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個稅excel計算公式(excel個稅計算公式2020稅率)
前沿拓展:
昨天一條與“稅”相關的詞條,最高沖到了微博熱搜榜第二名。
一些非財稅工作的朋友們看到這條熱搜有些懵懂,向我咨詢這是怎么一回事兒。今天咱們就聊一聊“年終獎納稅方式”的發(fā)展變化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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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舊個稅法下,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是按月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對于多數(shù)人來說,每年除了按月發(fā)放的工資薪金,還會在當年年底或第二年年初得到一筆年終獎。年終獎是對全年工作考核后取得的一筆收入,其實不應該歸屬于某個月,如果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交稅,就會造成發(fā)放獎金月份的收入突然增高,稅率也隨之上升,個人稅負比較重。
為了避免出現(xiàn)這種不合理現(xiàn)象,2005年1月1日,《國家**關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年終獎單獨無需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而是實行單獨計稅的方式。
這種方法的優(yōu)越性是,可以把年終獎平攤到12個月,用商數(shù)來確定適用稅率,這樣處理后多數(shù)情況下稅率都會降低,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會減少,稅負也比較合理。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方法一年只能用一次。
2019年1月1日,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一個重要的變化是,工資薪金所得不再按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了,而是和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合并到一起,按年一起計算個人所得稅。在按年計稅方式下,原年終獎計稅方式就失去了存在的政策基礎,就不應該再單獨計稅了。
但為了確保新舊政策平穩(wěn)過渡,財稅〔2018〕164號《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將年終獎單獨納稅方式的政策延續(xù)了三年。也就是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依然可以選擇把年終獎單獨拿出來,分攤到12個月,確定一個單獨的稅率來計稅,也可以并入全年綜合所得中一起交稅。
舉個例子吧,大家都喜歡看案例。
2021年每月應發(fā)工資均為10000元,每月減除費用5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為1500元,從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1000元,贍養(yǎng)父母扣除1000元,沒有減免收入及減免稅額等情況,也沒有勞務報酬等其他綜合所得了,2021年公司發(fā)工資時候按照以下方法計算預扣預繳稅額:
1月份:(10000-5000-1500-2000)×3%=4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2000×2)×3%-45=4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2000×3)×3%-45-45=45元;
依次類推如下:
全年單位預扣預繳了540的個人所得稅。
2021年12月,單位給二哥發(fā)放了3萬元年終獎,這個時候年終獎怎么算個稅?前面說了,有兩種算法。
第一,單獨計算。
首先、確定稅率,30000/12=2500
對應的稅率為3%。所以,年終獎的個稅=30000*3%-0=900。
全年累計個稅=540(綜合所得)+900(一次性獎金)=1440
如何申報呢?
第一步、登錄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tǒng),在綜合所得申報下面有一個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點擊進入
第二步、增加二哥的年終獎收入信息,如圖所示。
第三步、點擊稅款計算,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系統(tǒng)會自動算出個稅,如圖,二哥全年一次性獎金算出來稅金為900,然后點擊申報報送即可。
第二種方法 ,并入綜合所得,這個時候算法就不一樣了。
同樣是12月發(fā)了3萬,這個時候和12月發(fā)放的工資加總,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在這里實質(zhì)上就是和把這3萬當成工資薪金一起計算。
第一步:計算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專項及附加扣除-累計減除費用
=(120000+30000)-(60000+18000+24000)=48000
第二步:以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去對應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
得出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48000*10%-2520-495=2280
對于每個納稅人來說,年終獎究竟是單獨計稅有利,還是并入綜合所得計稅有利呢?其實很難給出一個絕對的**,而是需要分情況來判斷。你比如上面二哥的案例,那就是單獨計稅更劃算。
總之,對于特定納稅人來說,如果年終獎平攤后套用的稅率低于其他各項應稅綜合所得的適用稅率,就應該選擇單獨計稅。反之,則應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稅。
對于每一個非財稅專業(yè)的自然人來說,計算稅款,進行選擇是一件有難度的事情。所以個稅APP中已經(jīng)設置好了年終獎的兩種計稅方式下的應納稅額,納稅人只需要分別用兩種方式試算一下,看哪一種方式應繳的稅款少,就選擇哪一種(前提是扣繳義務人把年終獎單獨給你申報過了,你才能有這個測試界面)。2021年的個稅匯算在2022年3月1日到6月30日,到匯算的時候,大家依然可以用APP來試算一下。
為什么這兩天大家會突然關注這個問題呢?
因為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實際取得工資薪金之日。如果2021年的年終獎發(fā)在2022年初,那么這筆年終獎就屬于2022年的個稅應稅收入,就失去了選擇計稅方式的權(quán)利。
不過,如果有以下兩種情況,其實不需要特別關注這件事情。
一是本單位的員工的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更劃算,這個選擇計稅的權(quán)利就沒有什么價值。
二是本單位2021年初已經(jīng)發(fā)過2020年年終獎了,這意味著年終獎單獨計稅的方式已經(jīng)用過一次了,理論上也不需要再考慮了,除非2021年底發(fā)的當年年終獎比年初發(fā)的去年年終獎多,可以考慮把這種方法替換為年底獎金使用。
目前距離2021年不足兩個月了,各單位的財務人員可以測算一下,看年終獎納稅方式的改變,會對本單位員工有多大影響,單位是不是需要把2021年終獎于12月底之前發(fā)放。
不過無論測算得多么詳實,其實這都不算很重要的事情,最關鍵的問題是:公司有沒有錢發(fā)年終獎?
來源:晶晶亮的稅月、二哥稅稅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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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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