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獎金計算方式(個人所得稅獎金計算方式如何選擇)
前沿拓展:
公司節日送禮的對象較多,或者隨街派送的,這樣怎么算偶然所得稅?
解答:
公司送禮給個人,是否按照“偶然所得”計稅,跟收到禮品的個人身份有重大的關系,而跟收到禮品的人數沒有關系。
(一)可能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是一家大型企業或超大型企業,員工動輒成千上萬甚至幾十萬,在節日期間企業給員工發禮品,并不會因為收禮品的人數眾多就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因為不管人數多少,只要本企業的員工接受企業發放的禮品,都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可能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 國家**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說明:注意上述規定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的限制條件,也就是說“偶然所得”只是用于本單位以外的個人。
因此,上街隨機派送禮品的,應按照“偶然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接受禮品人數眾多的,可以申請匯總申報繳納。
(三)可能不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 國家**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因此,只要滿足上述規定,即便是接受禮品的人數眾多,也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拓展知識:
原創文章,作者:九賢互聯網實用分享網編輯,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uuuxu.com/202211194982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