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增資(代辦增資需要哪些材料)
前沿拓展:
代辦增資
公司增資所需的材料:
1、 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原件;專
2、 組織機構代碼正本屬原件;
3、 稅務登記證正本原件;
4、 公章、財務章、人名章;
5、 法人身份證原件;
6、 原公司章程;
7、 原驗資報告復印件;
8、 開戶許可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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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伙指南公眾號第828篇文字
所有股東簽字都不是親筆并且沒有開會,但**認定股東會決議成立
一
關于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問題,記得我已經分享過多篇文章和筆記了,但是仍然有法律專業(yè)的網友私信我說似乎仍然不是很清晰,問我有沒有比較明確的判斷條件。
這個問題不太好回答,因為這是需要經驗才能體會的。這也是法律實務工作的特點。一個有經驗的人,無論說得再詳細,假如聽的人是沒有這方面實務經驗的,那么即使他自己認為是聽懂了,事實上是不可能完全懂的。這就是像是給一個不會游泳的人在岸上解釋指導動作一樣,總是不可能完全體會的。
過去,我曾經帶過很多實習生,其中包括相當數(shù)量的實習階段的新律師。他們中間有些人,在理論學習和書面學習方面很下工夫,看了不少法規(guī),讀了不少書籍,對一些專業(yè)問題的理解可以算是非常充分了。但是,他們一旦**作了這方面的實際事務,往往會生發(fā)出這樣的感嘆:原來這件事情是這樣啊!就是這種感覺。這種感覺,在律師的生涯里一直不斷會出現(xiàn),因為律師職業(yè)是一個需要不斷持續(xù)學習新內容和扔掉過時內容的職業(yè)。
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問題的判斷標準,要說明確的標準,當然是在《公司法》和公司法的司法解釋里,那是最明確的規(guī)定了,沒有比它更明確的規(guī)范了。
但是,問題在于,一旦結合到不同的具體案件,一旦遇到了具體的法官,一旦配合上案件本身的舉證質量,這些明確的判斷標準立即面臨了再度理解和解釋的問題。而在這方面,總體上是有一個大致的標準的,因為畢竟是對確定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在進行具體理解,但是具體到個案上,這方面的判斷標準是個性化的、經驗性的。今天說的這個很新的案子,法官在分析和認定股東會決議效力問題上的思路,明顯就是經驗性的,你很難拿這個案子中法官的分析理由去套其他類似的案件,但是你又似乎在法官的論述中能夠看到某種明確的脈絡,也許只有“跳下水”去努力思考,才能完全地感受和理解。
二
這個案件的一審判決是在今年2月份上海某區(qū)****作出的,二審判決是在五月份作出的。
說明一下:這個案件還經過了上海市高級****的再審申請程序,上海市高級****以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指定某**再審;在那份裁定書中,上海市高級****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爭議焦點進行了分析。然后,再審又撤銷原來的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本案的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的要點,基本上是完全認同了上海市高級****在另一案的再審申請裁定書中的觀點。
雖然是經過了再審和重審,但是,案件的判決結果是沒有變化的,都是駁回了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
基本案情。
甲公司,共3名股東,分別是:高某、趙某、尹某。
本案一審原告,就是股東高某和股東趙某,被告是甲公司,第三人是尹某。
一審原告高某和趙某向**提出的訴訟請求是:確認甲公司2005年9月16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恢復高某、趙某分別持有甲公司35%、20%股權。
高某和趙某的事實和理由是:甲公司于2004年3月30日成立,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尹某、高某、趙某為設立時的股東,分別以貨幣方式出資45萬元、35萬元、20萬元。2005年9月16日,在未召開股東會且高某、趙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甲公司接受尹某單方增資,將注冊資本由100萬元增至500萬元,并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xù)。高某、趙某認為,上述情況侵害其合法權益,故為維護合法權益,提**訟。
被告甲公司和第三人尹某表示,高某和趙某對增資的股東會決議是知情的。
不過,3名股東都確認,公司章程以及股東會決議上的所有人的簽字,都不是本人親筆簽寫的。
**根據證據認定了以下事實:
甲公司于2004年3月30日成立,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注冊資本為100萬元,股東為高某、趙某、尹某。甲公司設立時提交行政部門備案的日期為2004年3月23日,公司章程中有關高某、趙某的簽字,高某、趙某在庭審中陳述并非本人所簽。2005年9月16日,甲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一份,決議內容為:“一、公司注冊資本由100萬元,增至500萬元;二、股東尹某增加注冊資本400萬元;三、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四、公司于股東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以上事項表決結果:同意100萬股,占總數(shù)100%”。該決議上顯示有尹某、高某與趙某的簽名。關于該簽名,高某、趙某及尹某在庭審中均表示非本人所簽,2005年9月16日有關增資事項的申請變更登記手續(xù)由甲公司委托案外人嚴某辦理。各方當事人均確認,增資是找代辦公司墊資辦理,所有股東均不需要實際出資。2014年3月30日,甲公司變更經營住所及經營期限,并委托上海XX有限公司辦理了住所、經營范圍、經營期限變更及章程備案的相關手續(xù)。2013至2018年甲公司企業(yè)年度報告均列明股東(發(fā)起人)出資情況,包括股東姓名、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時間、認繳出資方式、實繳出資額、實繳出資時間、實繳出資方式等內容。其中,實繳出資額一項中記載:尹某445萬元、高某35萬元、趙某20萬元。**經與案外人顧某、嚴某核實當時代辦增資變更登記的情況,均稱因為時間久遠,當時具體代辦過程已經記不清了,增資需要的委托書及其他材料應該是甲公司郵寄過來的。經與有關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核實,公司增資過程中代辦情形較為常見,股東身份證并非必須提交核實的材料,代辦人持有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即可代為辦理增資手續(xù)。關于公司于2005年增資時高某、趙某的任職情況,其在原一審庭審中陳述當時兩人參與甲公司的一部分經營,負責設計和項目。
依據上述事實認定,**對那份尹某單獨增資的股東會決議進行了分析和認定。
四
**認為:
本案系公司決議**,爭議焦點為2005年9月16日被告有關增資的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股東會決議在性質上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公司股東、董事等與股東會決議內容有利害關系的人,有證據證明決議上的股東簽章系偽造的,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但從商事交易效率出發(fā),相關利害關系人仍應及時行權,以避免過長時間才提出不成立的主張,影響公司運行秩序及效率。本案中,高某、趙某主張系爭決議不成立的主要理由為該股東會決議未經必要程序召開、股東會決議簽字并非自己親筆書寫且尹某單方增資的行為超越三人合意內容,但其上述主張不能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本案查明事實,各方均確認未曾召開股東會會議,根據2016年《最高****關于適用<中華****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的相關規(guī)定,公司未召開會議,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公司增資行為系屬上述司法解釋但書規(guī)定之情形,故未召開股東會會議而直接形成決議并非否認決議成立的絕對事由。
第二,高某、趙某主張當初商議內容系各方同比增資,而系爭決議作出尹某單方增資的決定,與各方曾商定的情形有重大差異。由此可以看出,高某、趙某兩人并非對公司增資以及形成股東會決議一事毫不知情,而只是認為決議記載內容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
第三,系爭決議簽字雖非各股東本人親筆所簽,系委托案外人代辦公司辦理,但根據公司章程、證人證言以及高某、趙某庭審陳述,2005年公司增資時高某、趙某均在公司任職并實際參與經營,負責設計和項目,兩人對公司增資一事應當明知,訴稱自工商變更登記十幾年來對增資事宜實際情況從未關注、從不知曉股權比例變動明顯不合常理,有悖于商事主體對其財產權益合理注意義務。
第四,高某、趙某主張應為各方同比例增資,并提供了2016年的微信截圖予以佐證,但高某、趙某的陳述及證據不能夠充分證明各股東曾形成同比增資的合意,且其亦未實際履行同比增資的增資義務。即便代辦公司代為墊資,所墊資金也要先行轉入各股東個人賬戶,然后再經由個人賬戶轉入公司賬戶,此一環(huán)節(jié)資金往來往往需要股東提供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進行辦理。高某、趙某一方面堅稱從未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另一方面又稱自系爭決議作出至本案訴訟長達十三年期間從未對增資事項提出質疑或者異議,也未及時行使權利。從商業(yè)慣例來看,公司決議作出之后往往會在短期之內貫徹實施,尋求對公司決議效力進行司法確認必然會對公司日常經營活動構成影響,間隔時間越長就對公司經營穩(wěn)定影響越大。依據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系爭股東會決議應認定成立,以維護商事交易秩序及效率。
五
從上面法官的思路來看,仍然是對司法解釋進行了具體的理解和應用,但是這種具體理解完全是依據案件本身特有的事實而展開的。法官重點強調了2點:一是強調這是法律允許的書面表決方式,二是強調所有股東對于增資事宜是知情的。
2016年《最高****關于適用<中華****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第五條:
第五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應當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
對于這個對于公司法“書面表決”的司法解釋,法官在具體理解時,并沒有強調“簽字蓋章”是否親筆簽寫,而是將其理解為“知情和同意”,進而以證據規(guī)則說明原告對此事應當是知情和同意的,最后輔以“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
商事案件的審理,法官越來越重視從商業(yè)本身的合理性去分析案件的一些要素,同時也從商業(yè)角度對判決效果進行了某種預測。就上面這個案子來說,2005年9月16日的股東會決議,增資還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公示,原告一直在公司任職并實際參與經營卻從來沒有提出異議,原告的舉證因為缺乏合理性而舉證不足,因此敗訴。
在這樣的法律適用和理解過程中,簡單地從法律條文或者司法解釋條文的字面去解釋,很難讓人找到明確的判斷標準或者判斷思路。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公司法的基本理念、商事案件的司法實踐形成的思維方式仍然是清晰而明確的。
最后,順便說一句,在公司法相關的商事訴訟中,股東會決議和章程上的簽字是否為親筆簽寫,這個因素對于案件的成敗并沒有什么決定性的作用,不要單純從簽字問題出發(fā)去思考相關的問題。
拓展知識:
代辦增資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1.增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加蓋公章);
2. 注意事項:
(1)自然人股東之一親自持全體股東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現(xiàn)金來辦理;
(2)單位股東增資需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支票,由委托的自然人股東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委托書來辦理財務章、法人代表名章和公章來辦理。
二、增資后辦理驗資。
三、增后您的營業(yè)執(zhí)照需要到工商進行變更。需提交:
1.《企業(yè)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
2.《指定(委托)書》;
3.《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
4.有限公司應提交:
(1)股東會決議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決定;
(2)以貨幣方式增資的,提交法定驗資機構的驗資報告;
(3)以非貨幣方式增資的,還應提交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評估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文件)及法定驗資機構對評估結果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xù)進行驗證的報告。 補充: 現(xiàn)在,許多國有企業(yè)資本結構理論是,在企業(yè)注冊資本與負債之間,存在著使該國有企業(yè)利潤最大化的最好結構.從**現(xiàn)在的情況看,多數(shù)國有企業(yè)資產負債率居高不下,呆賬壞賬不斷增加,導致人們往往以企業(yè)增資方式或減債方式,來作為國有企業(yè)走出困境的重要措施。
在國有企業(yè)增資前,需要明確的是,原來的企業(yè)注冊資本已經入足,而且在辦理企業(yè)增資手續(xù)時,已將本次企業(yè)增資的金額入足。
國有企業(yè)辦理增資手續(xù),需要提交材料如下:
1、企業(yè)增資變更申請書(在工商局領取)
2、符合形式的決議書,原注冊有限公司的國有企業(yè),需要提交股東會增資決議(全體股東簽字和蓋章)。原注冊股份公司的國有企業(yè),需要提交股東大會增資決議(全體董事簽字和蓋章)。原注冊個體工商戶或非公司的國有企業(yè),需要提交企業(yè)增資決議(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
3、其國有企業(yè)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增資的決議(主管部門蓋章、負責人簽字)
4、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驗資報告
5、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章,股份公司全體董事簽字蓋章)
6、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 追問: 哪我現(xiàn)在時先去銀行還是去工商局 回答: 先去銀行,在去工商局, 追問: 哪我去銀行該怎么辦理?都需要準備什么材料,謝謝 回答: 要先去工商拿企業(yè)增資變更申請書。然后去銀行拿增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加蓋公章); 注意事項:(1)自然人股東之一親自持全體股東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現(xiàn)金來辦理;(2)單位股東增資需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支票,由委托的自然人股東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委托書來辦理財務章、法人代表名章和和公章來辦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采納為最佳**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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