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還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不太了解,沒有關系,今天就由本站為大家分享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知識,包括個人所得稅號的問題都會給大家分析到,還望可以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我們就開始吧!
國稅證明里的文號和年號是什么
1、文號即發文字號,是由發文機關代字、發文年份和文件順序號三個部分組成。
2、首次辦理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打印業務的納稅人,須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到全市任意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受理窗口,進行身份證掃描和身份驗證,稅務機關為納稅人出具《提示單》,提示單上將包括初始密碼、**作說明、網上數據查詢說明等。
3、稅務局從五個方面優化了綜合征管系統的納稅證明開具模塊。
4、(一)規范納稅證明的開具對象。實現了對零散稅收納稅人、無證戶、注銷戶、被委托代征納稅人及被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人開具納稅證明,明確委托代征的受托單位及代扣代繳義務人不能就其代征、代扣稅額開具納稅證明。
5、(二)實現了匯總開具納稅證明的功能。對已審批確認增值稅匯總申報的納稅人,可關聯-總機構及其下屬分支機構匯總開具指定時期的匯總納稅證明。
6、(三)對特定人群限制開具納稅證明。對“非正常戶”或“非正常注銷戶”以及存在逾期未申報行為的納稅人強制**不允許開具納稅證明。
7、(四)滿足納稅證明開具的特殊需求。如允許開具零納稅額《納稅證明》,客觀證明其納稅情況;實現《納稅證明》的重新開具功能,使納稅人清理欠稅后在納稅證明中刷新其欠稅信息。
8、(五)規范納稅證明的用章問題。鑒于稅務文書用章規范性的要求以及打印設備配備等原因,取消了綜合征管信息系統納稅證明打印模板套用的電子公章,統一使用“納稅證明專用章”。
9、(六)納稅人因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出國、企業參加某些**部門的采購招標活動、企業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的評比、總公司需要上市發行股票、納稅人申辦藍印戶口以及辦理出國定居等事項,有關部門要求納稅人提供其納稅情況的證明。
10、(七)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申請,通過審核確認,對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已繳納的稅款開具納稅證明的一項管理活動。
11、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稅
個人公益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比例規定(含具體文號,超實用)
一、贈限額扣除(扣除比例30%)的規定
個人公益慈善捐贈限額扣除,是指納稅人進行公益慈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一)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
《****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61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國務院關于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41號)第七條規定:繼續鼓勵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性捐贈范圍,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三)通過**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具體解釋,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
涉及到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限額扣除30%的具體政策規定有如下文件:
1.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1﹞164號)
2.納稅人向**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發﹝2001﹞214號)
3.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2﹞973號)
4.對納稅人通過**光彩事業促進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8號)
5.按照《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向**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并用于法律援助事業的,可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22號)
6.對納稅人向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可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范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62號)
7.對納稅人通過**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捐贈,個人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63號)
8.納稅人通過閻寶航教育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4﹞341號)
9.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國稅函﹝2005﹞952號)
10.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國稅函﹝2005﹞953號)
11.對個人通過**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英烈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財稅﹝2006﹞73號)
12.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于**病防治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財稅﹝2006﹞84號)
13.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2006﹞324號)
14.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2006﹞326號)
15.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國際問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2006﹞447號)
18.對納稅人通過**禁毒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6﹞1253號)
16.對個人通過**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文物保護基金會和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實行稅前扣除。(財稅﹝2006﹞164號)
17.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財稅﹝2006﹞171號)
18.自2007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職工發展基金會、**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中遠慈善基金會、張學良基金會、周培源基金會、**孔子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交響樂發展基金會、**肝炎防治基金會、**電影基金會、中華環保聯合會、**社會工作協會、**麻風防治協會、**扶貧開發協會和**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等16家單位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財稅﹝2007﹞112號)
(四)訂閱捐贈**報**刊的費用支出可視同公益救濟捐贈
《**、國家**關于工商企業訂閱**報**刊有關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24號)規定,對工商企業訂閱《**日報》、《求是》雜志捐贈給貧困地區的費用支出,視同公益救濟性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予以稅前扣除。
公益慈善捐贈稅前扣除限額的具體計算程序為:
將捐贈額從計算所得額中剔除,計算沒有扣除捐贈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將調整后的所得額乘以30%,得到扣除限額。
將實際捐贈額與計算出來的扣除限額進行比較,以孰低確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額度。也就是說,個人當期實際發生的公益慈善捐贈不足所得額的30%的,據實扣除;超過30%扣除限額的,按照30%限額扣除。
【案例】公益慈善捐贈的稅前扣除限額計算
張某是一位專職作家,居民個人,2019年取得稿酬所得100萬元,無其他所得,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不含公益慈善捐贈)全年合計7萬元。張某在2019年通過某慈善基金會在某貧困地區小學捐贈圖書館一座,捐贈金額20萬元,收到該慈善基金會開出的合規捐贈票據。該基金會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捐贈額未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問題:計算張某的捐贈稅前扣除額及全年應納稅額
【解析】張某取得的所得屬于“稿酬所得”,其應稅收入額=100萬元*(1-20%)*70%=56萬元。
張某的應稅所得額=56萬元-基本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等7萬元=43萬元。
張某公益慈善捐贈扣除限額=43萬元*30%=12.90萬元,低于實際捐贈額20萬元,因此只能扣除12.9萬元。
張某全年應納稅額=(43萬元-12.90萬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301000*25%- 31920=43330元。
二、全額扣除(扣除比例100%)的規定
(一)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
財稅﹝2000﹞2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
《**國家**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8號)進一步明確:
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由同級**領導聯系者為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準予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由**某部門代管或掛靠在**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準)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國家**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四)向農村義務教育或教育事業的捐贈
《關于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第一條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國家**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8項規定,納稅人通過**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五)對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
《**、國家**關于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對個人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六)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的捐贈
《**國家**關于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福利會、**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扶貧基金會、**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七)向**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的捐贈
《**、國家**關于**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財稅﹝2006﹞66號)規定,對個人通過**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華文教育基金會、**綠化基金會、**婦女發展基金會、**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兒童少年基金會和**光彩事業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八)對**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捐贈
《**、國家**關于**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對個人通過**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九)對**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捐贈
《**、國家**關于**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對個人通過**教育發展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個人以房產出資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以房產出資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2、一、個稅問題:個人股東用自有房產投資入股,有評估增值,是否征收個稅?答:根據《國家**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文件)規定:”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上述文件被《國家**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2011年第2號)廢止,2號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生效.按照實體從舊原則,在2號公告生效前,對非貨幣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2號公告生效后,對非貨幣資產評估增值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二、營業稅問題: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在提供下列資料后–資產評估報告(或驗資報告)、投資入股協議、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權證明材料,由區市地稅局比照營業稅減免稅審批程序,出具不征稅證明.
4、三、土地增值稅問題:根據《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的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房地產企業除外)
5、四、契稅問題:《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轉讓,對接收方按照3~5%的稅率征收契稅.
6、一、個人以房產投資入股,可以免征增值稅、土地增值稅,需要交納個稅,按照財稅[2015]41號文件的規定處理,被投資企業需要交納契稅.
7、二、房屋出租應交納增值稅及附加、房產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應按照5%簡易計征(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房產)或者按照11%稅率征收(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房產).印花稅為千分之一,房產稅為租金的12%,企業所得稅匯算交納.
8、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是否納稅
9、《**、國家**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10、文號:財稅[2015]41號狀態:有效發文日期:2015/3/30
1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12、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經國務院批準,將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政策推廣至全國.現就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13、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4、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5、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16、三、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17、四、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于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
18、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19、五、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20、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21、六、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22、關于上述內容”個人以房產出資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以房產進行投資是否要納稅?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是否納稅!”不知道大家是否都完全明白怎樣來處理這個問題了.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想要咨詢我們的,可以直接在線向我們會計專業老師聯系,我們竭誠為您答疑解惑,歡迎關注網站更新!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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