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2014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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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根據《中華****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有關條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是指對無償獻血事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依據本規定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精神獎勵為主,按照規定的獎項、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國家級表彰活動每兩年舉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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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獎項及獲獎標準
第五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項分為 “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獻血促進獎”、“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獎”、“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和“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獎”。
第六條無償獻血奉獻獎,用以獎勵多次自愿無償獻血者。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銅獎,自愿無償獻血達20次以上的獻血者;
(二)銀獎,自愿無償獻血達30次以上的獻血者;
(三)金獎,自愿無償獻血達40次以上的獻血者。
第七條 無償獻血促進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其獎項和獲獎基本標準為:
(一)單位獎,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兩年內參加自愿無償獻血累計達到200人次以上,且該累計獻血人次數不小于本單位在職員工總數50%的單位;或者兩年內參加自愿無償獻血累計達到1000人次以上的單位。
(二)個人獎,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長年支持無償獻血工作,在組織自愿無償獻血、保障血液供應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的個人。
(三)特別獎,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長年為普及無償獻血知識,弘揚無償獻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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