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6000病假休了一個月(工資6000請一天病假扣多少錢)
前沿拓展:
工資6000病假休了一個月
休一個月病假,工資全部扣完違法。
根據勞動部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綠社名視巴敵要確條〕309號)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停工治療期間來自,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病假工資。
勞動部
《關于貫徹執行更那哪縮單太影劃魯<中華****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裁判要旨】
勞動者以病休一周為由拒絕前往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而在一周內即2月21日自行前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勞動者無充分客觀的理由未按用人單位要求履行工作交接義務,用人單位拒絕病假申請,客觀合理,勞動者累計曠工超過3日,用人單位依據《員工手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符合法律規定。
【案情簡介】
1、2018年9月18日,劉某入職天津某科技公司,從事人力專員崗位。2019年1月22日為工作日且考勤打卡記錄中無劉某打卡記錄。2019年1月29日,劉某化驗確診為糖尿病,需要進行治療,通過微信等方式向天津某科技公司負責人口頭請病假,天津某科技公司任某于2019年2月16日也在微信中表示“你要治病,是必須的,企業工作也是必須持續開展的。周一來公司交接后自己去看病吧”,劉某回復“……需要病休一周。暫時去不了公司。”劉某以病休一周為由拒絕前往公司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2、2019年2月21日,劉某自行前往北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3、2019年2月28日,天津某科技公司向劉某出具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解除理由為:屢次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無故不到崗,未履行請假手續,已構成曠工(1月22日、29、30、31日。2月13日至今),且無法勝任本職工作,根據《員工手冊》第九章辭職與辭退4.1.1“未提出請假申請(或請假申請未獲批準)且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滿3日,或季度累計曠工滿3日,年累計曠工滿5日者”及本章2.2.1“轉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條件之規定。
【裁判結果】
天津市北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津北辰勞人仲裁字(2019)第268號仲裁裁決駁回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請求;
天津市北辰區****(2019)津0113民初4307號民事判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6000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2019)津02民終8184號民事裁定書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天津市北辰區****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津0113民初2655號民事判決駁回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請求;
天津市第二中級****(2021)津02民終318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審**駁回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認定。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員工手冊,且明確相應病假申請流程及程序等,并建議將病假期間從事與休養不符的例如**、旅游等情況均視為**,并注意保留個別員工虛假病假的資料證據,并及時做出處理。
2、提示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存在惡意病假,應當收集相關的證據,證明員工虛假的事實,例如前往醫院進行調查,如果能夠認定員工存在虛假病假的情況,可以不予批準,但在無確切證據的情況下,謹慎做出虛假病假或曠工的認定及處分。
【勞動者提示】
1、勞動者有權在生病期間申請休息,如開具醫院建休證明,并按照單位制度規定提交病假申請,單位應當批準,而單位拒絕批準或者是批準天數與建休天數不一致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要求按照醫院證明的病假天數享受休息的權利。
2、提示勞動者避免惡意病假,否則不排除單位可能會依據員工申請病假不符合流程或者存在虛假病假的情形,作出**處分。一旦單位**解除處分獲得法律的支持,那么員工可能會因為過失而被解除勞動合同,且無權要求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
聲明: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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