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風險的分類(財務風險的分類及衡量方法?)
前沿拓展:
財務風險的分類
回答 廣義財務風險形成的原因劃分為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利率風險、市場競爭風險、經營風險。 (一)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又名政策風險,是指影響企業的所有與政治因素有關的風險,從而導致企業財務損失的風險。如國家政策的調整、領導人的更替、外交關系的變化、戰爭的爆發等。 (二)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法律因素給企業財務帶來損失的風險。在知識經濟時代,隨著經濟全球體化產生了許多新的約束企業行為的法律規范與制度條例。法律變更的不確定性、就使得企業的經營決策、財務目標的不確定性變得更大,從而風險也越來越大。 (三)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也稱為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利率的變化引起的資產價格變動所帶來的風險。 (四)市場競爭風險 市場競爭風險是指外部市場環境變化給企業財務帶來損失的風險。競爭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壓力與動力,競爭會給企業財務目標、財務收益帶來極大的風險性。 (五)經營風險 經營風險是由于企業內部的一些因素造成的風險,如重大投資失敗、關鍵訴訟失敗、企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調整等都是企業經營風險的主要來源。 更多4條
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通知
財教〔2022〕160號
****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文化體育廣電和**:
為進一步規范文化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促進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令第10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文化事業單位特點,我們對《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財教〔2012〕50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 文化和旅游部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文化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文化事業單位的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文化事業單位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各類文化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文化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文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文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參與單位重大經濟決策和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等事項;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五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財務、會計人員。財務、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財務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第六條 文化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七條 文化事業單位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財務信息化建設。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 文化事業單位預算是文化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文化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九條 國家對文化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文化事業單位改革要求、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單位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文化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預算編制原則:
(一)堅持合法合規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文化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單位預算草案。
(二)堅持完整性和統一性原則。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將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并按照統一的口徑、程序及計算依據編制單位預算草案。
(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文化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四)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既要考慮事業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國家財力可能和單位收入狀況、資產狀況,保證重點,兼顧一般。
(五)堅持厲行節約、注重績效的原則。挖掘內部潛力,促進增收節支,加強績效管理,將績效結果與預算編制有機結合。
第十一條 文化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結轉和結余情況,測算編制收入預算草案;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草案。
第十二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門,下同)。文化事業單位根據**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三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劑,確需調劑的,由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門調劑;其他資金確需調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文化事業單位決算是指文化事業單位預算收支和結余的年度執行結果。
第十五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門審批。
第十六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全面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條 收入是指文化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九條 文化事業單位的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從本級**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文化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取得的各種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附屬**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核算的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非本級財政補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二十條 事業收入包括:
(一)演出收入,即藝術表演團體進行各類線上、線下文藝演出取得的收入。
(二)場館服務收入,即藝術表演場所、文化展示及紀念機構開展文藝演出、舉辦展覽展映等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技術服務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對外提供各種技術指導、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認證取得的收入。
(四)培訓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舉辦各種培訓班取得的收入。
(五)復印**收入,即圖書館、文化館、群藝館、展覽館、美術館、紀念館等對外提供館藏資料的復印**等服務取得的收入。
(六)門票收入,即文化展示及紀念機構銷售門票取得的收入。
(七)外借人員勞務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演職人員、技術人員等取得的勞務收入。
(八)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采取合作、**開發等方式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取得的收入。
(九)版權授權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提供版權授權取得的收入。
(十)其他事業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一條 經營收入包括:
(一)銷售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非**核算的銷售商品收入。
(二)經營服務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非**核算的對外提供經營服務收入。
(三)其他經營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二條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組織收入,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二)文化事業單位應當使用**門或稅務部門統一監(印)制的票據,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
(三)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批準或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
(四)文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統一管理,收入要及時入賬,防止流失。
(五)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三條 文化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是指文化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 文化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文化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文化事業單位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項目支出是指文化事業單位為了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文化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文化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文化事業單位按照**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六條 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實行項目庫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二)文化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厲行節約,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建立健全支出標準體系。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文化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門備案。
文化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門應當責令改正。
(三)文化事業單位從**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接受**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七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經濟核算,可以根據開展文化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票據經辦部門和人員應當對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財務部門應當加強票據的審核,拒絕報銷虛假票據。
第五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文化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一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文化事業單位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非財政撥款結余的管理,盤活存量,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財政撥款結余規模。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 專用基金是指文化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五條 專用基金包括職工福利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
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其他專用基金是指除職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三十六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將專用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結合實際需要按照規定提取,保持合理規模,提高使用效益。專用基金余額較多的,應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確需調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門確定。
第三十七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門確定。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八條 資產是指文化事業單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類經濟資源。
第三十九條 文化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文物文化資產等。
第四十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國有資產臺賬,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涉及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匯總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文化事業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第四十一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文化事業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四十二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存貨是指文化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或出售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
第四十三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流動資產管理:
(一)文化事業單位財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立、使用和管理銀行賬戶。
(二)文化事業單位應當按時清理結算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加強管理。文化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本級**門審批。
(三)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收發手續,完善存貨驗收、入庫、保管和出庫制度,防止丟失、損壞和變質。
第四十四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文化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四十六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文化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對外投資是指文化事業單位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第四十八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外投資管理:
(一)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二)文化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文化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四十九條 文物文化資產包括不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文創衍生品、標本模型以及其他藏品。
(一)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文物文化資產,按規定登記入賬或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并在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中體現。
(二)文化事業單位應當設立總登記賬,對于按有關行業規定應作為藏品、文物資源資產進行管理的文物文化資產,及時、準確、完整登記錄入總登記賬,作為統計和核算實物量的依據。總登記賬應合理分類,將不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單獨登記。
(三)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定期核對總登記賬數、資產賬面數、備查簿登記數,確保數量、名稱和實物一一對應。
(四)文物文化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 文化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文化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一條 負債是指文化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二條 文化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五十三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償還。
第五十四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預警和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如實反映依法舉借債務情況,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融資或者提供擔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替地方**及其部門融資或提供擔保。
第九章 事業單位清算
第五十五條 文化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改制、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 文化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財務清算工作組,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以及清算財務報表,全面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清算損益,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和負債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五十七條 文化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門批準,其資產和負債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文化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文化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文化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由主管部門和**門核準處理。
(四)合并的文化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門核準處理。
(五)分立的文化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文化事業單位,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決算報告
第五十八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和**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告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決算報告。
文化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和預算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報告應當遵循**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財務報告主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編制,綜合反映文化事業單位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一定時期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條 財務報告由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兩部分組成。財務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會計報表和報表附注。財務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財務狀況分析、運行情況分析和財務管理情況等。
第六十一條 決算報告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編制,綜合反映事業單位年度預算收支執行結果等信息。
第六十二條 決算報告由決算報表和決算分析兩部分組成。決算報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等。決算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收支預算執行分析、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機構人員情況等。
第十一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三條 文化事業單位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等方面的監督。
第六十四條 文化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六十五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按規定編制和報送內部控制報告,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六十六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七條 各級文化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文化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適用,由國務院**門另行規定。
第七十條 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文化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文化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一條 下列文化事業單位或者文化事業單位特定項目,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一)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文化事業單位和文化事業單位附屬**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文化事業單位經營的接受外單位要求投資回報的項目。
(三)經主管部門和**門批準的具備條件的其他文化事業單位。
第七十二條 文博單位、文化科學研究單位和藝術學校應當執行同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七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門和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報國務院**門和國務院主管部門備案。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通知》(財教〔2012〕503號)同時廢止。
關于印發《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通知
財教〔2022〕1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廣播電視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文化體育廣電和**:
為進一步規范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令第10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特點,我們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財教〔2012〕50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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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電總局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各類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五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財務、會計人員。財務、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財務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省級以上(含副省級)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設置總會計師;規模較大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按照《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任職資格設置并履行職責。
第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全部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七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財務信息化建設。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預算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九條 國家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改革要求、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單位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預算編制原則:
(一)堅持合法合規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單位預算草案。
(二)堅持完整性和統一性原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將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并按照統一的口徑、程序及計算依據編制單位預算草案。
(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預算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四)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既要考慮事業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國家財力的可能和單位的收入狀況、資產狀況,保證重點,兼顧一般。
(五)堅持厲行節約、注重績效的原則。挖掘內部潛力,促進增收節支,加強績效管理,將績效結果與預算編制有機結合。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門和主管部門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結余等情況,測算編制收入預算草案;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草案。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年度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目標、計劃和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門,下同)。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劑。確需調劑的,由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門調劑;其他資金確需調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對**門和主管部門批復調劑的事項,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調劑。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全面加強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劑和績效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決算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預算收支和結余的年度執行結果。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編制年度決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門審批。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的填報、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完整、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全面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條 收入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為開展廣播電視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從本級**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開展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的制作、播出、傳輸、發射、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附屬**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非本級財政補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二十一條 事業收入包括:
(一)廣告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因播出、刊登廣告收取的收入。
(二)收視費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收取的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收視費收入。
(三)節目銷售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銷售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取得的收入。
(四)合作合拍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與國內外單位、機構合作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或合拍影視和網絡視聽節目取得的收入。
(五)節目制作和播放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為其他單位制作、播放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取得的收入。
(六)節目傳輸和發射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為用戶傳送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取得的收入。
(七)技術服務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翻譯服務、信息服務、計量檢測、設備技術安裝和維修等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事業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培訓收入、門票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經營收入包括:
(一)銷售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非**核算的銷售商品收入。
(二)經營服務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非**核算的對外提供經營服務收入。
(三)其他經營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三條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組織收入,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二)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使用**門或稅務部門統一監(印)制的票據,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
(三)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各項收入應當及時入賬,不得由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違規代存代管資金,防止流失。
(四)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支出是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開展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的制作、播出、傳輸、發射、接收、監測等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開展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的制作、播出、傳輸、發射、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項目支出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為了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在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的制作、播出、傳輸、發射、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實行項目庫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項支出應當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按照經法定程序批復的預算,堅持量入為出,統一安排使用。單位業務部門按照財務部門核定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序使用資金。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厲行節約,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作出規定,報主管部門和**門備案。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從**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接受**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支出標準體系,合理使用資金,控制支出規模。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票據經辦部門和人員應當對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財務部門應當加強票據的審核,拒絕報銷虛假票據。
第三十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強化成本意識、加強經濟核算,可以根據開展廣播電視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實行成本核算,應當按照計入成本核算對象的方式不同,將廣播電視業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計算,其費用可以劃分為直接費用、間接費用。
(一)直接費用是指直接開展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制作、播出、傳輸、發射、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和非**核算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業務活動費用中,能確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對象負擔的費用。
(二)間接費用是指其他不能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的費用。
第五章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五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六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非財政撥款結余的管理,盤活存量,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財政撥款結余規模。
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四十條 專用基金包括職工福利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
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其他專用基金是指除職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一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將專用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結合實際需要按照規定提取,保持合理規模,提高使用效益。專用基金余額較多的,應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確需調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門確定。
第四十二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門確定。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四十三條 資產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類經濟資源。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文物文化資產等。
第四十五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國有資產臺賬,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涉及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匯總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第四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四十七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和存貨等。
第四十八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立、使用和管理銀行賬戶。
第四十九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時清理結算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加強管理。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本級**門審批。
第五十條 存貨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在開展廣播電視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或出售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
(一)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收發手續,完善存貨驗收、入庫、保管和出庫制度,防止丟失、損壞、變質。
(二)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自制節目、外購節目和合作合拍節目等管理,建立健全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的制作、購置、驗收入庫、播出等制度,確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安全、規范、有效管理。
(三)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材料明細賬,定期與財務部門的材料總賬進行核對,做到賬賬相符。
(四)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存貨定額管理制度,科學制定材料儲備定額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額,保持合理的存貨庫存量。
第五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一)加強固定資產維護和保養,制定**作規程,建立技術檔案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二)購建和調入的固定資產,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負責驗收,單位財務部門參與驗收。購進專用設備和新建的房屋及構筑物竣工時,應當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驗收。經驗收后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入賬并交付使用。
(三)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四)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對單位固定資產實行動態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五十三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在建工程管理,在建工程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五十四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無形資產的評估確認、開發、保護、使用和轉讓管理。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對外投資是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五十六條 文物文化資產包括不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文創衍生品、標本模型以及其他藏品。
(一)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文物文化資產,按規定登記入賬或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并在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中體現。
(二)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設立總登記賬,對于按有關行業規定應作為藏品、文物資源資產進行管理的文物文化資產,及時、準確、完整登記錄入總登記賬,作為統計和核算實物量的依據。總登記賬應合理分類,將不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單獨登記。
(三)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定期核對總登記賬數、資產賬面數、備查簿登記數,確保數量、名稱和實物一一對應。
(四)文物文化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七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八章負債管理
第五十八條 負債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九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六十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償還。
第六十一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預警和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如實反映依法舉借債務情況。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對自身的償債能力以及未來內部發展和外部環境變化進行科學的評估,確保有可靠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按內部控制規范的要求,制定舉借債務的內部控制制度,識別風險點、控制點,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融資或者提供擔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替地方**及其部門融資或提供擔保。
第九章事業單位清算
第六十二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改制、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財務清算工作組,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以及清算財務報表,全面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清算損益,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和負債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門批準,其資產和負債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無償移交劃轉,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由主管部門和**門核準處理。
(四)合并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門核準處理,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五)分立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事業單位,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章財務報告和決算報告
第六十五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和**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告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決算報告。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和預算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報告應當遵循**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在編制年度財務報告前,應當對資產負債情況進行全面清查核實,按規定做好各類資產的清查盤點工作。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在編制年度決算報告前,應當對全年收入、支出和結轉結余進行全面清理核實,嚴格對賬,扎實做好資金清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 財務報告主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編制,綜合反映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一定時期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八條 財務報告由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兩部分組成。財務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會計報表和報表附注。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財務狀況分析、運行情況分析和財務管理情況等。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在財務報告附注中披露與舉借債務、應付及預收款項、暫收性負債和預計負債有關信息。
第六十九條 決算報告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編制,綜合反映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年度預算收支執行結果等信息。
第七十條 決算報告由決算報表和決算分析兩部分組成。決算報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等。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決算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收支預算執行分析、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機構人員情況等。
第十一章財務監督
第七十一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等的監督。
第七十二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按規定編制和報送內部控制報告,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十五條 各級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七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適用,由國務院**門另行規定。
第七十八條 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廣播電視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廣播電視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九條 下列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或者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特定項目,不執行本制度:
(一)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和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附屬**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接受外單位要求投資回報的經營項目。
(三)經主管部門和**門批準的具備條件的其他廣播電視事業單位。
第八十條 廣播電視科學研究單位和學校執行同行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門和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報國務院**門和國務院主管部門備案。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電總局關于印發〈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通知》(財教〔2012〕504號)同時廢止。
關于印發《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通知
財教〔2022〕162號
****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文物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文物局:
為進一步規范文物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促進文物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令第10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文物事業單位特點,我們對《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財教〔2012〕506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 國家文物局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文物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文物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文物事業單位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結合文物事業單位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各類文物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文物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文物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文物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五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財務、會計人員。財務、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財務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第六條 文物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七條 文物事業單位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財務信息化建設。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 文物事業單位預算是指文物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文物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九條 國家對文物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文物事業單位改革要求、文物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單位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文物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門會同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預算編制原則:
(一)堅持合法合規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文物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單位預算草案。
(二)堅持完整性和統一性原則。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將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并按照統一的口徑、程序及計算依據編制單位預算草案。
(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預算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四)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預算編制既要考慮文物事業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國家財力的可能和單位的收入狀況、資產狀況,保證重點,兼顧一般。
(五)堅持厲行節約、注重績效的原則。挖掘內部潛力,促進增收節支,加強績效管理,將績效結果與預算編制有機結合。
第十一條 文物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結轉和結余情況,測算編制收入預算草案;根據文物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草案。
第十二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門,下同)。文物事業單位根據**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三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劑,確需調劑的,由文物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門調劑;其他資金確需調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文物事業單位決算是指文物事業單位預算收支和結余的年度執行結果。
第十五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門審批。
第十六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全面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八條 收入是指文物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九條 文物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從本級**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附屬**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核算的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非本級財政補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二十條 事業收入包括:
(一)門票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出售門票取得的收入。
(二)展覽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自行舉辦或與外單位合辦、協辦展覽而取得的收入。
(三)講解導覽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為觀眾提供講解、語音導覽服務取得的收入。
(四)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依法考古發掘取得的收入。
(五)文物保護工程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取得的收入。
(六)文物修復設計、施工和文物保護服務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文物修復、文物**、文物保護評估、文物保護方案編制、文物監測等服務取得的收入。
(七)文物鑒定、審核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文物拍賣標底審核、文物進出境審核等取得的收入。
(八)文物調撥、交換、出借補償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因文物調撥、交換、出借取得的補償收入。
(九)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采取合作、**開發等方式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取得的收入。
(十)版權授權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提供版權授權取得的收入。
(十一)其他事業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一條 經營收入包括:
(一)銷售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非**核算的銷售商品收入。
(二)經營服務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非**核算的對外提供影視拍攝等經營服務收入。
(三)其他經營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二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三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組織收入,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二十四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批準或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使用**門或稅務部門統一監(印)制的票據,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
文物事業單位各項收入應當及時入賬,不得由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違規代存代管資金,防止流失。
第二十五條 文物事業單位事業收入應當用于文物保護事業發展需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配合建設工程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取得的收入應當專門用于承擔相關工作,任何單位不得統籌、挪用。
文物調撥、交換、出借補償收入,必須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條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六條 文物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支出是指文物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八條 文物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文物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文物事業單位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項目支出,是指文物事業單位為了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文物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文物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文物事業單位按照**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九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實行項目庫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文物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厲行節約,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建立健全支出標準體系。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文物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門備案。
文物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三十一條 文物事業單位從**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接受**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二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經濟核算,可以根據開展文物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嚴禁使用虛假票據。
票據經辦部門和人員應當對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財務部門應當加強票據的審核,拒絕報銷虛假票據。
第五章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五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文物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六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加強非財政撥款結余的管理,盤活存量,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財政撥款結余規模。
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是指文物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四十條 專用基金包括職工福利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
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其他專用基金是指除職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一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將專用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結合實際需要按照規定提取,保持合理規模,提高使用效益。專用基金余額較多的,應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確需調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門確定。
第四十二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門確定。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四十三條 資產是指文物事業單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類經濟資源。
第四十四條 文物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文物文化資產等。
第四十五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國有資產臺賬,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涉及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匯總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文物事業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第四十六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七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四十八條 文物事業單位財務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立、使用和管理銀行賬戶。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按時清理結算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加強管理。
文物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本級**門審批。
第四十九條 存貨是指文物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或出售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
第五十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文物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五十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無形資產的管理,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對外投資是指文物事業單位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文物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五十四條 文物文化資產包括不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文創衍生品、標本模型以及其他藏品。
(一)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文物文化資產,按規定登記入賬或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并在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中體現。
(二)文物事業單位應當設立總登記賬,對于按有關行業規定應作為藏品、文物資源資產進行管理的文物文化資產,及時、準確、完整登記錄入總登記賬,作為統計和核算實物量的依據。總登記賬應合理分類,將不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單獨登記。
(三)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定期核對總登記賬數、資產賬面數、備查簿登記數,確保數量、名稱和實物一一對應。
(四)文物文化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 文物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文物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資產,應當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六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八章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債是指文物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 文物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文物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五十九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償還。
第六十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財務風險預警和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如實反映依法舉借債務情況,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融資或者提供擔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替地方**及其部門融資或提供擔保。
第九章事業單位清算
第六十一條 文物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改制、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六十二條 文物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財務清算工作組,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以及清算財務報表,全面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清算損益,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和負債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涉及的文物資源資產應當單獨報文物主管部門核準后處理。
第六十三條 文物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門批準,其資產和負債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文物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文物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文物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由主管部門和**門核準處理。
(四)合并的文物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門核準處理。
(五)分立的文物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文物事業單位,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章財務報告和決算報告
第六十四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和**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告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決算報告。
文物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和預算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報告應當遵循**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財務報告主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編制,綜合反映事業單位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一定時期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六條 財務報告由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兩部分組成。財務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會計報表和報表附注。財務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財務狀況分析、運行情況分析和財務管理情況等。
第六十七條 決算報告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編制,綜合反映事業單位年度預算收支執行結果等信息。
第六十八條 決算報告由決算報表和決算分析兩部分組成。決算報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等。決算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收支預算執行分析、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機構人員情況等。
第十一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九條 文物事業單位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等的監督。
第七十條 文物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一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按規定編制和報送內部控制報告,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二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十三條 各級文物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 文物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五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適用,由國務院**門另行規定。
第七十六條 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文物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文物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七條 下列文物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特定項目,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一)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文物事業單位和文物事業單位附屬**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文物事業單位經營的接受外單位要求投資回報的項目。
(三)經主管部門和**門批準的具備條件的其他文物事業單位。
第七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門和文物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報國務院**門和國務院主管部門備案。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國家文物局關于印發〈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通知》(財教〔2012〕506號)同時廢止。
關于印發《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通知
財教〔2022〕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體育行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文化體育廣電和**:
為進一步規范體育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促進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令第10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體育事業單位特點,我們對《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財教〔2012〕505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 體育總局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體育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體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體育事業單位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體育事業單位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各類體育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體育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體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體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參與單位重大經濟決策和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等事項;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五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財務會計人員。財務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財務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第六條 體育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七條 體育事業單位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財務信息化建設。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 體育事業單位預算是指體育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體育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九條 國家對體育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事業單位改革要求、體育事業特點、發展目標和計劃、單位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體育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門會同體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體育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結轉和結余情況,測算編制收入預算草案;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草案。體育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門,下同)。體育事業單位根據**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二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劑,確需調劑的,由體育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門調劑;其他資金確需調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體育事業單位決算是指體育事業單位預算收支和結余的年度執行結果。
第十四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門審批。
第十五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全面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條 收入是指體育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八條 體育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從本級**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附屬**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非本級財政補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十九條 事業收入包括:
(一)體育競賽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組織和參加各類體育賽事和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出售門票、賽事冠名權、賽事媒體轉播權等取得的各項收入。
(二)體育服務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技術指導、技術咨詢、技術培訓、信息服務和推廣體育科研成果等取得的收入。
(三)體育衍生業務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通過形象代言、特許使用權、體育組織冠名權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體育事業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條 經營收入包括:
(一)銷售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非**核算的銷售商品收入。
(二)經營服務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非**核算的對外提供經營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經營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核算的經營活動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一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組織收入,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同時注重經濟效益。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二條 體育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支出是指體育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四條 體育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體育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體育事業單位為保障其單位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項目支出,是指體育事業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體育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體育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體育事業單位按照**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五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實行項目庫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體育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厲行節約,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體育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門備案。體育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 體育事業單位從**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接受**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八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強化成本意識、加強經濟核算,具備條件的體育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票據經辦部門和人員應當對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財務部門應當加強票據的審核,拒絕報銷虛假票據。
第五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一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體育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二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加強非財政撥款結余的管理,盤活存量,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財政撥款結余規模。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 專用基金是指體育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六條 專用基金包括職工福利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
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其他專用基金是指除職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三十七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將專用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結合實際需要按照規定提取,保持合理規模,提高使用效益。專用基金余額較多的,應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確需調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門確定。
第三十八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門確定。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九條 資產是指體育事業單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類經濟資源。
第四十條 體育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文物文化資產等。
第四十一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國有資產臺賬,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涉及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體育事業單位購建、調入、接受捐贈和贊助的資產,在入賬及交付使用前,應當及時組織驗收。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匯總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體育事業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第四十二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三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體育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或出售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和消耗性物品以及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銀行賬戶、現金及各種存款的有關規定。
體育事業單位對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按時清理結算,加強管理。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本級**門審批。
第四十四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體育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體育事業單位接受捐贈、贊助的實物包括固定資產和存貨兩類。
體育事業單位接受捐贈、贊助的固定資產和存貨,按照有關憑證、合同約定價格或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記賬,接受捐贈、贊助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資產價值。
體育事業單位接受捐贈、贊助的存貨,同時按照實物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物資臺賬,嚴格出入庫管理。
第四十六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四十七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無形資產管理。體育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對外投資是指體育事業單位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一)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二)體育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體育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四十九條 文化文物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 體育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體育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一條 負債是指體育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二條 體育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體育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五十三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償還。
第五十四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預警和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如實反映依法舉借債務情況,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融資或者提供擔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替地方**及其部門融資或提供擔保。
第九章 事業單位清算
第五十五條 體育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改制、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 體育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財務清算工作組,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以及清算財務報表,全面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清算損益,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和負債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五十七條 體育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門批準,其資產和負債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體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體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體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由主管部門和**門核準處理。
(四)合并的體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門核準處理。
(五)分立的體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事業單位,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決算報告
第五十八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和**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告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決算報告。
體育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和預算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報告應當遵循**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體育事業單位在編制財務報告前,應當對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并編制盤存表。對盤盈、盤虧、報廢、損毀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十條 財務報告主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編制,綜合反映體育事業單位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一定時期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一條 財務報告由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兩部分組成。財務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會計報表和報表附注。財務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財務狀況分析、運行情況分析和財務管理情況等。
第六十二條 決算報告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編制,綜合反映體育事業單位年度預算收支執行結果等信息。
第六十三條 決算報告由決算報表和決算分析兩部分組成。決算報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等。決算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收支預算執行分析、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機構人員情況等。
第十一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四條 體育事業單位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等的監督。
第六十五條 體育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六十六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按規定編制和報送內部控制報告。
第六十七條 體育事業單位的財務審計、監察機構履行內部財務監督職責,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監督,有效防范財務風險。
第六十八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九條 各級體育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規則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體育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適用,按國務院**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 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體育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三條 下列體育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特定項目,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規則:
(一)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體育事業單位和體育事業單位附屬**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體育事業單位經營的接受外單位要求投資回報的項目;
(三)經主管部門和**門批準的具備條件的其他體育事業單位。
第七十四條 體育科學研究單位、學校、體育**機構和體育醫院執行同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七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門和體育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體育事業單位具體財務管理辦法。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單位內部各類專項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國家體育總局關于印發〈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通知》(財教〔2012〕5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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