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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難點問題(個人所得稅題庫及**解析)

大家好,今天來為大家解答個人所得稅的難點問題這個問題的一些問題點,包括個人所得稅題庫及**解析也一樣很多人還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析分析,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如果解決了您的問題,還望您關注下本站哦,謝謝~

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1、臨時來華人員居住時間較難掌握這部分外籍人員在我國境內不同地區提供勞務,如從事機器設備安裝或**個人勞務的人員,其逗留時間難以掌握,流動性比較大。

2、扣繳義務難以履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的義務,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問題較多:

一是有的短期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流動性大、逗留時間短;

二是有的外商投資企業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是外籍人員,由于語言不通,對我國稅法又不太熟悉,代扣代繳的難度較大;

三是有些外籍人員在多處取得收入,對一些未達起征點的收入不主動申報,稅務機關較難稽核;

四是來源于我國在境外支付的部分,外籍納稅人如不主動申報,其工作單位無法實現代扣代繳。收入渠道多,支付方法隱蔽外籍納稅人在華工作期間的收入,只要是在華企業直接支付的,基本能實現代扣代繳。而有些情況下,則很難足額征收。如有些外籍納稅人只從在華工作的企業里領取一小部分工資或不領工資,另外大部分工資或全部工資及獎金津貼等均從境外的總公司領取,造成境外公司承擔并支付的收入漏征現象較普遍。

“個人所得稅,就是個人在獲得收入所得后繳納的一種稅。我們作為社會當中,擁有社會屬性的個體,需要使用國家各級部門提供的各項服務。這些服務,基本上來說都是免費用。當然,這些服務對于我們來說免費,但是也會消耗國家的財政支出。所以,當我們獲得收入的時候,需要繳納稅款?!?/p>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的規定扣除費用外,又自行增加扣除費用項目,如在其本國交納的商業保險等;三是有些外籍納稅人對在華取得的收入不主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問題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居民收入迅速增加,**生活水平明顯的改善和提高,市場將在資源配置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市場經濟可以有效的提高效率,卻無法兼顧公平。因此,**應當恰當地運用經濟杠桿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過再分配過程加以調節。個人所得稅作為具有調節功能的財政工具,理應擔此重任。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1種稅,是國家運用稅收這1經濟杠桿調節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個人所得稅自1799年由英國首創,歷經兩個世紀的發展和完善,已成為現代**公平社會財富分配、組織財政收入、調節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并成為大多數發達國家的主體稅種。我國個人所得稅開征較晚,自1980年以來,國家先后頒布了《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和《城市工商戶所得稅暫行條例》,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居民個人收入水平的連年提高,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得到了迅速發展,稅收收入基本上呈幾何級數增長:1985年突破了1億元,1993年達到46.82億元,1994年稅制改革中將以上3稅合并,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稅制改革后,1995年即達到了145.91億元,至2003年已達到1417.18億元。從1999年10月1日起對居民儲蓄利息開征利息所得稅,至此,個人所得稅已進入**的千家萬戶,與每個公民的利益直接相關,引起理論界和大多數百姓的普遍關注。90年代以來,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亦隨我國經濟發展,**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較大幅度的增長,在稅收總量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快速提高。個人所得稅在地方稅收收入中的比重也逐步增長。在全國相當多的省、市,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僅次于營業稅的第2大地方稅種,成為地方財政的重要支柱之1。例如,在北京市,個人所得稅就已經成為地方工商稅收中僅次于營業稅的第2大稅種。據統計,北京市個人所得稅收入上升很快,個人所得稅近5年來平均每年遞增49%,占地稅的20%左右。從個人所得稅在整個稅收收入中的變化情況看,個人所得稅已成為近年來各稅種中稅收收入增長幅度最快的1個稅種,1993年以來年平均增幅達40%,1998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為1993年的7倍。1994年全國征收個人所得稅72.67億元,比上年增長55.28%,占各項稅收收入比重為1.41%。1995年全國征收131.39億元,比上年增長80.8%,占各項稅收收入比重為2.2%;1996年全國征收193.06億元,比上年增長46.95%,占各項稅收收入比重為2.8%;1997年全國征收259.55億元,比上年增長34.44%,占各項稅收收入比重為3.2%;1998年全國征收338.58億元,比上年增長30.45%,占各項稅收收入比重為3.7%;1999年全國征收414.3億元,占各項稅收收入比重為3.9%;2000年全國征收約660億元,占各項稅收收入比重為5.21%,其中銀行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為149億。個人所得稅已成為我國稅收體系中最具活力、最具增收潛力的稅種。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個人所得稅將保持其持續快速增長的勢頭,成為財政收入的重要稅源。同時,我們也不得不看到飛速發展背后的問題。一、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1)單1的分類所得稅制產生的不公平問題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即將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劃分為11類,并對不同的應稅項目實行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實行按年、按月、按次記征。其優點在于可以廣泛的采用源泉法,控制稅源,防止稅款逃漏,課征簡便,并便于區分不同所得規定不同稅率。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公民收入來源越來越廣泛,客觀上已不可能將所有的收入逐項列入稅收法規,這就會暴露出以下的問題:1是不能全面地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會造成所得稅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少交稅,而所得稅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足額交稅的現象,有違稅收公平的原則,難以有效調節高收入和低收入的差距懸殊矛盾。例如甲某每月收入1600元,全部為工資薪金所得。乙某每月收入1800元,其中1000元為工資薪金所得,800元為勞務報酬所得。那么甲某應納稅額為:(1600-800)×10%=80(元)。乙某工資薪金應納稅額為:(1000-800)×5%=10(元),勞務報酬應納稅額:800-800=0(元)。1目了然,甲某應納稅額是80元,而收入較多的乙某只需交納10元,甲乙兩人在稅負上的不公平現象是顯而易見的。2是現行稅制費用扣除簡單,未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費用扣除標準決定著稅基,提高費用扣除標準會減少稅基,但合理的費用扣除標準是實現稅負公平的有力保障。費用扣除標準主要有兩方面:首先是為了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然后是維持勞動力簡單再生產及家庭生活的“生計費”。西方國家在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中,除包括以上內容外,還包括贍養費,寬免額等多項內容。而我國在費用扣除方面卻恰恰忽視了這些問題,把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費用和“生計費”混同,從而在具體扣除項目的規定中缺乏科學的理論依據。此外我國費用扣除標準中還沒能考慮到通貨膨脹的因素,沒有考慮個人婚姻狀況、家庭整體收入和支出狀況、子女的多少以及贍養情形。沒能跟上住房、醫療、養老、教育等制度的改革。(2)稅制結構不合理,導致稅負不公1.稅率設置不夠科學,不同類別的收入稅率不夠協調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率依所得的性質類別不同而異。其中,工資薪金所得適應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稿酬所得稅率為20%,按應納稅額減征30%;勞務報酬所得稅率為20%,各項所得不再匯總納稅,扣除標準各不相同,也不實行兩次課征的法,其主要弊端:工資薪金所得的超額累進稅率級距過多,大部分邊際稅率不適用,特別是最高稅率45%在現實中極少運用,形同虛設。過高的邊際稅率不僅抑制了人們勞動的積極性,造成效率損失,而且還會**偷逃稅動機,造成大量稅收流失。同時,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明顯存在對資本所得輕征稅,對勞務所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分析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存在不少的問題,比如,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比較?。淮嬖跈M向不公平現象;以及在稅收征管等方面的問題。1、我國個人所得稅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較小陳衛東在其《從國際比較看**個人所得稅發揮再分配功能的改革思路》一文中,通過我國與英美兩國個人所得稅的比較發現并指出,所得稅的累進性使它在縮小收入差距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我國個稅在設計上存在累進度發揮作用不夠,并且分類所得稅有利于高收入者合法避稅。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首先,**個人所得稅在稅制累進度設計上存在的缺陷。稅收累進度是個人所得稅縮小收入差距的基礎,只有真正做到不同收入級距能按不同邊際稅率納稅,才能現實達到稅收的累進征收效果。可惜的是,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設計雖然在稅率形式上是累進的,但與**收入分布的現實不太適應,所以其高邊際稅率被真正執行的不多,從而失去了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差距上的累進性。此外,扣除也偏大。在與美國以及與世界發展報告中人均GNI(國民收入)與**近似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進行比較,我們不難發現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扣除額相對于人均GNI而言過高。也就是說,在相同稅率之下,累進性越強,處于收入分配相對位置排序的個人所獲的應稅收入面臨較高稅率。而我國由于制度上的缺陷,使得稅率累進性不強,從而降低了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其次,所得稅規模偏小,也起不到應有的縮小收入差距作用。在設計1994年的稅制時,主要想解決的問題是促進經濟發展,所以當時強調稅收中性,本著促進經濟效率優先的原則。在當時宏觀經濟的背景下,個人所得稅在縮小收入差距作用不可能得到強調,而且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前提下,也不可能以個人所得稅為收入主體,使得個人所得稅整體規模很小,即使在個人所得稅規模最大的2002年,所有稅收收入中個人所得稅僅占6.9%,只有整個GDP的1.16%。這對于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當然是杯水車薪。若沒有重大的稅制結構改革與調整,**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差距中的作用很難得到較大幅度提高。2、我國個人所得稅橫向公平的缺陷分析首先,**目前實行的是分類制的個人所得稅,己經失去了應有的效力。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從立法實施到現在己經有十多年了,其間經濟環境變化很大,雖然稅法本身己經做出了一些調整,如對利息所得的征稅,但基本上是迫于形勢壓力而非主動改進。分類所得稅在設計時是合理的,因為當時個人信息體系極不完善,獲取個人收入整體情況不容易(即使要得到也要付出相當大的管理成本)。隨著時間的推移,分類所得稅對不同收入來源適用不同稅率和扣除的弊端也就顯示出來了。從決定累進程度的因素來看,如果有兩個納稅人有相同收入,但其中一人只有一個收入來源,而另一人卻有多個來源時,稅收公平原則將受到嚴重損害。因為不同收入來源都分別有寬免和與所得相關的扣除對應于應稅所得的減少,而單一來源收入者卻只有惟一的寬免和與所得相關的扣除。由于在收入來源確定上的相對模糊性,高收入者通??梢猿浞掷枚鄠€寬免及扣除減少納稅。舉例來說吧,一人工資1300元每月,另一人則每月有800元工資再加800勞務報酬,前者需要納稅,而后者則無需納稅,稅收公平性受到了嚴重損害。另外,當前所得分類過多過細且有歧視傾向,最為典型的表現就是工薪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如果換算為年度比較,個體工商戶年應稅所得邊際稅率為30%時,工資薪金所得邊際稅率才為15%,這顯然不能滿足橫向公平的要求。其次,扣除額未充分考慮納稅人享受相同數量所得的能力差別。即使個人的偏好相同,取得相同數量的所得,由于其性別、健康狀況、職業、年齡、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不同,也會導致對同類商品的消費能力不同。如贍養人日多少、殘疾人與正常人、老人與青壯年、腦力勞動者與體力勞動者、身體患有重大疾病的人與健康人在消費能力上有很大差別。現行扣除額并未考慮這一點,無論何種人,就同一類所得而言,一律一個標準,并沒有考慮特殊的扣減。這一點美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就比較詳細,更加人性化。但是其前提是必須有詳細準確的個人收入情況、信用情況的記錄,而我國這方面比較落后。再次,扣除額未考慮所得之外的附加福利和取得不同所得的成木差別。從所得之外的附加福利來看,扣除額并未將附加福利加以考慮?,F在各類企業以附加福利形式增進個人消費能力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附加福利一般是以實物形式體現的,一些行業由于其豐厚的財務實力會為員工提供很多便利的條件,存在很多有助于生活水平提高和增進文明、身心健康的福利措施。取得相同數量不同性質的所得,其付出的成木不一樣,同質同量的所得對不同的納稅人而言,其付出的成木也不一樣,不同的人由于處于不同的社會環境,所付的成木中不只是包含勞動體能的付出,還包含著決策、管理、風機遇、榮譽和精神等很多無形的付出。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成木的外延和內含也發生了很大變化,用原始、傳統的扣除法已經不能滿足橫向公平的要求了。3、個人所得稅征管上存在的問題我國個人所得稅于1980年9月開征,1994年進行了初步修改,開始實施新稅制。各級稅務機關不斷改進和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從而推動了個人所得稅收入的連年高速增長。然而,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當前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首先,對個人收入不能實施充分有效的**,對高收入個人的稅收調節力度不強,個人所得稅流失較為嚴重。據統計,2001年**7萬億的存款總量中,占全國人口不到20%的富人們占有80%的存款比例,其所交的個人所得稅卻不及個人所得稅總量的10%,全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仍然是工薪階層。在收入**上,缺乏必要的部門配合和**手段。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未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的資產進行評估及相應的法律配套措施。其次,個人所得稅征管存在許多不足。①征管手段落后。我國目前實行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收方法,申報、審核、扣繳制度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難以實現預期效果,還沒有形成綜合信息網絡系統。②征管人員數量不足,素質不高。目前,我國有近百萬稅務人員,但真正致力于個人所得稅征管的不多。大約有一半以上的稅務人員學歷低,并且有一部分原先學的并非稅收專業,其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術不能適應稅收實際工作的需要。我國正處于經濟高速發展的新時期,新事物的不斷出現,使得個人所得稅征收與監管還存在不少的問題。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國家在積極地探討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體制的方式方法。隨著我們對于問題本質的逐步認識,個人所得稅現在所存在的問題會得到解決。三、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幾點建議1、從分類制所得稅向綜合制所得稅轉變。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綜合所得稅較之分類所得稅在縮小收入差距上起的作用更大。出于穩定的目的,當前不可能一步到位,改革方案應當采取漸進而非激進方式。所以在政策調整上,首先應當是考慮實際,對分類所得稅進行一些適當改進,然后在條件合適的時候再向綜合所得稅的轉化。當前個人所得稅改進的重點是使其累進性真正體現出來,從上面比較可知,稅法在稅率設計上不合理,高稅率形同虛設。為此,需要對個人薪金所得適用稅率及納稅級距進行調整。在條件適宜時可以由當前的分類所得稅向綜合所得稅進行轉化。我們認為這些適宜的條件有:人均GNI達到中等收入國家的水平;社會上交易的實現大多使用轉賬支付;銀行、稅務、海關等之間實現計算機聯網,能夠實現對納稅人的信息共享;納稅人的法律意識有極大程度的提高;對違反稅法的處罰相當嚴厲且行之有效。這是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長期目標,其需要很長的時逐步進行。2、完善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額”制度。借鑒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結合**實際情況應將扣除額系統化、規范化、層次化、彈性化。在具體**作時,既要考慮到扣除額自身的科學性要求,又要考慮到扣除額應彌補所得確認環節的局限,以及在所得確認環節不能實現的特殊因素。根據不同年齡,扣除額應有所區別,按年齡大小采用累進扣除,以充分考慮實際的消費能力;扣除額可以按家庭人日多少,按人均規定扣除額數量;應建立費用扣除的通貨膨脹彈性,對扣除額實行“指數化調整”;根據物價指數調整費用扣除,以消除通貨膨脹導致的稅基的增加,使對名義稅基課稅轉變為對實際稅基課稅。3、建立誠信納稅檔案和激勵機制。例如,稅法宣傳和增強納稅意識工作,充分利用當今電子信息技術,建立誠信納稅檔案數據庫,同時也能為稅收**提供數據信息,為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提供依據。要樹立納稅光榮,偷稅可恥的社會風氣。現階段代扣代繳的征稅方式,不僅未向納稅人提供完稅憑證,甚至納稅人連自己繳了多少稅都說不清楚,應該為納稅人出具完稅憑證,這樣既可方便納稅人保管和使用,同時也是一種精神激勵。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從體制上到實際征收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的問題,僅僅靠以上幾點建議是遠遠不夠的。我們需要有的學者、政策制定者、以及納稅人進行相互的交流,循序漸進的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進行改革,只有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聽取各方意見,采納各方智慧才能最終解決存在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監管中的各方面問題

11種情形的個人所得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個人所得支出,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于企業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支出。2015年以來,國家**、國家**連續發布了包括個人所得支出在內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就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反映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若干問題的處理,進行了明確和規范,擴大了一些個人所得支出允許稅前扣除的范圍,放寬了部分個人所得支出稅前扣除的限制性條件,便于納稅人納稅申報實際**作,也有利于解決稅企征納雙方涉稅分歧。同時,稅法還明確了相關個人所得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情形。筆者歸納梳理出個人所得支出十一種情形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稅政,供納稅人納稅申報稅事實**時參考和借鑒。

情形一:預提工資薪金在匯繳年度內未有實際支付

《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明確: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考慮到很多企業12月份的工資薪金都是在當年預提出來,次年1月份發放,如果嚴格要求企業在每一納稅年度結束前支付的工資薪金才能計入本年度,則企業每年都需要對此進行納稅調整,不僅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法遵從成本,加大了稅收管理負擔,也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因此,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情形二:五險一金超過規定范圍和標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五險一金實際繳納的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需要重點提示的是,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各地標準不一,存在差異。其判斷標準是,規定的范圍和標準以內的,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應做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

情形三:派發電子紅包不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企業派發的電子紅包屬于向個人贈送禮品,是隨機派發的,其目的在于業務宣傳和打廣告。同時,企業很可能將這筆支出作為業務宣傳費列支,從而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參照天津國稅局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問題執行口徑》第二條要求:網絡電商平臺給顧客(個人)的促銷代金券支出稅前扣除的相關稅務問題,網絡電商平臺支付給顧客的促銷代金券支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可憑相關憑證在稅前扣除:1.網絡電商平臺的促銷活動的安排。2.消費者實際使用該優惠券的消費記錄。3.網絡電商平臺實際支付優惠金額的資金劃撥明細。4.涉及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還應該有相關的證明資料。

情形四:職工福利費超過稅法規定限額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由此可見,職工福利費支出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不得扣除。符合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滿足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和確定性等稅前扣除要求,確實是企業全體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職工福利費在稅法規定限額內稅前扣除,一是要有合規票據,二是企業報銷伙食費用要有標準,并且要符合常理。

情形五:尚無具體稅收政策的商業保險費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能稅前扣除。對于稅法沒有列舉的,屬于商業保險范疇的,比如大病醫療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由于目前未有相應的具體稅收政策規定,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情形六:非直接支付給員工的雇主責任保險費

雇主責任險雖非直接支付給員工,但是屬于為被保險人雇用的員工在受雇的過程中,從事與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有關的工作而受意外,或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致殘或**亡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因此該險種應屬于商業保險,不能在稅前扣除。

情形七:外企為境內員工支付的境外保險費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直接為其在**境內工作的雇員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商業人身保險費和境外社會保險費,如向境外社會保險機構和商業保險機構支付的失業保險費、退休金、儲蓄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該境外保險費作為支付給雇員的工資、薪金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情形八:非強制性規定的人身保險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有如下規定:此類保險費,其依據必須是法定的,即是國家企業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企業應當為職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險,如果不是國家法律法規所強制性規定的,企業自愿為其職工投保的所謂人身安全保險而發生的保險費支出是不準予稅前扣除的。此類保險費范圍的大小、保險費率的高低、投保對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國家法律法規依據的。投保險種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投保依據法定,即國家法律法規要求企業為職工投保。如《煤炭法》和《建筑法》規定:煤礦企業(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在國家**出臺進一步政策前,煤炭、建筑企業為職工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考慮到行業特殊性應該仍可視為投保依據法定。但各省市區政策明確規定企業需為特殊工種職工辦理人身安全保險,是否視為投保依據法定尚不確定,最好與主管稅務機關事先進行確認。

●保險范圍、保險費率、投保對象等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一般情況下,各省市區對于煤炭和建筑行業的特殊工種都規定有明確的保險費用、保險費率和投保對象等,只有按規定進行了特殊工種、特殊行業的保險,企業才能取得安全相關的證書而進行生產經營。

因此,在特殊工種范圍明確之前,建議企業在處理特殊工種職工人身安全保險費稅前扣除時,按照謹慎性原則進行處理,多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否則會帶來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情形九: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員工旅游費

《**、國家**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司應該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對相關受獎勵人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的旅游費,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由此可見,企業組織員工集體旅游的支出,一是與取得收入沒有直接關系;二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稅前扣除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因此,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屬于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不能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除。

《關于華為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償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299號明確: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華為公司對離職補償事項的稅務處理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據實扣除原則,應該進行納稅調整。企業根據公司財務制度為職工提取離職補償費,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當年度“預提費用”科目發生額進行納稅調整。按照稅前扣除確定性原則的要求,對于企業計提的離職補償不允許在稅前扣除,需要納稅調增。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會計上在計提離職補償時,是按照預計負債的方式進行處理的,離職補償的確切金額尚未確定。而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中,需要遵循確定性原則,即稅前扣除項目的金額是確定的,由于企業計提的離職補償不符合確定性原則的要求,因此稅收中不得扣除,需要納稅調增。

情形十一:追補確認期超過5年的個人所得支出

《國家**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因此,企業報銷以前年度員工相關個人所得支出,應在追補至個人所得支出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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