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間)
前沿拓展: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隨著2020年第一個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年度日益臨近,財稅從業者心理似乎都有一絲焦慮,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到底應該怎么做?
雖然具體的**作還在征求意見中,尚未定論。但根據目前已經發布的政策,我們至少可以先搞清楚關于匯算清繳的首要問題,哪些人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回答之前,先和大家區分一組概念, 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它們是什么關系呢?
簡單來說,納稅申報包括匯算清繳,匯算清繳是一種特殊的納稅申報,它是將之前的申報統一計算,最終來確認稅款多退少補的一種申報。
此文我們討論的問題是 哪些人需要進行匯算清繳?并不是哪些人需要進行納稅申報?因為這是兩個不一樣的問題,。
**簡而言之一句話: 個人取得兩類所得需要進行匯算清繳,一類是經營所得,一類是綜合所得。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經營所得。
經營所得在實際工作中有三種最常見的征收方式:
一是查賬征收;
二是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
三是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征收。
只有實行查賬征收的經營所得才需要辦理匯算清繳。匯算清繳的日期是在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也就是說, 2019年的經營所得,需要在2020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當然,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其實是由來已久的事情,這并不是新規定,因為和大部分的自然人關系不大,所以不是大家關注的重點。
接下來,我們看一下 綜合所得。是不是所有取得綜合所得的納稅人都需要辦理匯算清繳呢?當然不是。政策中對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做出了如下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很多人看了這規定,覺得有些發懵,即使反復看,還是get不到哪些情形需要辦理匯算清繳。其實說實話,第一條和第二條根本就不用看,關鍵是看第三條和第四條,因為三四條本質上是包括了一二條。也就是兩種情形,一種是需要補稅,一種是申請退稅。
總結一下二十五條的規定,大家可能就更容易理解一些。
所有取得綜合所得的納稅人都需要辦理匯算清繳,除了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稅款繳得剛剛好,不多不少。這種情況,就是納稅人只有一處工資薪金所得且各項扣除都在預繳時均已享受,否則預繳稅款不可能這么合適。
二是多繳稅了,但你懶得申請退稅。
按照個稅條例第二十五條,需要匯算的居民個人數量應該是非常龐大,為了減少匯算的工作量,12月初,**、**公告2019年第94號第一條又規定了豁免匯算的新規定: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把這兩個文件綜合起來,可以歸納出最終**: 以下這四類納稅人不需要辦理個稅的匯算清繳:
1、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不論需要補多少稅。
2、不論綜合所得收入是多少,只要補稅金額小于400元。
3、稅款預繳的剛合適,不多不少。
4、雖然多繳稅了,但本人不想申請退稅。
除上述四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都需要辦理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這么歸納一下,是不是心里更清楚一些呢?
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們將迎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幫助納稅人順利規范完成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匯算”),**近日發布《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公告2022年第1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相關辦理事項。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哪些辦理方式?一起了解一下↓
《公告》第六條明確了辦理年度匯算的三種方式:自己辦、單位辦、請人辦。
一是自己辦,即納稅人自行辦理。
納稅人可以自行辦理年度匯算,稅務機關將持續加強年度匯算的政策解讀和**作輔導力度,通過多種渠道提供涉稅咨詢服務,完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提示提醒功能,幫助納稅人順利完成年度匯算。
對于**完成年度匯算存在困難的年長、行動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還可以提供個性化年度匯算服務。
二是單位辦,即請任職受雇單位辦理。
考慮到任職受雇單位對納稅人的涉稅信息掌握的比較全面、準確,與納稅人聯系也比較緊密,有利于更好地幫助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公告》規定納稅人可以通過任職受雇單位代辦年度匯算。
任職受雇單位除支付工資薪金的單位外,還包括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主要是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實習生等情形。
如納稅人向單位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自行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稅務機關將為單位提供申報軟件,方便其為本單位人員集中辦理年度匯算申報。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選擇由單位代辦年度匯算的,需在年度匯算期內(4月30日前)與單位進行確認。納稅人可通過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進行確認,與書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
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公告》還規定在納稅人確認前,單位不得為納稅人代辦年度匯算。完成確認后,納稅人需要將除本單位以外的納稅年度內全部綜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如實提供給單位,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是請人辦,即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
納稅人可根據自己的情況和條件,自主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以下稱受托人)辦理年度匯算。選擇這種方式,受托人需與納稅人簽訂委托授權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需要提醒的是,單位或者受托人代為辦理年度匯算后,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如果發現年度匯算申報信息存在錯誤,可以要求其代辦或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來源:國家**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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