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服務(應稅服務范圍注釋)
前沿拓展:
應稅服務
《辦法》明確了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范圍,其中包括:國際運輸服務、港澳臺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港澳臺運輸服務首次被納入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范圍。港澳臺運輸服務包括:提供的往返內地與**、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澳門、**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此外,補充了外貿企業外購研發、自己研發從或設計服務出口,辦理免退稅或免抵退稅申報時需要提供的資料,并增加了對于外貿企業從事對外提供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退(免)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應重點審核的內容及處理辦法。
該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以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并在財務作銷售收入的日期為準。
導航:
(一)提供應稅服務的界定
(二)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三)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核心要點詳情:
(一)提供應稅服務的界定
【歸納】基本行為界定——有償性、營業性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活動,是指:
(1)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應稅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應稅服務。(4)**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3)**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提示】本規定打破了應稅服務的“有償”規定,但依然堅持“營業性”的要求。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1)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知識:
應稅服務
包括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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