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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個人所得稅新政策(個人所得稅2019新政策解讀)

2019年個人所得稅新政策(個人所得稅2019新政策解讀)

大家好,感謝邀請,今天來為大家分享一下2019年個人所得稅新政策(個人所得稅2019新政策解讀)的問題,以及和2019年個人所得稅新政策(個人所得稅2019新政策解讀)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還不太明白的話,也沒有關系,因為接下來將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就開始吧!

新個稅計算方法公式對照表 2019新個人所得稅稅率表抵扣細則

[閩南網]

從去年的10月份開始,個稅起征點就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了,新的個稅法在今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對于新個稅的計算方法,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下面小編就給大家普及一下2019年新個稅的計算公式以及抵扣的細則。

新個稅計算方法

應納稅所得額=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點)-專項扣除(五險一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舉例說明:老李,北京人,35歲,獨生子女,已婚,有房,但每月需還房利息3000元;有1個女兒,正在上小學;父母健在,父親65歲,母親62歲,均60歲以上。根據專項附加扣除新政策,老李就可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1000元扣除、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贍養老人2000元扣除,所以:個稅=(30000-5000-3000-1000-1000-2000)*20%-1410=2190元。由此可見,新個稅的個稅專項扣除,老李可以少繳2990-2190=800元的個稅,可以節省不少呢。

新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2019年的新個稅政策提高了個稅起征點,由原來的3500元提高至5000元,除此之外新個稅政策還增加了個稅抵扣項目,新個稅抵扣推出以后,很多用戶對于這個概念是很模糊的,不知道個稅抵扣到底是什么意思。其實個稅抵扣簡單的理解就是用戶的收入減去國家規定的可抵扣個稅的項目及起征點之后,在按照對應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目前國家規定的可抵扣個稅的項目有,個人繳納的五險一金費用,子女教育費用,個人繼續教育費用,贍養老人費用(老人年齡需要在60周歲以上),房貸利息費用,租房費用以及大病醫療費用。

用戶每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只要滿足以上抵扣要求,即可社保個稅抵扣,那么在計算個稅時就會抵扣完所有可抵扣費用后再進行申報。目前子女教育費用每個子女個抵扣1000元,贍養老人每人可抵扣1000元,繼續教育每人可抵扣300-400元,大病醫療按照對應花費金額進行抵扣,一年最多可抵扣6萬元,房貸利息最多可抵扣1000元,房租可抵扣800-1200元,如果用戶為已婚用戶,同一項目夫妻二人只能有一人進行抵扣。

毫無疑問,新的個稅法出來之后,大大降低了人們個稅的納稅所得額。對于個稅抵扣的申報,目前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用戶可在公司領取個稅抵扣申報表之后,統一交由公司加蓋公章申報,而另一種則是用戶下載個人所得稅APP填寫相關資料進行申報。

剛剛明確!個稅新調整!這些人特別受益

據**日報今晚剛剛發布的消息

國家**明確:

2021年起

累計收入不超6萬元月份暫不預扣個稅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12月4日,國家**發文優化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2021年1月1日起,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公告》主要優化了兩類納稅人的預扣預繳方法:

一是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

具體來說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雇并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如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

同樣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取酬且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申報了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勞務報酬(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取得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

【例】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單位員工。A單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為小李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假設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計54000元,則小李2021年可適用本公告。

【例】小趙2020年3-12月在B單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設小趙2021年還在B單位工作,但因其上年并非都在B單位,則不適用本公告。

優化后的預扣預繳方法是什么?

對符合《公告》規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不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同時,依據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仍應按稅法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例】小張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1月給其發放10000元工資,2-12月每月發放4000元工資。在不考慮“三險一金”等各項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張1月需預繳個稅(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無需預繳個稅;全年算賬,因其年收入不足6萬元,故通過匯算清繳可退稅150元。采用本公告規定的新預扣預繳方法后,小張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計減除費用6萬元而無需預繳稅款,年度終了也就不用辦理匯算清繳。

【例】小周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每月給其發放工資8000元、個人按國家標準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在不考慮其他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周每月需預繳個稅30元。采用本公告規定的新預扣預繳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計收入(8000×7個月=56000元)不足6萬元而無需繳稅;從8月份起,小張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每月需要預扣預繳的稅款計算如下:

8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說明的是,對符合本《公告》條件的納稅人,如扣繳義務人預計本年度發放給其的收入將超過6萬元,納稅人需要納稅記錄或者本人有多處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預計超過6萬元等原因,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可在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前經雙方確認后,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并預繳個人所得稅。

【例】上例中,假設A單位預計2021年為小周全年發放工資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資發放前和小周確認后,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每月扣繳申報30元稅款。

《公告》出臺后,扣繳義務人該如何**作?

采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和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扣繳功能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在計算并預扣本年度1月份個人所得稅時,系統會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自動匯總并提示可能符合條件的員工名單,扣繳義務人根據實際情況核對、確認后,即可按本《公告》規定的方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采用紙質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則需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判斷符合《公告》規定的納稅人,再按本公告執行,并需從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起,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注欄填寫“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

來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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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合肥晚報

重要!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政策問題明確(附解讀)

丨來源:國家**微信

** **

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

** **公告2019年第74號

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做好政策銜接工作,現將個人取得的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 國家**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前款所稱受贈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 國家**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四條規定計算。

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 國家**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四、個人按照《**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的規定,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后,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一)《** 國家**關于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利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5〕64號);

(二)《國家**對**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復函》(國稅函〔1995〕351號);

(三)《國家**關于未分配的投資者收益和個人人壽保險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546號)第二條;

(四)《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三條;

(五)《國家**關于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627號);

(六)《** 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二條;

(七)《國家**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

(八)《** 國家**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三條;

(九)《** 國家**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第1項、第2項;

(十)《**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第一條第(二)項第3點第二段;

(十一)《國家**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8年第21號)第二條。

特此公告。

** **

2019年6月13日

解讀

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政策問題的解答

**稅政司 **所得稅司

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4號,以下簡稱《公告》),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問:《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改前,原稅法中11項應稅所得的最后一項為“國務院**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以下簡稱“其他所得”),根據這一條款,**、**陸續發文明確了十項按照“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

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項目,按照原稅法“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有關政策文件,需要進行相應調整。

為落實新個人所得稅法,做好有關政策銜接工作,**、**印發了《公告》,對原稅法下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有關收入調整了適用的應稅所得項目,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問:《公告》對原按“其他所得”征稅項目進行了哪些調整?

答:一是將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原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質,《公告》將其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偶然所得適用稅率為20%,與原“其他所得”稅率相同,納稅人的稅負保持不變。

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的具體收入包括:

1.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

2.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但符合《** 國家**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的情形,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包括:一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是房屋產權所有人**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3.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二是將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所征稅款由計入“其他所得”項目調整為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繳費主要來源于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從國際上看,對個人的商業養老金收入大多納入綜合所得征稅,因此《公告》將個人領取的該項養老金收入所征稅款調整為計入綜合所得中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需要說明的是,《公告》并未改變該項養老金收入的稅負,即個人領取的該項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仍為7.5%,納稅人的稅負沒有變化。

三問:《公告》廢止了哪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規定?

答: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公告》對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予以廢止,具體包括:一是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二是以蔡冠深**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的基金利息頒發**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三是保險公司支付給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四是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五是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六是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

四問:《公告》對“網絡紅包”征稅是如何規定的?

答:近年來,不少企業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網絡紅包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網絡紅包”既包括現金網絡紅包,也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

按照《** 國家**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等情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告》未改變財稅〔2011〕50號文件關于禮品的征免稅規定。

從**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也屬于《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政策**作口徑,便于征納雙方執行,《公告》明確禮品的范圍包括網絡紅包,網絡紅包的征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稅收政策執行,即: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質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說明的是,《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

**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 確定進一步降低小微企業融資實際利率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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