,工傷保險賠償僅在第三人責任賠償低于工傷保險傷殘或傷亡補助金的情況下補足差額部分以及費用墊付責任。當然,《試行辦法》早在2003年就被《工傷保險條例》取代,2007年更是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所廢止,但值得注意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在刪掉上述內容規定后并未作出新的明確規定。
法務依據變化
本世紀以來,國內司法界在“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責任賠償競合問題”上呈現出較大的意見不同。
2003年12月16日,最高****頒布《最高****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文件第十二條規定:
1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2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從上述文件內容來看,最高****是支持勞動者同時擁有工傷賠償請求權利和民事賠償請求權利的,即勞動者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責任賠償。尤其2006年12月8日,最高****再次在《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中明確指出: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但如上文所述,2010年國家正式出臺《社會保險法》,以立法形式明確在第三人侵權工傷事故中工傷保險僅承擔第三人拒絕支付或無法確定第三人責任情形下的醫療費用“先行支付”義務,并對第三人擁有“追償”權利。這無疑改變了此前最高****支持的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責任賠償并行的司法意見觀點。但由于《社會保險法》只對“醫療費用”部分賠償責任有著明確規定,并未提及其他相關工傷賠償費用,因此國內司法領域對“醫療費用”外的工程賠償費用依舊缺乏明確、統一的司法意見與法律依據。
2、司法意見,支持其他工傷賠償費用雙重賠償
2010年《社會保險法》出臺后,本著不逾越基本法理的原則同時又最大限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角度出發,最高****于2014年6月18日發布《最高****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關于“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責任賠償競合”問題的內容規定如下:
1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不予支持。
2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應予支持。
3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由于《社會保險法》只對“工傷醫療費用”給出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未提及對其他工傷賠償費用的法律意見,因此《規定》一改此前支持勞動者同時擁有工傷賠償請求權利和民事賠償請求權利的司法意見,同《社會保險法》內容規定保持一致,也未明確對其他工傷賠償費用的司法意見。但從三則規定內容來看,最高****對勞動者在第三人原因導致的工傷事故中擁有及時獲得工傷保險保障的權利明顯持支持態度。
此后,國內司法領域對于“工傷賠償與第三人責任賠償”競合問題的司法意見逐漸明朗,《2016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提出:
第九條:
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保險待遇。
第十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
同時,《2016年最高院民事會議紀要》提出: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
依據上述司法意見,除《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第三責任人**承擔,工傷勞動者可以就醫療費用外的其他工傷賠償,同時向第三責任人和工傷保險提出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請求。
3、觀點分析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侵權責任法》中第十六條同樣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工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亡賠償金。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公民在侵權事件中擁有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補助等費用的賠償請求權利。
同時,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內容規定,職工認定工傷情形后擁有包括醫療費、康復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用、誤工費、交通食宿費、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親屬撫恤金等費用在內的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利。
此外,《社會保險法》僅對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責任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作出明確規定,并未否定勞動者對侵權責任人和工傷保險除醫療費外的其他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利。
因此,在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傷事故中,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屬依法擁有對第三責任人的事故賠償請求權利,法律并不因受害人擁有工傷保險賠償而免除第三責任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樣,法律也不因受害人工傷事故損傷源自第三人侵權,而剝奪受害人通過工傷保險賠償獲得及時醫療救助的權利。
人的身體和生命是無價的。工傷事故造成勞動者身體傷殘或生命消亡,這種損失是無法計量與修復的。因此在保險領域,保險標的涉及人的身體和生命,即便出現重復保險情形保險受益人同樣可以獲得多份保險賠償,這是對生命本身的尊重。基于此,司法審判在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責任賠償競合問題時,應充分考慮、尊重勞動者的生命權與身體權。
本回答被網友采納
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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