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是歷史發展的結果,清理小產權房有兩種情況,一是清理存量,這個量其實非常大,如果都將它們變成普通住宅,有正常的產權,對目前樓市沖擊會很大,市面房源會極速增加,會讓本就脆弱的房地產市場陷入冰點,國家不會容許這樣的事情發生。
國家清理小產權房,鄒平小產權能買嗎?
國家清理小產權房的力度在加大。但是事實是鄒平現在有很多小產權房。這種事不好說。
若清理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是歷史發展的結果,清理小產權房有兩種情況,一是清理存量,這個量其實非常大,如果都將它們變成普通住宅,有正常的產權,對目前樓市沖擊會很大,市面房源會極速增加,會讓本就脆弱的房地產市場陷入冰點,國家不會容許這樣的事情發生。
二是限制小產權房。這樣的話會與第一種情況恰恰相反,市場會對普通住宅需求大量增加,形成新一輪房價的上漲,也不利于房市的穩定。
因此,目前來看,是不會清理小產權房的!
國家對小產權房的政策措施如何?
所謂的鄉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或村**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
對小產權的解釋歸納起來主要有3種解釋,目前面臨整治的小產權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種。
&nb
sp; 第一種解釋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第二種解釋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第三種解釋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鄉產權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第一種和第二種解釋的小產權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自由買賣,其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而第三種解釋的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
從價格看,鄉產權房價格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至60%。
從住房形態看,一樣是普通住宅。
從買賣手續看,沒有繳納商品房買賣的契稅。
從使用成本看,物業費便宜、水電費便宜、采暖費便宜。
從物業管理看,由鄉**指定的開發商成立物業管理機構進行管理,**水平不是很高。
**對小產權房最新政策?
1、防止小產權房通過不動產登記合法化
根據國土資源部發布的文件,應該進**產登記,數據需要提交給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目前各地不動產統一登記后出現的問題,協商推動地方**依法合規分類妥善處理,及時解決問題,防止小產權房通過不動產登記合法化。
2、禁止新建與銷售小產權房
各地**部門要嚴格審核以農村集體名義申報的住宅建設項目,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規定,在進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從源頭上禁止了“小產權”項目。從各個的環節上加強監管,對于違反規定的開工建設的,要及時的發現,堅決制止,追究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于違規了出售的小產權房的,要沒收其非法所得。
3、已建成與已售出的小產權房要合理合法的處理
把部分符合一定條件的存量小產權房,通過補辦相關手續,繳納相應的稅費之后,納入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保障房系列內;而對一些嚴重違反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建筑設計施工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小產權房”,則采取改建或者拆除的強制辦法。
4、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不得發證
小產權房是占用村集體土地,并向個人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銷售的商品住宅,國家有明確的規定,城鎮居民不得購置鄉村的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購置小產權房。目前國度要求各地對鄉村個人土地停止確權注銷開展,但是對小產權房守法用地不允許發證,小產權房不受法律維護。國務院要求:一是一切在建及在售小產權房必需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將以**爲主體組織摸底,對小產權房現狀停止普查;三是責成指導小組研討小產權房成績,拿出相關處置意見和方法。
二、小產權房法律效力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區分不同情況:
對于發生在本鄉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
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一些專家說拆除清理小產權房?
首先先明確一下,小產權房是什么東西?我們常說的小產權房是產權有效期為40年在房地產的定義里面,她的用途為商用房或者是商住,辦公樓,好多人說買房不要買小產權的房,因為這一類的房子,他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也是不會備案,所以說產權證他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他的產權證呢,是屬于湘鄉**頒發的,這種房子建筑用地,也是鄉**的集體土地上邊建設的房屋是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這些費用的,小產權房對開發商來說,土地審批快,土地的成本可以大大的降低整套房下來的話,它的成本要剪掉很多,所以說,開發商也樂于建設這些房子,當然了,售價也會相對于市場的,市場的住房,要低很多,目前的小產權的房子在法律上屬性存在較大的爭議,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正,這些房子呢?在法律上是屬于鉆空子的,它是介于合法與非法之間,給小產權房留下了一個擦邊球的空間,接下來我們說一說為什么開發商樂于建筑這些小產權房呢?首先,根據法律規定,在農村集體的宅基地以及建設用地上,農民可以自行經營,而且,農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交易的,就是因為這些模糊不清的地方,導致了各地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由于**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價長期快速上漲,遠遠超出了當時當地一般就業人員的收入水平,與此同時,**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建設無法滿足這些住房需求,小產權房存在著大量現實的購買群,出現了小產權房,勢必會對大產權房,正規的房地產市場造成巨大的沖擊,但是,隨著今年法律的完善,小產權房房的定義也逐漸被完善出來,相信以后小產權房會有他自己的歸宿,作為消費者,我們在人口,房屋的時候一定要選清楚產權,不要盲目選擇,不要投機取巧,選擇小產權房,因為偷機取巧的東西遲早是會還回去的,至于他對房地產市場造成的沖擊 在這方面,我們不能以偏概全,房地產市場如果景氣的話,任何的競爭都是影響不了他的!
原創文章,作者:小編,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uuuxu.com/202211295094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