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股票(股票轉讓所得交不交個人所得稅)
大家好,感謝邀請,今天來為大家分享一下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股票(股票轉讓所得交不交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以及和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股票(股票轉讓所得交不交個人所得稅)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還不太明白的話,也沒有關系,因為接下來將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就開始吧!
股票非交易過戶有哪些稅務風險?
前 言
非交易過戶,指不通過交易的形式而使股票的所有權在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完成過戶。
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4月修訂的《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實施細則》,目前,非交易過戶主要包括繼承、向經登記的境內慈善組織基金會捐贈、離婚情形下依法進行財產分割、法人資格喪失和私募資產管理所涉證券過戶等經****認定的情形。股票非交易過戶中的“非交易”是證券交易市場中的概念。
在稅法上,股票的所有權屬發生變化,須按交易進行稅務處理。涉及**、印花稅和所得稅,要警惕非交易過戶帶來的稅務風險。
作者|FinTaxLegal 朱一諾
一、案例
近年來非交易過戶在公司股權變更中十分常見,下面我們看一個由非交易過戶的稽查案例。
現注冊地在河南開封市的A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8日,2021年3月26日注銷。A公司注冊資金及實收資本1,000萬元**幣,股東為5位自然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江蘇B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控人的配偶。2014年B公司在上交所首發上市,發行價格6.45元/股,A公司作為發起人持有B公司股份2,299.5萬股,股票來源為A公司成立3天后B公司實控人轉讓,轉讓價格為9,991,460.20元,折合每股為0.4345元。一個多月后B公司以每股6.70元的價格引入戰略投資者,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權比例稀釋為13.70%,并一直維持到B公司首發上市。
2021年初,A公司從連云港遷址至河南開封市并進行更名,開始準備公司注銷事宜。注銷前,A公司股東會決定將A公司解散清算,并將其持有的B上市公司3,449.25 萬股無限售流通股股票按5名自然人股東的持股比例,以非交易過戶方式進行分配。過戶后,A公司5名自然人股東對B上市公司的持股方式從間接持股變為直接持股。(如果以分配當天B上市公司的收盤價17.51元計算,當時股票的市值約為6億元。但如果以2022年9月股價128.68元計算,該部分股票市值已經達到44億元。)
2022年7月,開封市稅務局稽查局向已注銷的A公司追繳企業所得稅134453675.77元:
……你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449.25萬股無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總股本的9.77%)已通過證券非交易過戶的方式登記至5名自然人股東名下,相關手續已辦理完畢,存在少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情況……現責令你公司限期15日到該局接受稅務檢查,繳納應納稅款2021年企業所得稅134453675.77元,詳見稅務稽查底稿。……根據《國家**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27號規定:第一條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華****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 25%。
通知內容:根據《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現責成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 30日內向稅務機關國家**開封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繳納應納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稅款134453675.77元。鑒于你單位已注銷登記,應納 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稅款134453675.77元按股東投資比例向原股東五位自然5人追繳。……
同時,開封市稅務局向5名自然人股東下發《稅務檢查通知書》及《稅務事項通知書》,內容大致為A公司將股票非交易過戶至5名自然人名下,自然人少繳個人所得稅約8049萬元。
二、需注意非交易過戶涉及的下列納稅義務
1.**
企業在清算注銷時將股票分配給股東,屬于有償轉讓股票,視同銷售。根據《**國家**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屬于金融商品轉讓,需要按照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計算繳納**。此時的賣出價應為清算企業做出剩余財產分配決定時的股票交易價格。
公益**捐贈非交易過戶,根據《**、國家稅務 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因此不需要視同銷售。
企業重組非交易過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除土地使用權以外的無形資產、金融商品等轉讓行為,不屬于不征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
2.印花稅
證券交易的印花稅為成交額的千分之一,計稅依據按照轉讓登記時證券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沒有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確定計稅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需要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銀行結算稅款及利息。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都應當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3. 所得稅
1)《**國家**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時,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因此在清算注銷環節,企業將持有的股票以剩余財產分配的形式轉移給自然人股東,需要按可變現價值確認所得或損失。對企業分配清算所得的,應以企業做出清算所得分配決定的日期為時點,確認股票交易價格,并據此確定其可變現價值。
《** 國家**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向公益**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第二條規定,實施股權捐贈后,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收入和成本相同,實際上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2)通常,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是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非交易方式轉讓也應當免征個人所得稅。但個人投資者將其持有的限售股非交易過戶,是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含行政劃撥)、向基金會捐贈限售股、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強制扣劃等情形時,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99號】第二條規定,以股權、房產捐贈支出應當按照捐贈股權、房產原值(而非公允價值)確認公益**捐贈支出,在其他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但不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FinTaxLegal團隊觀點
非交易過戶涉及的股票通常市值很高,一旦出現涉稅問題,被追繳的稅款金額將很大。許多企業未注意到其中的涉稅問題,將股票非交易過戶的概念與免稅或者不征稅過戶混淆,在非交易過戶時未繳納相關稅款,留下巨大的稅收隱患。
首先要明確,企業注銷不等于納稅義務消失。近年來,稅務機關允許企業簡易注銷,但需承諾已經合規納稅,若稅務機關發現企業納稅不合規,可以進行追稅。從近年案例來看,已出現注銷企業被稅務機關恢復稅務登記,并向其股東追繳稅款。
其次,持股平臺大多以合伙企業形式設立,自《關于權益**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 **公告2021年第41號】發布,從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持股平臺的核定征收已成為過去式。
作者:FinTaxLegal 來源:FinTaxLegal
0元轉讓股權就可以不交稅嗎?
在股權交易中常常出現基于各方面因素的考慮,股東將手中的股權以“0元”、“1元”的價格轉讓給第三人,這樣,出讓方的股權轉讓所得表面呈現為一個極低的數字。那么,出讓方會當然地因此免于繳納所得稅嗎?本文將對該問題做一個簡單解答,如果您或者您的企業有相關疑問,建議私信、評論區留言或者**進行具體咨詢。
一、股權轉讓涉及交稅的主體及相關規則
首先,要明確的是股權轉讓過程中,出讓方和受讓方都存在繳稅的可能**,具體是哪方承擔或者是否雙方都承擔取決于雙方的交易方式。
1.出讓方為企業
若出讓股東為企業,那么首先要繳納的是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若轉讓的股權屬于上市公司的,那么還需要納**(稅率6%),若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則不涉及**的問題;除此之外還需要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若出讓企業為小規模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則印花稅減征,稅率為萬分之二點五。
2.出讓方為自然人
若出讓股東為自然人,需要繳納的是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和印花稅(稅率是萬分之五)。
二、所得稅金額的計算方法
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公司:25%;個人:20%)
股權原值確認依據為投資入股時非貨幣**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合理稅費是指納稅人在非貨幣**資產投資過程中發生的與資產轉移相關的稅金及合理費用。
三、0元轉讓股權就可以不交稅嗎?
基于上述公試,股權轉讓過程中免于交稅的兩個思路為:
1. 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也就是原價轉讓;
2. 股權轉讓收入極低,無需考慮原值大小。
本文主要介紹第二個思路,我們以自然人股東為例。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67號文”),第十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第十二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五)不具合理**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0元轉讓股權的行為屬于“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的情況,稅務機關核定的方法一般為凈資產核定法或類比法。對于正常經營的公司,不論適用哪一種方法,核定出的股權轉讓收入必然不會是0元。
但是,除非符合“67號文件”第十三條的情況,就可以視為存在正當理由以明顯偏低的價格轉讓股權,就不需要稅務機關再次核定。該條所稱正當理由,可以總結為三種情況:政策直接影響;三代以內直系親屬轉讓;股權激勵。
在股權轉讓的實踐中,對于“其他合理情形”的認定,稅務機關一般會認可未完全實繳出資的股權的轉讓以及股權代持的還原這兩種情形。
所以自然人想要0元轉讓股權,就需要符合上述條件。
除此之外,依據《** **關于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號),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0元轉讓股權并不意味著不交稅,投資者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或者屬于政策支持的主體類型,才能較無風險的免于繳納所得稅。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內容,如果您或者您的企業有相關疑問,建議私信、評論區留言咨詢(留言請直接留言問題或者您的**,秦嘉澤律師團隊**請瀏覽器搜索“秦嘉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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