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計算貸款計算器(房貸,計算器)
前沿拓展:
房貸計算貸款計算器
照你的這樣付法, 你的年利率必須是10.53%。總利息是280,191.02元。這樣豈不是太不劃算了。 你應該是現有的貸款年利率不變的情況下, 你每月多還幾百元,這樣最好用等額本金還款法的方法還錢, 少付很多利息。
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終410號,貴州勇云鋒礦業有限公司、貴州錫安氧化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02
案件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貴州勇云鋒礦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貴州錫安氧化鋁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勇云鋒公司上訴請求:撤銷(2018)黔民初9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改判勇云鋒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錫安公司償付借款本金23500萬元及相應利息、罰息、復利。原審判決認定截至2018年6月21日,勇云鋒公司尚欠錫安公司復利282488.2元,系認定事實錯誤。具體案情可參見最高**:明確!不良貸款轉讓給非金融機構后還能否計收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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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最高**認為,關于截至2018年6月20日的復利計算方法和具體金額的問題是本案爭議焦點之一。
首先,根據《債權轉讓協議》約定,貴陽農商行西南商貿城支行將《借款合同》《抵押/質押/保證合同》項下的主債權和一切從權利均轉讓給錫安公司。根據《借款合同》第四條第五款第二項約定,合同項下貸款按季結息,結息日一般固定為每季末月的第20日;第十條第二款第五項約定,借款到期前,對勇云鋒公司未按時還清的利息按合同第四條約定的貸款利率和結息方式計收復利。據此,勇云鋒公司應當于每季度末月的第20日向錫安公司支付本季度的利息,未支付利息的,從每季末月的第21日起計收本季度欠付利息的復利。
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勇云鋒公司實際分別于2017年12月27日、28日、29日,分三次付清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故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0日利息產生的復利應當根據勇云鋒公司實際逾期支付利息的天數和逾期支付利息的數額計算。雖然原審判決認定勇云鋒公司逾期支付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0日利息的天數分別為6、7、8天,各少計算了一天,但錫安公司對此未提出上訴,二審中亦未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故本院以原審判決認定的勇云鋒公司逾期支付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0日利息的天數計算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產生的復利。
其次,根據《借款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約定,貸款的年利率為10.8%;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約定,貸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在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第十條第二款第五項約定,借款逾期后,對未按時還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貴陽農商行西南商貿城支行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罰息利率和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利息和復利;借款逾期是指未按期清償或超過本合同約定的分次還款計劃期限歸還借款的行為。
據此,勇云鋒公司應當于2017年12月30日償還第一期借款本金500萬元。因勇云鋒公司未按期償還貸款,故應當于2017年12月31日起以年利率16.2%計算利息和復利。但錫安公司在一審中主張宣告案涉借款到期的時間為貴陽農商行西南商貿城支行提**訟之日,并請求**之前的利息和復利按年利率10.8%計算,**之后的利息和復利按年利率16.2%計算,故原審判決認定按照16.2%計算得出截至2018年6月20日的復利為282488.2確屬不當,應當按照年利率10.8%計算截至2018年6月20日的復利,應為188325.47元。
再次,《****銀行關于**幣存貸款計結息的通知》(銀發[2005]129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三、存貸款利率換算和計息公式(一)**幣業務的利率轉換公式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根據《借款合同》第四條第四款約定,貸款利息自貸款轉存到勇云鋒公司賬戶之日起計算。合同項下的貸款按日計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勇云鋒公司在庭審后提交律師**意見,認為本案所有的利息、罰息和復利的日利率應以365天為基礎計算,勇云鋒的該項主張與《借款合同》約定不符,亦與上述通知規定和銀行業存貸款日利率計算慣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根據《借款合同》約定,貸款本金產生的利息為一個季度一結算,故復利的計算基數亦為一個季度一累計。原審**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累計計算復利的計算基數,而直接以2018年10月8日為界,確定2018年10月8日及之前的復利計算基數和2018年10月9日起復利的計算基數,并以每年365天計算的日利率確定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0月8日未付的利息為20303999.99元,雖然以該種方法計算得出的復利金額低于勇云鋒公司應付的復利金額,但鑒于錫安公司對此未提出上訴,故本院亦以20303999.99元為基數,確定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利息清償之日的復利。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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