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2021(2021年最新工傷法律條文)
前沿拓展:
工傷保險條例2021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海西晨報 記者 林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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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自 2022 年元旦起,因省級統籌,廈門市工傷保險政策有新變化。
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建筑業工傷保險方面,取消了廈門建筑行業 48 小時緊急臨時用工確認制度,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參保建筑項目受傷害職工確屬項目工地務工人員,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情形的,經認定,按參保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建筑企業繼續按工程項目總造價的 1.5 ‰繳納工傷保險費。
在補充工傷保險方面,廈門補充工傷保險政策已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到期終止。不過,補充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申領時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補充工傷保險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補助申領時限?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符合申領條件的申請人可直接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請。超過上述時限的,市社保中心將不予受理、不予支付。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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