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如何繳個稅計算(個人補償金如何繳稅)
前沿拓展:
補償金如何繳個稅計算
一、企業**補償款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目前法律法規并沒有針對企業征收**出臺相關的免稅政策,因此企業因征收**所獲得的補償款不屬于免稅、不征稅范圍,企業在獲得**補償款并依法扣除相應費用后,結余補償款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按企業所得稅稅率25%計算繳納。
二、企業使用**補償款新購置土地、房屋、機器設備不得抵扣,可抵扣的項目為搬遷費用和資產處置費用
1、現行國家**公告2012年第40號文《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40號文》)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不得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國家**公告2013年第11號文《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項規定,“凡在2012年10月1日之后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相應的各類資產購買不得作為搬遷支出”。
提請企業關注:國稅函[2009]118號文《國家**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中所規定的購買土地、房屋、機器設備費用可抵扣的規定已被廢止。已廢止的118號文中第二項的規定:“企業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對于2012年10月1日之后的企業**項目,重置土地、房屋、機器設備等項目的費用不得從**補償款中抵扣。該部分往往金額較大,企業主在搬遷過程中應當謹慎決策新購置項目,以免出現不可抵扣和大量應納稅金額的稅收風險。
2、企業**補償款的扣除項目主要是針對員工安置以及資產變賣和搬遷支出,該部分較資產重置支出占比較小但明細項目較多,普遍存在于企業搬遷過程中,需要企業關注具體扣除項目下的財務核算。
實務中可扣除項目全部計算的結果大概占到全部**補償款的5%左右,如果企業有專業財會、稅務人員去組織整理材料,還原企業上述費用的真實情況,以上可扣除項目最高有可能達到整體**補償總額的20%左右。
根據國家**公告2012年第40號文《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八、第九、第十條的規定,這些項目具體包括:
1、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
2、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
3、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
4、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
5、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各類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包括變賣及處置各類資產的凈值、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等支出。
6、企業由于搬遷而報廢的資產,如無轉讓價值,其凈值作為企業的資產處置支出。
三、如果符合政策性搬遷要求,企業可以申請備案以獲得**補償款五年遞延納稅的優惠政策
《40號文》為企業提供了遞延納稅的優惠政策,規定在符合政策性搬遷前提下,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企業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可以享受最長五年的遞延納稅期間。
由于兜底條款的存在,導致政策性搬遷范圍較大。若滿足征收**主體為**;基于公共利益兩個條件,基本該**項目可以納入政策性搬遷范圍。《40號文》對于公共利益作出了明確的列舉式定義,企業在接到搬遷公告時應當及時判定該**項目性質: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三)由**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依照《中華****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遞延納稅是指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是在最長五年的搬遷年度結束后,對**補償款結余進行匯總清算納稅。
綜上所述,企業在獲得**補償款后,應當明確自身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責任,并及時判斷是否可以享受納稅優惠政策,了解上述涉稅事項相關要求,以免出現應繳未繳稅款的風險。
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以一個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案件為例:張三在上海某科技公司工作10年,月工資4萬,2021年10月底,單位與張三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單位支付張三經濟補償金合計38萬。(上海2020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0338元)
那么,張三此時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呢?
第一步:計算免稅收入部分:10338元?12個月?3倍=372168元;
第二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380000-372168=7832元;
第三步:計算應納稅額:7832?3%=234.96元。
(應納稅所得額不計入年度綜合所得,單獨使用綜合所得稅率表,稅率3%)
再以一個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案件為例:張小二在上海某游戲公司工作10年,月工資4萬,2021年10月底,單位無理由通知張小二解除勞動關系。后經仲裁、一審、二審認定單位系違法解除,單位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為620280(31014*2*10)元。
第一步:計算免稅收入部分:10338元?12個月?3倍=372168元;
第二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620280-372168=248112元;
第三步:計算應納稅額:248112?20%-16920=32702.4元。
(單獨使用綜合所得稅率表,稅率20%,速算扣除數16920元)
那么,因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系終止的,員工拿到的經濟補償金是否按照同樣的方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呢?歡迎繼續關注。
#普法行動#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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