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前沿拓展: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在**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第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ㄒ唬┕芾頇C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ㄋ模氖陆ㄖ?、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ㄎ澹┢渌麖氖律a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人在**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第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ǘ┨峁﹦趧账?,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ㄈ┺D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ㄎ澹├⑺?、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渌?,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第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第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第二節 收入第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第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第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2022年,****、國務院根據經濟發展形勢出臺了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后,**圍繞創新創業的主要環節和關鍵領域梳理了相關稅費優惠政策措施,覆蓋企業整個生命周期。今天帶你了解: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除制造業、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外的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優惠內容】
1.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
2.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企業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4.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5.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6.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2.《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3.《** 國家**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4.《** **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5.《**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6.《國家**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
7.《國家**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0號)
8.《國家**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
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100%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制造業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上述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2.制造業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 國家**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 **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
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100%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 國家**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執行。
2.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 國家**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 ** 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號)
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優惠內容】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享受條件】
1.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2.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3.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政策依據】
《** **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拓展知識:
原創文章,作者:九賢互聯網實用分享網編輯,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uuuxu.com/202208234667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