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為大家分享個人紅利稅是怎樣征收的一些知識點,和保險分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話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決您的問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個人取得保險產品分紅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并報同級**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分紅險 個人所得稅
1、稅務機關認為分紅險紅利應征稅的理由是,分紅險紅利屬《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中應納個人所得稅的第七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因而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由保險公司在發放紅利時予以代扣代繳。我國分紅險在前幾年發展迅猛,在2003年、2004年各年的分紅險保費達幾百億,但分紅狀況并不樂觀,許多投保人對此早已有所不滿,因而如果分紅險紅利再扣繳個人所得稅勢必造成較為嚴重的退保風險,甚至會將公司卷入訴訟的旋渦。實際上,根據****頒布的《分紅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分紅保險是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于定價假設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產品。按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這部分“盈余”,即通俗意義上的“分紅”或“保單紅利”。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筆者認為不應對此部分盈余課以個人所得稅。一方面,向保單持有人分配的“盈余”既非依股權關系而獲得的“股息或紅利”,亦非依債權關系而獲得的“利息”。“盈余”來源于**差益、利差益和費差益所產生的可分配盈余。保險公司將這部分差益產生的利潤按一定的比例分別給客戶,便產生了“分紅”。可見,此“盈余”與“股息或紅利”或“利息”是有著本質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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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紅利繳納個稅嗎
1、個人所得稅是申報你當期收入,如果是按保費計提成傭金,但未發放,這不用繳個稅,只是在發放期間計繳個稅,至于你說,按保費計提成,而交納個稅是以勞動報酬來計,這兩個計稅基準數唔同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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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紅利 個人所得稅
1、《國家**關于未分配的投資者收益和個人人壽保險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第546號)第二條規定,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按“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險公司代扣代繳。
2、國家**對于保險公司向投保者支付的保單紅利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尚沒有明確規定。
3、《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分紅型保險分紅應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哈地稅函〔201334號)規定,關于合眾人壽保險股份公司開辦的分紅險種,根據上年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情況,每年向保戶支付的保單紅利,可按省局黑地稅函〔2005〕129號文件的規定,暫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款由保險公司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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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免個人所得稅
1、目前的情況是可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至于未來,不確定。
2、爭議一直存在,分紅到底是保險理賠范圍還是資本利得。
3、如果從分紅險本身定義來看,分紅的作用是抵御部分通脹所帶來的的貨幣貶值,當然是不用繳稅的。
4、但是,現實情況是,分紅險也可以是資產保全的金融工具,所以,資本利得的慨念,也是成立的。
5、未來的政策,可能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還要看具體的情況。
6、至于目前,很多人宣稱的保險產品避稅避債問題,都存在很多誤區,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的,不是一句話,那么簡單的。
7、對于保險是否能“避債避稅”,保險業界資深人士普遍認為,如果保險人陷入經濟**或涉嫌**,屬民法范圍,只要沒有證據證明其保險合同無效,或者資金來源有問題,**是無權強制處理保單的。但如果涉及刑事**,**照樣可以凍結、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險。
8、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只有人壽保險能“避債避稅”。人壽保險是屬于人的生命資產,不需要繳稅的,并且受益人的權利是大于債權的,債權人無權要求受益人以保險利益來償還債務。
9、**《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規定,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分為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等,其設計類型分為普通型、分紅型、投資連結型、**型等。所以,買保險時,如果產品屬于定期壽險、終身壽險或者兩全保險,都屬人壽保險的范疇歸屬,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保險公司以類似年金形式返還的產品,實際屬于兩全保險。而其他類型的保險,如企業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只有受益金受到法律保護。
10、另外,投連險和**險的投資賬戶部分,甚至分紅險的紅利部分,基于其理財功能的存在,與保險中真正起保障功能的資金有本質區別,或許很有可能在特殊情況下會被**追繳用來抵債。目前來看,雖然投連險和**險都屬于人壽保險,但也不能排除由于司法解釋缺乏,具體判決結果會有不同的情況。
11、“人壽保險的債務豁免功能肯定是有的”,“但在填寫保單時,必須指定受益人,否則賠償金只能算作遺產,需償還被保險人債務”。
12、按照《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如果債務人**亡,其購買的保險又有明確指定的受益人,那么這筆保險金會直接賠給受益人,不作為遺產處理,也不會被用來償還債務。但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亡或者只是在保單的受益人項目里填寫了“法定”,那該筆賠償金則算作被保險人的遺產,需要償還生前債務。
13、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關于個人紅利稅是怎樣征收到此分享完畢,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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