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紅包需要繳稅嗎?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國家**就網絡紅包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大家要有所了解,具體規定如下:
1、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2、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于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依據上述規定,企業用于推廣宣傳等向社會上個人派發的微信紅包,需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這意味著某些公司號稱派發1000萬元拼手氣紅包,代扣稅后實際被個人領到手的只有800萬元。我們搶到一些企業微信公眾號派送的紅包,對方也是按20%代扣個稅。老板或者部門領導自掏腰包用在微信群隨機給員工派發的紅包,或者同學、朋友家人之間發的隨機紅包,屬于個人間微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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