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收入個稅怎么算的(股票收入個人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前沿拓展:
股票收入個稅怎么算的
正確**:AB
解析本題考查“個人所得稅的免稅規定“知識點。A選項:《關勞探話矛板判日信片差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B選項:《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勢乙養歲憲以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破間造繼稅的辦法,由**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項總班色格準施行。國務院決定,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C選項:《中華人民**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授課收入應按“勞務報酬所得”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D選項:《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稅目征收個人茶大行間聚花所得稅。故正確**為AB。
2021年12月30日,**、**公告2021年第41號《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規定:
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就是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某抖音上有老師說,以后通過合伙企業持股可能要交35%的個人所得稅,還是交20%的個人所得稅?到底是不是這樣?
為了搞清楚這問題,我先查了稅務局的文件,涉及“個人所得稅”的標題就有32頁,而且這些文件繞來繞去的,并不是一般人能準確理解的。
我還打了廣州、上海、武漢、寧波、北京、深圳、蘇州、杭州等八地稅務局電話咨詢,查了國務院、審計署等文件,花一整個星期才完成這篇文件,這文章又不收費,有多少人像我們這么認真做事?
電話咨詢的結果是各地稅務局有不同解釋,先說結論:
(1)個人通過合伙企業持股目標公司,分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20%,這個沒有不同意見。
(2)個人通過合伙企業持股目標公司,股權轉讓按照“經營所得”5%-35%的稅率?還是“財產轉讓所得”20%的稅率?或者是雙重征稅,存在不同理解。
我的理解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20%的稅率。
后面用1.1萬字的長文介紹各地稅務局的回答、分析相關的依據和原理,如果你看完本文并理解背后的邏輯,以后可以更方便判斷哪個專家的說法更靠譜,不要踩薇婭那種大大的坑哦。
別人看文件理解,我也是看文件理解,我的理解應該比多數人要準確一些。
比如很多人以為持股67%就有絕對控制權,因為他們沒能準確理解《公司法》第43條,“以上”是最低限,是可以規定大于、不可以小于的意思。
在我寫的《公司控制權》書里有多個**判決的案例,有人持股70%、90%、99%都被判沒有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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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有人以為《公司法》規定不能實行同股不同權,是因為他們沒能準確理解《公司法》第42條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意思。
在我寫的《公司控制權》書里也介紹了**判決的案例,有安徽、貴州等地公司在10多年前已經采用了特殊的同股不同權制度。
我們也有北京、武漢、佛山等地的合作公司采用超級AB股,公司章程已經在工商局備案了。
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兩種。
《企業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所以,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都不交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交個人所得稅的是個人。
為了說清楚合伙企業應該怎么交稅,下面先介紹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一、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要交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包括以下類別,不同類別的稅率不同:
1.1 綜合所得
(1)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2)稅率是3-45%共七級。
(3)用來計稅的金額=收入-6萬+后的所得
(4)按年計稅。
個人所得稅金額=(年收入-6萬+)*稅率
1.2 經營所得
(1)《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經營所得包括:
A.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B.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C. 個人從事咨詢、承包、轉租、其他生產經營所得。
所以,經營所得并不只是包括來源于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收入,還包括個人從事應該并入經營所得計算的其他業務收入。
(2)稅率是5-35%共五級。
(3)用來計稅的金額=收入-成本后計稅
(4)按年計稅。
對于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海南有特殊政策:
照財稅〔2020〕32號規定,從2020年至2024年底,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來自當地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對個人所得稅超過15%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就是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最高稅率為15%,超過部分就不征稅了。
1.3 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按次計算,稅率是20%。
1.4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稅率為20%,收入全額計稅,按次計算。
但是,有特殊的優惠政策。
(1)《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國債利息免個人所得稅。
(2)財稅〔2008〕132號規定,存款利息免個人所得稅。
(3)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獲得的分紅有稅收優惠
財稅〔2015〕101號規定,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時間超過1年的,分紅免交個人所得稅。
但財稅〔2012〕85號規定,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分紅按照25%*20%=5%計算個人所得稅。
【股權道注:財稅〔2012〕85號規定的稅率已被財稅〔2015〕101號規定取代】
(4)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的分紅
財稅〔2015〕101號修改了財稅〔2012〕85號規定的稅收優惠,但并沒有把財稅〔2012〕85號作廢,而是規定其他有關**作事項按照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對于限售股解禁后的分紅怎么計稅,財稅〔2015〕101號并沒有直接規定。
而在財稅〔2012〕85號規定,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本通知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的分紅按50%*20%=10%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于這些繞來繞去的規定,我是這么理解的:
A. 財稅〔2012〕85號規定了,限售股解禁后,按照購買流通股一樣的計算持股時間,這解決的是持股時間問題。
B. 關于稅收優惠,財稅〔2012〕85號規定“按照本通知規定計算納稅”,而財稅〔2015〕101號已經修改了財稅〔2012〕85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所以應該按照財稅〔2015〕101號規定計算稅收優惠。
結論是:限售股解禁一年后,和持有流通股一年同樣免交個人所得稅。
到底是不是這樣理解?歡迎持有限售股解禁一年后在2017年后獲得分紅的朋友、或者證券公司的朋友留言證實下?
持股上市公司分紅的個人所得稅,在賣出股票時由證券公司代扣給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再轉給上市公司代繳。
因為都是先由證券公司代扣,最后轉給上市公司交給稅務局,應該是全國一樣的,不存在地區理解不同的差別?
(5)新三板、北交所公司
2021年11月14日**、**公告2021年第33號規定,投資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相關政策,暫按現行新三板適用的稅收規定執行。
對于新三板,**公告2019年第78號規定:
個人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對于新三板或北交所而言,只要持股時間超過一年,分紅就免個人所得稅,不區別是否原始股?
(6)非上市、非新三板或北交所的股權分紅沒有優惠,稅率為20%。
1.5 財產轉讓所得(股權)
財產轉讓所得,包括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稅率為20%,用來計稅的金額=收入-成本,按次計稅。
(1)賣出非上市、非新三板的股權交20%的個人所得稅,沒有稅收優惠。
(2)賣出上市公司股票免稅
財稅〔2009〕167號規定,從公開市場購買的股票,賣出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稅字〔1998〕61號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就是說,在1997年之前就已經規定,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收入所得免交個人所得稅。
(3)限售股解禁后賣出交20%個稅
財稅〔2011〕108號規定,賣出限售股的稅率為20%。
個人所得稅=(賣出價-成本)*20%。
在公司上市時要將每個人獲得股權的成本報給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每個人的全部持股只能有一個統一的**,如果存在不同成本的要先加權計算出平均成本。
如果上市時無法提供成本資料和鑒證報告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記后不再接受成本登記,將按照賣出價的15%作為成本扣除。
就是按照85%*20%=17%計算個人所得稅。
(4)新三板和北交所
財稅〔2018〕137號規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個人賣出新三板非原始股所得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賣出新三板原始股,按照“財產轉讓所得”、20%的稅率計稅。
(5)滬港通、深港通
**公告2019年第93號規定,通過滬港通、深港通買賣港股,通過基金互認買賣港基金份額取得的,從2019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注:在這之前已有數次免稅的規定,到期又有新規。
歸納一下:
(1)買賣流通股所得免稅,原始股或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稅率為20%。
(2)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超過一年的,分紅免個人所得稅。
二、公司的企業所得稅
2.1 企業所得稅有三種稅率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有3-45%、5-35%、20%三種,是按照收入的性質區分的。
而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也有三種,但是按照企業性質區分、不是按照收入性質區分。
《企業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這是多數普通企業適用的稅率。
但是,對特殊企業有稅收優惠:
第28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2 交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交個人所得稅的收入有九種,交企業所得稅的收入也有九種,但分類有不同。
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利息收入,以及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和個人所得稅一樣,企業所得稅也是把財產(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分紅收入作為單獨的類別劃分的。
(1)投資到國內企業的分紅有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交企業所得稅。
所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對外做股權投資所得的分紅,不計入本企業的所得計稅。
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3條規定,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不足12個月的分紅要交稅。
意思是:股權投資獲得的分紅是有交稅義務的,免稅是稅收優惠政策。
而稅收優惠是有條件的,如果炒作上市公司股票持股不足一年,分紅就不享受稅收優惠。
(2)對外的股權投資
企業所得稅,不是獲得一筆收入就計一次稅,而是把全年所有收入合并計算:
企業所得稅=(年收入-成本)*稅率
《企業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股權投資期間不得直接把投資額作為成本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在賣出股權時,可以將投資額作為成本扣除。
歸納一下:
不管是個人所得稅還是企業所得稅,對股權轉讓或股權投資的分紅都是作為單獨項特殊處理的,并不與其他收入合并處理。
三、合伙企業收入的計稅
通過合伙企業持股目標公司,收入包括分紅和股權轉讓兩種。
財稅〔2008〕159號二規定:
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3.1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持股獲得的分紅
國稅函〔2001〕84號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對于個人通過合伙企業持股獲得的分紅,所得稅率為20%,各地稅務部門對此問題的回答一致。
假設股權結構如下圖:
甲公司為非上市公司,2021年分紅100萬元,乙合伙企業分得30萬元。
丁公司從中分得9萬元,D分得6萬元。
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則:
丁公司獲得的9萬元分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免稅,所以丁公司獲得的9萬元不用交企業所得稅。
D分得6萬元的分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與個人直接持股一樣都是分紅所得稅率為20%。
3.2 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持股的股權轉讓所得
對于股權轉讓的收入,我認為個人通過合伙企業持股與個人直接持股一樣,都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率為20%。
但我打了廣州、武漢、上海、北京、寧波、蘇州、深圳、杭州八地的稅務局電話,各地的回答不一樣。
根源在于:股權轉讓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稅?還是并入“經營所得”所得計稅?
(1)廣州和武漢的回答和我的理解一樣,都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率為20%
兩地的電話一打就通,接電話的人員熟悉專業,回答快,不用我拿著電話等他們現場查資料。
我和他們一再確認:確定是這樣嗎?某音上好多人說要按照“經營所得”計稅哦。
他們回答,文件是這么規定的,你也可以問所在區的稅務局。
(2)寧波和蘇州的回答區別不同情況。
還是這個股權架構圖:
乙合伙企業賣甲公司股權有兩種可能:
一種,乙合伙企業把甲公司股權賣掉后,分給各合伙人,合伙人份額不變。
寧波和蘇州的回答是,這種情況按照“經營所得”,稅率為5%-35%。
二種,只是D自己想賣掉股權:
D在乙合伙企業的份額是20%,乙合伙企業在甲公司的持股是30%,所以相當于D間接持有甲公司6%的股權。
**作方法,D從乙合伙企業退伙,寧波和蘇州的回答是,這種情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率為20%。
但是乙合伙企業沒錢付給D,需要乙合伙企業賣掉甲公司6%的股權,再把錢給D。
這樣需要兩步**作,乙合伙企業賣掉甲公司的股權,D從合伙企業退伙。
這樣兩步**作,如果按照前面的邏輯是不是要交兩層稅?這個問題忘記問寧波和蘇州了。
我的理解是:合伙企業本身不交企業所得稅,是先分后稅,所以在D從合伙企業退伙時,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交20%的個人所得稅。而乙合伙企業賣掉甲公司的股權沒有分配不用單獨交稅。
上海、北京、深圳的電話排隊好久才接通,接電話人員不熟悉業務,要我拿著電話等他們現場查文件,查到文件后也只是照念,我再問別的問題也不會,所以忽略他們的回答。
(3)杭州的回答交兩重稅
都說杭州數字化程度高,**服務意識強,所以我最后又打了杭州的電話。
接電話**姐說,乙合伙企業賣掉甲公司的股權,先按照經營所得交5-35%的個人所得稅, D從乙合伙企業退伙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交20%個人所得稅,就是要交兩重稅。
我問她,你確定是這樣嗎?合伙企業不是先分后稅嗎?我問了多地稅務局都不是這么回答的哦。
她回,如果覺得回答不對可以重新打電話問其他人。
稅務局的咨詢電話是12366,你也可以自己試試哦。
四、通過合伙企業持股計稅的法理分析
稅務局的文件很多,而且有些文件繞來繞去的,為了弄清楚,先來分析法律的邏輯。
4.1 法律體系解析
下圖是法律體系架構:
(1)最高層是法律,由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務制定。
(2)第二層是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接下來的是國務院部委或地方**規章,和地方性法規,關系有點復雜,因為合伙企業持股的所得稅不涉及地方的規定,所以這里略過。
(3)部門規章,是**制定的。
前面三層都是在《立法法》里規定。
(4)規范性文件,稅務局出了很多規定。
規范性文件不在立法法的范疇里。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這四類的效力是從高到低的。
《立法法》規定,同一機關制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制定的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哪些是規章?哪些是規范性文件?
幸好稅務局官網有一個規章的目錄,從“規章”進去看到的是規章,其他是規范性文件。
但如果不從這目錄進去,又怎么區分呢?
**2019年修正的《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稅務規章以國家**令公布。
通俗理解:
規章采用統一的總編號,沒有年的編號,比如“國家**令第45號”。
而規范性文件是有年編號的,比如“財稅〔2008〕159號”、“國稅函〔2001〕84號”。
4.2 合伙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關于合伙企業持股怎么計稅的問題,有國務院文件,沒有規章,有稅務局的規范性文件。
(1)經營所得還是財產轉讓所得?
國發[2000]16號規定:
為公平稅負,支持和鼓勵個人投資興辦企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稅收政策的征收辦法由國家財稅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我理解這規定有三層意思:
第一層,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目的是為了公平稅負,支持和鼓勵個人投資興辦企業。
停征企業所得稅,就是為了避免雙重征稅。
而杭州**姐的解釋是征兩重稅,不是違背了對合伙企業停征企業所得稅的目的嗎?
第二層,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生產經營所得”交個人所得稅。
但是,合伙企業的收入并不全部都是“經營所得”,比如當合伙人是公司時,是按照企業所得稅交稅,并不會按照個人的“經營所得”交稅。
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這一規定說了,合伙企業的收入包括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并不是所有收入并入經營所得。
國稅函〔2001〕84號規定也說了,合伙企業對外投資的分紅不并入企業的收入,單獨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一規定很明確,并不是合伙企業的所有收入并入“經營所得”交稅,比如分紅就單獨計稅。
第三層,具體稅收政策的征收辦法由國家財稅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所以**可以制定具體的規則。
認為要交兩重稅、或者作為“經營所得”收入交稅的,主要依據來自兩個文件。
(3)國稅發〔2011〕50號規定:
(三)完善生產經營所得征管
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股權(票)…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我理解這段話的意思:
A. 這段話的標題是“完善生產經營所得征管”,如果是投資所得則不屬于“經營所得”,就是不適用這段話。
B. 這段話的正文是“從事股權…交易取得的所得”,如果乙合伙企業只是做甲公司的股東,而不是專業從事股權交易賣買為主業,應該不屬于“從事股權交易取得”。
比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
經營所得包括,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稅率5-35%)。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稅率20%)。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國務院出臺的行政法規,邏輯足夠嚴謹,表述足夠準確的。
按條例的規定,財產租賃,與轉租、轉包、承租經營是兩種不同性質,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
比如把自己的房子出租,就是財產租賃所得,按照20%的稅率交個人所得稅。
而如果做二房東,把別人的房子租下來后再拿去出租**,這是經營行為,是轉租所得,按照經營所得交稅,稅率為5-35%。
同樣道理,如果乙合伙企業只是為了持股甲公司,與專門從事股權買賣交易,業務性質是不同的。
我理解國稅發〔2011〕50號規定是,以股權買賣作為主業的,其經營所得按照5-35%的稅率。
而乙合伙企業只是作為合伙人間接持股甲公司的持股平臺,并不是為了從事股權交易買賣業務,應該適用財產轉讓所得,而不是經營所得。
財稅〔2019〕8號規定也體現同樣的邏輯:
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個人合伙人從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這背后的意思是:如果專門投資到一家企業做股東,股權轉讓和分紅都是按照20%的稅率。
如果不是專門投資到一家企業做股東,而是可能投資到多家企業或者以股權交易為主,按照“經營所得”交稅。
(4)另一個存在不同理解的文件,財稅〔2000〕91號規定:
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個人收入,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收入、營運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這規定把包括利息、其他收入等全部都合并作為生產經營所得計稅了,但已經被后面更新的規定取代。
A. 在這之后的國稅函〔2001〕84號明確的規定,分紅是單獨計稅的,不并入經營所得計稅。
B. 在這之后的財稅〔2008〕159號規定: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這寫得很清楚,合伙企業的收入分為“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并不是合伙企業的收入都是“經營所得”。
哪項收入是“經營所得”?還是其他所得?怎么計稅?
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則。
分完后,是股權轉讓所得應該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財產轉讓”計稅,是經營所得的就按照“經營所得”計稅,而不是所有收入都合并到“經營所得”計稅。
C. 財稅〔2008〕159號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稅[2000]91號)規定。
說的是“應納稅所得額”,并不是按照什么收入項目按照(財稅[2000]91號)規定。
D. 財稅〔2008〕159號還規定,此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稅[2000]91號把合伙企業所有收入都作為“生產經營所得”,與財稅〔2008〕159號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相抵觸,應該按照先分后稅原則,股權轉讓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稅。
4.3 從法理上理解
《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都是由人大制定的法律,并有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進一步明確。
而合伙企業怎么計稅的問題,主要由稅務局的規范性文件規定,規范性文件應該不違背法律的原則。
對于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或分紅都是單獨計稅的,不并入經營所得或綜合所得計算。
對于企業所得稅,分紅或股權投資所得也都單獨特殊處理,并不是與其他收入一樣普通處理。
合伙企業本身不單獨交企業所得稅,按照分先后稅的原則,應該分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稅。
個人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持股的分紅,已經明確是單獨計稅,不會并入經營所得計稅,也不會雙重征稅。
股權轉讓所得也應該同樣道理,相應按照“財產轉讓”計稅,不應并入“經營所得”計稅,更不應該雙重征稅。
不應該分紅單列出來不并入經營所得,反而是股權轉讓并入經營所得吧?
到底是不是這么理解?歡迎大家轉轉,轉給**的專家解答。
也歡迎通過合伙企業持股后交過稅的朋友或稅務工作人員留言,到底是怎么計稅的?
五、關于核定征收
有人以為合伙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率要從20%改為35%,是源于**、**公告2021年第41號規定,就是股權轉讓采用查賬征收,不能核定征收了。
其實查賬征收或核定征收只是改變征收方式,并不改變稅率。
由法律規定的稅率,并不能由稅所總局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改變。
5.1 所得稅的計算
所得稅的本意是對利潤征稅,不對成本征稅。
應交稅金額(M)=應納稅所得額(X)*稅率(Y)
應納稅所得額(X)=收入-成本
所以,應交稅金額(M)=(收入-成本)(X)*稅率(Y)
對于個人投資而已:
分紅沒有成本,所以全額交稅,就是X=全部分紅。
股權轉讓所得,X=收入—投資成本。
經營所得,X=收入-成本。
5.2 采用核定征收的情況
但是收入怎么計算?成本怎么計算?這是個復雜的問題。
對于普通企業,按照查賬征收方式,就是自己按規則記賬,按照記賬結果交稅。
但是,沒有賬簿或記賬不清或數據不實怎么辦?
還有個人的零星業務也沒有記賬,又怎么計算?
《稅收征管法》第35條、第37條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下,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核定征收的主要目的:
(1)小企業采用核定征收的簡易處理方式,降低記賬或計稅成本。
(2)個人的零星業務沒有記賬,也可能核定征收。
(3)一些企業利用記賬逃避、個人所得稅管理,采用核定征收糾正。
(4)有些人故意報低收入逃避,也可能采用核定征收糾正。
核定征收不是稅收優惠,不一定少交稅,也可能被要求補交稅。
核定征收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稅務部門規定。
5.3 核定征收的方法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6條、第47條對核定征收方法有規定。
(1)個體戶的定期定額征收
稅務局有專門規定,個體戶可能采用定期定額征收的方法。
比如規定每月交500元所得稅,每月就是定期、500元就是定額。
(2)核定征收率的方式
比如一些地方對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的核定征收,就是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
應交稅金額(M)=(收入-成本)(X)*稅率(Y)
但成本難以計算怎么辦?
不與你計算成本,不需要**抵扣,不管你的利潤是多少,給你核定一個數,按照10%或5%作為利潤來計稅。
假設:利潤=收入-成本=收入的*10%或5%,這10%或5%就是核定征收率。
比如年收入500萬,按照10%的核定征收率,就是500*10%=50萬,用這50萬元按照5%-35%的經營所得稅率交稅。
這種方式的本意是對小企業采用簡易方式計稅,對企業和稅務局都簡化程序、降低計稅成本。
薇婭在上海成立的多家個人獨資企業就是這一種,但高收入人群利用這種方式個人所得稅管理,明顯不符合這一規則的意圖。
**國稅函〔2001〕84號規定,一個人注冊兩個以上個人獨資企業的,要合并計算。
而年收入超過500萬的企業,一般都是不允許核定征收的。
所以薇婭用這種方式個人所得稅管理方法本來就是不可以的,只是以前沒有被發現而已。
薇婭事件之后,一些地方已經全面取消核定征收了,比如深圳在2022年已經不可以了。
非正常業務而利用這種方式個人所得稅管理也是不可以的,比如正在申請上市的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間,把17名員工的部分薪酬通過向三家核定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支付咨詢費的方式個人所得稅管理,在2020年都被補稅了。
其實這文件出臺以前,在薇婭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的上海崇明,經營所得可以核定征收,股權轉讓也是不可以采用這種核定征收率方式的,我專門問過當地辦理業務人員。
就是說,就稅務新規出臺以前,就算在那些實施核定征收率的地方,也只是“經營所得”可以核定征收,股權轉讓收入并不能合并到“經營所得”實行核定征收。
也正說明,股權轉讓收入、與經營所得是分別計稅的,不能把股權轉讓收入并入經營所得核定征收。
只有極少數小地方,才有可能會把股權轉讓收入并入“經營所得”,按照核定征收率計稅。
比如藥明康德收購一家公司,上市公司購買股權不能故意報低價個人所得稅管理,怎么辦?
他們先把股權低價賣給一家公司個人所得稅管理,再轉給廣西來賓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按照正常價格賣給藥明康德下屬公司,個人獨資企業采用核定征收率個人所得稅管理。
2019 年賣股權,但在2021年8月被要求補稅,就是股權轉讓采用核定征收率個人所得稅管理不成功。
查資料的過程中看到,從2000年以來稅務局有多份文件要求加強股權轉讓監管的。
2021年12月21日審計署發布《國務院關于2020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也提到,加強對個人股權轉讓逃個人所得稅管理的監管。
《國家**公告2012年第27號》第二條規定,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再一次說明,股權轉讓收入單獨計稅,不并入經營所得計稅。
(3)特殊情況的核定征收方式
比如A賣10%的股權,注冊資本10萬元,給稅務局報的價格是15萬元,個人所得稅=(15-10)*20%=1萬元。
稅務局發現15萬價格明顯偏低不合理,按照企業凈資產計算價格應該是30萬,就核定收入為30萬元,個人所得稅=(30-10)*20%=4萬元。
這也是核定征收的另一種方式。
國家**公告2014年第67號《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規定:
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凈資產、或低于投資成本、或低于同比其他股權轉讓價格、或低于同類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或不合理無償轉讓的,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國稅發〔2010〕54號規定,做好平價或低價轉讓股權的核定工作,建立電子臺賬。
5.4 稅務新規的影響
(1)稅率是由法律規定的,并不能由**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修改。
所以稅率不會因為**、**公告2021年第41號規定而改變,原來稅率該是多少就是多少。
在稅率不能由稅務局改變的情況下,比如對于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持股不到1年的,財稅〔2015〕101號規定,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這規定寫的是調整“應納稅所得額”,而不是改變稅率。
(2)核定征收不會改變稅率
應交所得稅金額(M)=(收入-成本)(X)*稅率(Y)
A. 個體戶的定期定額的核定征收,直接核定M,而不是改變Y。
B. 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那種經營所得的核定征收率,核定的是X,而不是改變Y。
C. 股權轉讓收入不合理偏低的核定股權轉讓收入,核定的是X中的收入,也不是改變Y。
如圖所示,稅務新規只是改變了計稅方式,沒有改變稅率。
以前按照20%稅率的,不會因為新規出臺而變成5%-35%稅率。
我理解新規則的背后的含義:股權轉讓就是按照“財產轉讓”20%稅率。
不可以并入“經營所得”5%-35%的稅率,然后再按照10%或5%的核定征收率個人所得稅管理。
新規恰恰說明,不能將股權轉讓收入并入經營所得計稅,應該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稅。
本文作者:盧慶華,網名竹子,股權律師和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公司控制權》書作者,“股權道”創辦人。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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