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
前沿拓展:
河道管理條例
未經授權或沒有法律依據的養殖,違法。某河道能否養殖,要經相關審批;任何河道都有其權屬單位或管理人,在河道養殖的,必須經其批準同意。法條鏈接:《河道管理條例》1、第二十四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2、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濱州市****令
第5號
《濱州市河道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1月12日市**第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宇向東
2018年11月29日
濱州市河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效益,根據《中華****水法》《中華****河道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除黃河、漳衛新河以外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的規劃、建設、管理與保護。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設立河長,根據河道級別分別設立市級、縣級、鄉級、村級河長。河長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各級河長分別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道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河道執法監管等,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明晰跨行政區域河道的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強化考核及激勵問責,督導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工作。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河長制有關工作。
第五條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地方**行政**負責制。
第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的河道主管機關。
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財政、交通運輸、環保、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河道管理保護相關工作。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河道主管機關職責是:(一)負責指導全市河道防洪工作;(二)負責市屬水工程運行管理;(三)負責全市重大涉河違法案件查處;(四)負責市級權限內河道規劃編制、報批及實施;(五)指導、監督縣(市、區)河道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流域管理機構是市河道主管機關的派出機構,受市河道主管機關的委托,負責流域內相關河道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職責是:(一)負責轄區內河道的防汛安全、堤防及水利工程設施運行管理及維護;(二)負責市級批復的涉河建設項目現場監督管理及權限內涉河建設項目審批;(三)負責轄區內涉河違法案件查處;(四)負責縣級權限內河道規劃編制、報批及實施;(五)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的合理開發利用;(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在河道上修建的公路橋梁是公路的組成部分,由對公路有相應管理權限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實施管理和維護。生產橋由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村或者產權單位實施管理和維護。
其他部門修建的跨河、臨河、穿河、穿堤的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泵站等設施,由建設單位實施管理和維護。
第十條 本市河道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一)小清河、徒駭河、馬頰河、德惠新河等大型河道,秦口河、沙河、支脈河、北支新河、潮河、孝婦河(含勝利河)、杏花河、白楊河、預備河等跨縣(市、區)的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機關負責河道的統一規劃、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方案審查工作,河道流經的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二)其他河道由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或者在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的組織協調下,由河道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實施管理。具體河道管理名錄由縣(市、區)****確定并公布。
第十一條 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列入同級****的年度預算。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按照各自權限編制流域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
市、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組織編制防洪規劃、水域岸線利用規劃等河道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暢通。
第十四條 在河道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等,應當符合防洪規劃的要求。
第十五條 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列大型河道干流管理范圍內屬省級立項或涉及設區的市邊界的建設項目,按照規定報省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其他項目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批。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列跨縣(市、區)河道管理范圍內市級審批立項的建設項目,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批。
其他建設項目由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審批。
第十七條 在設區的市際邊界河道的邊界段(處)及其上下游各5公里范圍內實施的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建設項目,按照規定報省河道主管機關批準。
在縣(市、區)際邊界河道的邊界段(處)及其上下游各3公里范圍內實施的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建設項目,由市河道主管機關負責審批。
第十八條 經許可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負責建設項目現場監管的河道主管機關辦理工程建設位置、界限等的批準手續。
第十九條 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橋梁的梁底應當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河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應當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穿越河底的管道、纜線應當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條 占用堤防兼做公路,應當符合河道治理規劃,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后實施并不得危及堤防安全。
堤頂公路和公路占用的堤身,由占用單位負責維護,所需費用由占用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竣工后,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運行期應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河道主管機關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三章 河道保護
第二十二條 河道管理范圍按照如下規定確定:(一)有堤防的河道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堤腳外側5至10米的護堤地。(二)無堤防的縣級以上管理的河道為兩岸之間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以及護岸迎水側頂部向陸域延伸不少于5米的區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澇河道,護岸迎水側頂部向陸域延伸部分不少于7米。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應當根據《中華****土地管理法》和《中華****河道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定,對未確權河道工程用地進行確權登記。確權登記后的國有土地按照管理權限由各級河道主管機關統一管理使用,以確保河道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按照規定報經有權限的****批準后,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50米至200米的保護范圍。
第二十五條 河道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后,由河道流經的縣(市、區)****予以公告并設置界樁。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河道堤防工程的安全,對堤防工程及時維修加固,限期消除險情。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活動實施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二)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廢棄物;(三)在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桿作物等;(四)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五)設置攔河漁具;(六)其他嚴重危及河道安全的行為。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一)采砂、取土、淘金;(二)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鹽田、蝦池;(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三十條 禁止侵占或者毀壞堤防、護岸、涵閘、泵站等水工程及其通訊、照明、監測、測量等設施。
第三十一條 在河道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護堤護岸林木的營造、管理按河道管理權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或破壞。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三章規定之外的其他河道保護事項以及河道清障工作,按照《山東省實施〈中華****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級****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河道水質,依照《中華****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對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章 開發利用
第三十五條 在河道上修建的小型水利工程設施,按照“誰受益,誰管理,誰負擔”的原則實行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和運行機制,但應當服從河道規劃、管理和防汛要求。
第三十六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利用河道從事養殖、旅游、體育、餐飲等活動的,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服從防洪安全和水工程運行安全的需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河道主管機關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作物,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至三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采砂許可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的,由縣級以上河道主管
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
未按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作業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的,由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鹽田、蝦池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至三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的,對個人處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市、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依照管理權限實施;本辦法未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知識:
河道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發揮河道的綜合功能,根據《中華****水法》《中華****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的規劃、建設、管理與保護等活動。
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有關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規。第三條 河道管理堅持防洪為主、生態優先、科學規劃、綜合治理、注重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級****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河道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河道建設、維修養護、生態補水、管理運行等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依法參與河道治理。第五條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工作。市城區水系管理機構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競秀區、蓮池區、保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河道的相關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與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交通運輸、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區域內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區域內河道的管理和清潔工作。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第二章 整治與建設第七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城市防洪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道暢通。第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整治與建設規劃,組織實施河道整治與建設。
河道整治與建設應當加強堤防、護岸綠化工作,合理布置生態綠化、人文景觀、休閑娛樂等設施,保護生態功能和河道歷史風貌,維持河道的自然形態,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積,美化河道環境。堤防、護岸的綠化不得采用對堤防工程和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的植物。第九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涵閘、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防洪標準、技術要求和相關規劃,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報有管轄權的行政審批部門審查同意。
行政審批部門在審查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申請時,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申請者提供對水利工程功能影響的報告和防洪評價報告。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項目性質、規模、地點發生較大變化時,以及自批準之日起三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應當依法重新向有管轄權的行政審批部門履行審批手續。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活動以及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負有監督管理責任,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依法監督管理。第十一條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責令其限期改建。第十二條 城鎮、村莊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和護堤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查沿河城鄉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 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市、縣級****優先用于**安置、河道管理與整治。第十四條 縣級邊界河道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邊界河道、渠道上擴大排水、加大引水、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渠道斷面及過水能力;
(二)未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渠道內修建挑水、擋水、蓄水工程及有損相鄰地區利益的工程;
(三)因河道管理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市****裁決。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第十五條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市、縣級****負責劃定并向社會公布。第十六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域、沙洲、灘地、兩岸堤防和護堤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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