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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2022年全文(勞動合同法2020全文)

前沿拓展:

勞動合同法2022年全文

2022年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聯合發文修改《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號)部分條款。

修改前后對比(藍字為新增部分):

編者注:本次修改了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

第八條 全面實行建筑業農民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堅持建筑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建筑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應依法訂立用工書面協議。建筑企業應對建筑工人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相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

第十條 建筑工人應配合有關部門和所在建筑企業的實名制管理工作,進場作業前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訓。

第十一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內容組成。

基本信息應包括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

從業信息應包括工作崗位、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簽訂、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記錄等信息。

誠信信息應包括誠信評價、舉報投訴、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第十二條 總承包企業應以真實身份信息為基礎,采集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并及時核實、實時更新;真實完整記錄建筑工人工作崗位、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簽訂情況、考勤、工資支付等從業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臺賬;按項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要求,將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時上傳相關部門。

已錄入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數據更新的,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建筑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記錄相關信息,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建筑企業應依法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約定,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足額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建筑工人,并按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筑工人**告示牌”,公開相關信息。

附原文:

勞動合同法2022年全文(勞動合同法2020全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修改《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 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促進就業,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修改《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號)部分條款,現通知如下:

一、將第八條修改為:“全面實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應依法訂立用工書面協議。建筑企業應對建筑工人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相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

二、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中的“勞動合同”統一修改為“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修改后的文件全文

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

建市〔2019〕18號,根據建市〔2022〕59號修改)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工人管理,維護建筑工人和建筑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培育專業型、技能型建筑產業工人隊伍,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建筑法、勞動合同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2016〕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2017〕19號)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人實名制是指對建筑企業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制定全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規定,對各地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制定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數據標準。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業在施工現場全面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項要求;負責建立完善本行政區域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確保各項數據的完整、及時、準確,實現與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通、共享。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與建筑企業約定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相關內容,督促建筑企業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各項措施,為建筑企業實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創造條件,按照工程進度將建筑工人工資按時足額付至建筑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

第七條 建筑企業應承擔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職責,制定本企業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人員,通過信息化手段將相關數據實時、準確、完整上傳至相關部門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

總承包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分包企業對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配合總承包企業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全面實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應依法訂立用工書面協議。建筑企業應對建筑工人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相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勞務負責人項目管理人員應承擔所承接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應責任。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筑工人均納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范疇

第十條 建筑工人應配合有關部門和所在建筑企業的實名制管理工作,進場作業前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訓。

第十一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內容組成。

基本信息應包括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

從業信息應包括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簽訂、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記錄等信息。

誠信信息應包括誠信評價、舉報投訴、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第十二條 總承包企業應以真實身份信息為基礎,采集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并及時核實、實時更新;真實完整記錄建筑工人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簽訂情況、考勤、工資支付等從業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臺賬;按項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要求,將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時上傳相關部門。

已錄入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數據更新的,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建筑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記錄相關信息,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建筑企業應配備實現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施工現場原則上實施封閉式管理,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采用人臉、指紋、虹膜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相關電子考勤和圖像、影像等電子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需費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

第十四條 建筑企業應依法按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約定,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足額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建筑工人,并按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筑工人**告示牌”,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筑企業、系統平臺開發應用等單位應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確保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數據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漏報、瞞報。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數據共享,通過數據運用分析,利用新媒體和信息化技術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權益保障預警機制,切實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提高服務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下級部門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發現的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相關責任人;約談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點監管范圍并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對涉及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對涉及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勞動保障權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問題或案件線索,應按職責分工及時移送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將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列入標準化工地考核內容。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可作為有關部門處理建筑工人勞動**的依據。各有關部門應制定激勵辦法,對切實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建筑企業給予支持,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可減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及個人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等違規行為,應予以糾正、限期整改,錄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并及時上傳相關部門。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過曝光、核查企業資質等方式進行處理,存在工資拖欠的,可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并將相關不良行為記入企業或個人信用檔案,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嚴禁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借推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名義,指定建筑企業采購相關產品;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增加企業額外負擔。對違規要求建筑企業強制使用某款產品或亂收費用的,要立即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住建部官網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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