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個人捐贈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
前沿拓展:
個人捐贈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個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你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憑正規的捐贈票據,準許在計算當期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來源:【昆明日報-掌上春城】
根據國家**公告,
從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符合相關規定的居民個人,
需要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
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
根據公告,2021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需要匯總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年度匯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納稅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
誰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辦理年度匯算:
(一)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獎金計稅方式如何選擇?
提醒大家,國家已經決定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實施按月換算稅率單獨計稅的政策,延續至2023年底。所以,今年在進行個稅匯算的時候,針對年終獎還會有一道計稅方式的選擇題:單獨計稅或者全部并入綜合所得計稅。
不同的計稅方式會影響納稅金額。專家分析,對于那些全年工資相對少、年終獎相對多的人來說,可能選擇將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計稅方式更省稅。
要想知道哪一個計稅方法對自己更有利,一個很簡單的辦法就是,在個稅APP上,兩種計稅方式都**作一下,但都先不要確認,比較一下哪種計稅方式劃算,就選擇哪種。
年度匯算期間
又可享受哪些稅前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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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提醒!
來源:**網、****網、國家**12366上海(國際)納稅服務中心、湖北經視
責編:張曦
編審:鄭陽洋
終審:周建軍
本文來自【昆明日報-掌上春城】,僅代表作者觀點。全國**媒信息公共平臺提供信息發布傳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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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個人捐贈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一、贈限額扣除(扣除比例30%)的規定
個人公益慈善捐贈限額扣除,是指納稅人進行公益慈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包括以下具體情形:
(一)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
《** **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61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
《國務院關于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41號)第七條規定:繼續鼓勵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性捐贈范圍,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三) 通過**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具體解釋,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
涉及到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限額扣除30%的具體政策規定有如下文件:
1.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1﹞164號)
2.納稅人向**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發﹝2001﹞214號)
3.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2﹞973號)
4.對納稅人通過**光彩事業促進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8號)
5.按照《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向**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并用于法律援助事業的,可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22號)
6.對納稅人向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可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范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62號)
7.對納稅人通過**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捐贈,個人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63號)
8.納稅人通過閻寶航教育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4﹞341號)
9.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國稅函﹝2005﹞952號)
10.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國稅函﹝2005﹞953號)
11.對個人通過**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英烈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財稅﹝2006﹞73號)
12.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于**病防治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財稅﹝2006﹞84號)
13.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2006﹞324號)
14.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2006﹞326號)
15.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國際問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2006﹞447號)
18.對納稅人通過**禁毒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6﹞1253號)
16.對個人通過**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文物保護基金會和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實行稅前扣除。(財稅﹝2006﹞164號)
17.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財稅﹝2006﹞171號)
18.自2007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職工發展基金會、**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中遠慈善基金會、張學良基金會、周培源基金會、**孔子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交響樂發展基金會、**肝炎防治基金會、**電影基金會、中華環保聯合會、**社會工作協會、**麻風防治協會、**扶貧開發協會和**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等16家單位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財稅﹝2007﹞112號)
(四)訂閱捐贈**報**刊的費用支出 可視同公益救濟捐贈
《**、國家**關于工商企業訂閱**報**刊有關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24號)規定,對工商企業訂閱《**日報》、《求是》雜志捐贈給貧困地區的費用支出,視同公益救濟性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予以稅前扣除。
(五)捐贈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
公益慈善捐贈稅前扣除限額的具體計算程序為:
1.調整所得額
將捐贈額從計算所得額中剔除,計算沒有扣除捐贈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2.計算扣除限額
將調整后的所得額乘以30%,得到扣除限額。
3.計算扣除額
將實際捐贈額與計算出來的扣除限額進行比較,以孰低確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額度。也就是說,個人當期實際發生的公益慈善捐贈不足所得額的30%的,據實扣除;超過30%扣除限額的,按照30%限額扣除。
【案例】公益慈善捐贈的稅前扣除限額計算
張某是一位專職作家,居民個人,2019年取得稿酬所得100萬元,無其他所得,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不含公益慈善捐贈)全年合計7萬元。張某在2019年通過某慈善基金會在某貧困地區小學捐贈圖書館一座,捐贈金額20萬元,收到該慈善基金會開出的合規捐贈票據。該基金會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捐贈額未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問題:計算張某的捐贈稅前扣除額及全年應納稅額
【解析】張某取得的所得屬于“稿酬所得”,其應稅收入額=100萬元*(1-20%)*70%=56萬元。
張某的應稅所得額=56萬元-基本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等7萬元=43萬元。
張某公益慈善捐贈扣除限額=43萬元*30%=12.90萬元,低于實際捐贈額20萬元,因此只能扣除12.9萬元。
張某全年應納稅額=(43萬元-12.90萬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301000*25%- 31920=43330元。
二、全額扣除 (扣除比例100%)的規定
(一)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
財稅﹝2000﹞2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二)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
《** 國家**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8號)進一步明確:
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由同級**領導聯系者為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準予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由**某部門代管或掛靠在**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準)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三)對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
《** 國家**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四)向農村義務教育或教育事業的捐贈
《關于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第一條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 國家**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8項規定,納稅人通過**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五)對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 家單位的捐贈
《**、國家**關于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對個人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六)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 家單位的捐贈
《** 國家**關于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福利會、**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扶貧基金會、**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七)向**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 家單位的捐贈
《**、國家**關于**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財稅﹝2006﹞66號)規定,對個人通過**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華文教育基金會、**綠化基金會、**婦女發展基金會、**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兒童少年基金會和**光彩事業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八)對**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捐贈
《**、國家**關于**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對個人通過**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九)對**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捐贈
《**、國家**關于**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對個人通過**教育發展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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