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 公積金提取
前沿拓展:
12月24日,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公積金新規。無房的廣州人在佛山、清遠、中山、東莞、惠州、韶關買房可以用住房公積金。
新規提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或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在廣州毗鄰城市(佛山、清遠、中山、東莞、惠州、韶關,下同)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同時,公積金新政對“假離婚”買房提取公積金也作出規定,規避“假離婚”買房提取公積金。《辦法》指出,同一人一年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變更婚姻關系購房,或者同一套住房一年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變更產權的,產權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請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辦法》還規定,在廣州市穩定就業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納入了在職職工范圍。
官方政策解讀
(一)問:繳存人在哪些地方購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有兩種具體情形
1.繳存人及配偶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在廣州、本人戶籍地、配偶戶籍地及毗鄰廣州的佛山、清遠、中山、東莞、惠州、韶關購買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購買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提取。
例:繳存人及配偶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無房,繳存人戶籍在A市,其配偶戶籍在B市,則繳存人在廣州、A市、B市、佛山、清遠、中山、東莞、惠州、韶關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可以申請提取。
2.繳存人或其配偶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已有自有產權住房,再在廣州、本人戶籍地、配偶戶籍地購買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購買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再提取。
例:繳存人或配偶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已有自有產權住房,繳存人戶籍在A市,其配偶戶籍在B市,則繳存人在廣州、A市、B市的地級市范圍內購買自住住房可以申請提取。
(二)問:在繳存人或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已有房產,到佛山、清遠、中山、東莞、惠州、韶關購房可以提取廣州的住房公積金嗎?
答:要看繳存人及配偶在廣州是否有自有產權住房,若兩者在廣州均無自有產權住房,可以提取;若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在廣州有自有產權住房則不可以。
(三)問:繳存人2018年7月25日前在廣州以外城市購買自住住房的,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2018年7月25日前已完成購房合同網簽,或雖未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并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銀行入賬憑證或完稅證明原件的,可以提取。
(四)問:繳存人有多套住房都符合提取條件的,可以同時申請提取嗎?
答:不能。同一時間段內,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申請提取。若想用符合條件的另一套住房申請提取,應先注銷原提取申請。
(五)問:繳存人或者配偶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中多項提取條件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同一時間段只能選擇以一種條件申請提取,若想用另一條件申請提取,應先注銷原提取申請。
(六)問:按揭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應何時提出提取申請?可提取額度為多少?
答:《提取辦法》實施后,符合《提取辦法》第四條提取條件,以按揭方式購買自住住房的,可在貸款發放后、結清前提出申請。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本息。
(七)問: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應何時提出提取申請?提取額度和頻次怎樣?
答:在審批文件批準之日或房屋安全鑒定書出具之日起兩年內提出申請,所有提取人提取總額合計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費用且只能提取一次。
(八)問: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購買一套住房,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如何劃分?
答:以該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所有提取人總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購房支出。
房屋已明確產權份額的,按產權份額各自計算可提取額度;
房屋未明確產權份額,且產權人為配偶關系的,提取額度不劃分比例;房屋未明確產權份額,且產權人非配偶關系的,提取額度按產權人數量平均計算。
以按月還貸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月還貸期間,可提取額度不劃分比例,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扣款順序扣劃。第一順序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小于月還款額,差額部分從第二順序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扣劃,如此類推。第一順序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已足夠還款的,不再扣劃其他順序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九)問:按揭與非按揭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頻次一樣嗎?
答:不一樣。
辦理按月還貸的按揭購房,除按月還貸外,貸款結清后還可每年提取一次;其他按揭購房,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非按揭購房,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十)問:什么是住房公積金按月還貸?
答:繳存人使用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的,需以其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作為唯 一還款賬戶,在貸款結清前,提取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直接自動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無需提取到本人銀行卡后再還款。
(十一)問:按月還貸的提取方式有什么好處?
答:按月還貸提取比其他提取還款方式更方便快捷省心,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自動按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十二)問:哪些人需要辦理住房公積金按月還貸?
答: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申請和2019年1月1日前已提交但未通過公積金中心資格審批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申請需要辦理按月還貸。
(十三)問:《提取辦法》實施后,使用本市商業貸款(不含組合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能否辦理住房公積金按月還貸?
答:可待與商業銀行完成數據對接后自愿選擇按月還貸。
(十四)問:《提取辦法》實施前,已經使用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能否辦理住房公積金按月還貸?
答:目前暫不能辦理按月還貸。
(十五)問:辦理了按月還貸,是否會影響提取總額?
答:不會。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本息,與其他購房提取總額一樣。
(十六)問:在按月還貸期間,是否還可以再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答:1.可以支付首期房款提取一次,提取前需先留存所購住房6個月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提取金額不超過提取人申請貸款時的賬戶余額且不超過實際支付的首期房款。留存金額可以在還款賬戶資金不足等情況下自動還貸。
2.可以用于提前還貸。
(十七)問:使用按月還貸的提取人,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后,是否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答:可以,每年可提取一次,至累計提取金額達到可提取總額。
(十八)問:使用組合貸款的職工,如何通過按月還貸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通過按月還貸方式直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后仍有結余的,可按月轉賬至職工指定銀行卡,用于償還組合貸中的商業貸款,每月轉賬至銀行卡的金額不超過職工商業貸款部分的月還款額。
(十九)問:以備案的租賃合同提取住房公積金,應何時提出申請? 可提取額度為多少?提取頻次如何?
答:在租賃期內提出申請,提取額度從租賃合同備案當月起算。
可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17年是8218元)2倍的40%,及所租房屋建筑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計入提取額度。
租房提取頻次為每半年提取一次。
(二十)問: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請提取嗎?
答:在廣州市、繳存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由產權住房,在佛山、清遠、中山、東莞、惠州、韶關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十一)問:非本市戶籍的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的,能否銷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個人賬戶封存滿半年可辦理銷戶提取。但以下情形的除外:
1.未結清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2.存在《提取辦法》第十九條、二十條情形的。
(二十二)問:符合銷戶提取條件,但在本市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能否辦理銷戶提取?
答:不能。有以下情形的,均不能辦理銷戶提取:
1.未結清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2.存在《提取辦法》第十九條、二十條情形的。
(二十三)問:繳存人本人不便辦理提取手續的,可否委托他人代辦?
答:繳存人確有困難,可以書面委托單位住房公積金業務經辦人、配偶、直系血親(父母、子女)或者公證委托他人申請提取。被委托人需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十四)問:委托配偶、直系血親代辦提取手續,需要哪些材料?
答:1.繳存人委托配偶申請提取的,除提取材料外,還需提供:
(1)繳存人(委托人)出具的《住房公積金個人授權委托書》;
(2)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雙方身份證原件;
(3)結婚證原件。
2.繳存人委托直系血親(父母、子女)申請提取的,除提取材料外,還需提供:
(1)繳存人(委托人)出具的《住房公積金個人授權委托書》;
(2)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雙方身份證原件;
(3)戶口簿原件(同一戶籍時);
(4)出生證明原件(非同一戶籍時)。
附:《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原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 **銀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三條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為其在職職工(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繳存住房公積金。
取得****居留權的外籍職工,可以按本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 具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單位分支機構,可以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用工單位就住房公積金繳存事宜進行約定。未約定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被派遣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 賬戶設立、變更與注銷
第六條 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第七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啟封手續。
第八條 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單位合并、分立、改制、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辦理賬戶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三章 繳存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工資總額組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不高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第十一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該職工第二個月全月應發工資總額。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該職工調入當月全月應發工資總額。
第十二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個人繳存的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十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與繳存比例的執行年度(以下簡稱“繳存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一個繳存年度內,原則上繳存基數與比例不變。
第十五條 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等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職工本人同意,個人部分可以免繳。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和職工個人自行選擇,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單位在同一繳存年度內原則上只能選定一個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于或高于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第十七條 職工與單位在當月15日后(含當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離職當月全月的住房公積金仍需繳存;在當月15日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離職當月的住房公積金是否繳存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十八條 職工使用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以繳存賬戶作為唯一還款賬戶。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時、全員、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少繳或者多繳。
單位未繳、少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為職工多繳住房公積金的,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經核實后,多繳部分退回單位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在辦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的補繳責任主體。
單位發生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優先清償職工未繳、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按照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低于5%)或者緩繳。申請應當提交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形成決議,在單位內部公示。會議的召開和表決等均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期限最長為一年,同一繳存年度內不變。期滿后仍需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其他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參照本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職工住房公積金新繳存年度的基數調整和比例調整工作。
第二十三條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公積金中心應當設立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賬。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四章 賬戶封存、啟封與轉移
第二十五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一)職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的,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在上述情形前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第二十六條 單位沒有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的,職工可以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由公積金中心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仍不辦理的,公積金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二十七條 職工在本市變更工作單位的,由新單位辦理職工賬戶啟封手續。
第二十八條 職工在異地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滿半年的,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至異地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在本市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滿半年的,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原繳存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五章 繳存監督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加強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單位不依規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職工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等行為,公積金中心將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材料。以提供虛假材料、虛構勞動關系等手段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公積金中心將限制其辦理該項業務1年并登記不良信息;情節嚴重的,停止其繳存業務**,有關單位及主要負責人的失信信息將報送信用管理部門,記入失信黑名單,納入信用管理系統實施聯合懲戒。
對弄虛作假的機構和人員,涉嫌**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已由單位開戶繳存的在職職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的職工,可以個人名義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個人自愿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所涉相關稅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廣鐵分中心管轄地區的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單位辦理繳存業務、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所需材料,由公積金中心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結合實際需要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來源:買房之前、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每日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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