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補償金個人所得稅:職工辭退補償金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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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
離職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法一次**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助。
(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離職補償金的個稅征免及計算方法:
財稅〔2018〕164號
首先,確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部分。
取得的一次**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其次,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個人所得稅。
其收入超過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計算方法如下:
應納稅額=(一次**補償收入額-免稅收入-其他-準予扣除的捐贈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具體稅率可參考下圖:
舉例說明:
例一、某企業員工李月,因崗位調整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獲得離職補償金15萬元。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80000元。
離職補償金15萬未超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部分為80000×3=240000元,免征個人所得稅。
例二、某企業員工王明,因崗位調整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獲得離職補償金30萬元。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80000元。
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部分為80000×3=2400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300000-240000)×10%-2520=3480元。
勞動爭議涉稅6: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質及全國各省份納稅口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與保密協議中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約定競業限制條款,觸發競業限制條款時,用人單位可以以支付經濟補償的方式,換取勞動者履行在競業限制期內不從事同類業務的義務,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該勞動者獲取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否需要交稅?按什么稅目交稅?這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質
對勞動者獲得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質的理解五花八門,主要有工資薪金所得、偶然所得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次**補償收入三種。
觀點一:工資薪金所得
前面文章提到過,《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對工資薪金所得的解釋有一個“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的兜底條款,有些稅務局就以此為據將競業限制補償金歸類為工資薪金。
評析:與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是否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時的觀點一樣,工資、薪金所得是因勞動獲得的報酬,《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列舉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等均屬于勞動報酬,是勞動者勞動獲得的回報,“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與前面列舉的事項應該具有同質**。而競業限制補償金卻不是勞動者勞動獲得的回報,況且也是因不再任職與受雇而產生的所得,與前面列舉事項具有本質上的不同,因此,競業限制補償金不應該為“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所囊括,不應該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但也可以有另外的理解,競業限制義務雖然是離職后才產生的義務,但也是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保密協議中可視為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而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義務除了完成用人單位指定的工作任務外,還有服從用人單位管理、不做某些事項的義務(比如不得奇裝異服、不得違法亂紀等),甚至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在特定時間不作為本身也就是在完成用人單位安排的任務,作為和不作為都構成用人單位支付工資薪金的對價。在勞動合同終止后,其他義務結束,競業限制義務產生,用人單位針對該競業限制義務支付的對價,作為工資薪金所得似乎也說的通。
觀點二:偶然所得
《**國家**關于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7]102號規定“不競爭款項是指資產購買方企業與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之間在資產購買交易中,通過簽訂保密和不競爭協議等方式,約定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內,承諾不從事有市場競爭的相關業務,并負有相關技術資料的保密義務,資產購買方企業則在約定期限內,按一定方式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所支付的款項。
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一項有關規定,鑒于資產購買方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屬于個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所得,為此,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所得,應按照《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項“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p>
雖然上述批復的適用場景是“資產購買方企業與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之間在資產購買交易中”,適用對象是“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但有些稅務機關就參照該規定認為競業限制補償金屬于偶然所得,如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發的穗地稅發〔2009〕148號《個人所得稅若干征稅業務指引(2009年)》第八條“個人與任職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規定的保密條款或非競爭條款而取得原任職單位支付的收入,參照《**國家**關于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7]102號)有關規定,按照“偶然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評析:偶然所得的重要特征就是具有偶然**,即所得是因隨機的、偶然的因素產生的,而競業限制是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明確約定的,在還沒離職時就確定離職時會獲得競業限制補償金,并不具有偶然**。當然,有些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的競業限制條款會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產生以以用人單位通知為準,但這種通知也并非不可預期,掌握用人單位秘密的人員可以大概率地判斷用人單位會通知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這種情形也不具有偶然**。
此外,《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質的所得?!毕駛€人得獎、中獎、中彩等都是個人純獲利益的所得,而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對應著競業限制義務的,與得獎、中獎、中彩等具有本質的不同。
觀點三: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次**補償收入
財稅〔2018〕164號文對一次**補償收入的列舉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這里又有一個“其他補助費”作為兜底條款,有些稅務機關以此為據認為競業限制補償金屬于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次**補償收入。如《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向個人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深地稅發〔2008〕416號)中,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認為,“個人因與原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或協議),在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內,不得從事與原單位相競爭的業務,由此而取得用人單位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費,屬于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應按照《** 國家**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的相關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p>
此外,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網站上刊載的法律常識欄目中的一篇文章也持此觀點。
評析:按《勞動合同法》,競業限制補償金是按月發放的,不符合“一次**補償收入”的一次**特征,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是約定一次**發放時,可能不符合財稅〔2018〕164號文的規定,但該觀點對納稅人是有利的,可以適用合財稅〔2018〕164號文三倍免稅的優惠政策。
二、各地稅務局執行口徑
地區
省市及特區
競業限制補償金稅目
暫缺資料省市
華北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內蒙古
北京、河北、山西、內蒙古:按“工資薪金”;
天津:按照解除勞動合同一次**補償金的算法計稅。
東北
黑龍江 吉林 遼寧
按“工資薪金”
華東
上海 江蘇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東
廈門
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按“工資薪金”;
江蘇:按照解除勞動合同一次**補償金的算法計稅。
山東:本人咨詢12366,電話回復按“工資薪金”;
廈門:按“偶然所得”;
華南
廣東、廣西 海南
深圳
廣東(廣州):按“偶然所得”,2021-08-04又有稅局答復按“工資薪金”。
廣西:符合解除勞動關系一次**補償收入的,可按按“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補償收入”計稅
深圳:按“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補償收入”
廣東
海南
華中
河南 湖北
湖南
按“工資薪金”
西南
重慶 四川 貴州 云南 **
重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一次**補償金的算法計稅。
四川:本人咨詢12366,電話回復如果是一次**發放,可照解除勞動合同一次**補償金的算法計稅;如果是按月發放,則按“工資薪金”計稅;
云南:本人咨詢12366,電話回復可以有“工資薪金”和 “解除勞動合同一次**補償金”兩種理解,具體咨詢所在地稅務機關。
貴州 **
西北
陜西 甘肅 青海 寧夏 新疆
陜西:按“工資薪金”計稅;
甘肅:本人咨詢12366,電話回復按“工資薪金”計稅;
新疆:本人咨詢12366,電話回復按“偶然所得”。
青海 寧夏
參考資料:
1、【史上最全】1.13 競業禁止補償金的個稅計稅口徑 2021.7.13 ?m=Index&c=Content&a=index&cid=1338&aid=17588
2、17個關于競業禁止補償金如何扣繳個稅的權威答復 2021-11-03 09:56
3、12366平臺最新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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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旭旭律師、**、稅務師
2023年9月28日
劉旭旭,律師、**、稅務師,****,畢業于**政法大學,專注于商事訴訟仲裁、稅務籌劃、稅務爭議解決、投融資等商事法律服務,致力于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綜合**法律服務。
離職獲得的勞動補償/賠償金是否納稅?
**是看具體金額。
首先,**、國家**《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取得的一次**補償收入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1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钡?條規定:“個人領取一次**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p>
此外,國家**《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p>
舉個例子,假設你從單位離職獲得一次**補償/賠償金12萬元,你在這家單位工作3年,而當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8000元,那么在計算你獲得的這12萬元收入時,先以12萬元/3,計算出月平均收入4萬元,在減去當地上年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4萬-0.8萬*3=1.6萬元,最終將以這1.6萬元作為工資薪金收入,按照3-45%的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通常單位在發給你時已經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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