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補償金個稅計算(辭退補償金繳稅計算)
前沿拓展:
辭退補償金個稅計算
國家**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發文單位:國家**
文 號:國稅發[1999]178號
發布日期:1999-9-23
近接一些地區請示,要求對企業在改組、改制或減員增效過程中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而支付給被解聘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加以明確。經研究,現規定如下:
一、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四、個人按國家和地方**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五、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償個人所得稅。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原創:Foresight 建筑財稅頻道
一、勞動法規相關規定
考慮到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一般不可能立即就業,勞動法規允許因離職取得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經濟補償金的稅務處理
(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參照稅總函〔2015〕299號《 國家**關于華為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償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一文指出:企業根據公司財務制度為職工提取離職補償費,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當年度“預提費用”科目發生額進行納稅調整,待職工從企業離職并實際領取離職補償費后,企業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由于離職員工已經不是企業“任職或者受雇”人員,所以發放給離職員工的離職補償金不屬于工資薪金。離職經濟補償金不能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并且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的基數。企業財務人員在填制匯算清繳申報表時,可將企業實際列支的“離職補償金”在“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第24行“其他”欄次填列。
總之,企業支付的員工離職補償金不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作為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根據《**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的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舉例說明:2021年10月31日,張亮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工作年限10年,取得離職補償金300000元,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47250元。
應納稅所得額=300000-47250×3=158250元
查找綜合所得稅率表可知,對應稅率及年速算扣除數分別為20%,16920元
應納稅額=158250×20%-16920=14730元
二、經濟補償金的會計處理
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屬于辭退福利。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上述案例中,提取員工離職補償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辭退福利 300000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300000元
實際發放時,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30000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14730元
銀行存款 285270元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實際上不能超過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超出這一標準的,屬于不合理支出,不應該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述案例中,張亮的補償標準是按月工資3萬元計算的,顯然超過當地月平均工資,超過部分,是不允許在稅前扣除的。
拓展知識:
辭退補償金個稅計算
國家**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發文單位:國家**
文 號:國稅發[1999]178號
發布日期:1999-9-23
近接一些地區請示,要求對企業在改組、改制或減員增效過程中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而支付給被解聘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加以明確。經研究,現規定如下:
一、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四、個人按國家和地方**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五、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償個人所得稅。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辭退補償金個稅計算
辭退補償金要交個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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