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區別是什么)
前沿拓展:
先復習一下,一份保單必定存在兩個“人”,即“投保人”和“被保人”。
自己的保單,言下之意,就是自己作“被保人”的保單。
配偶作自己保單投保人的優勢:
某些保險產品,在投保時,若投保人和被保人非同一人,可以附加“投保人豁免”的附加險。常見的豁免情形包括,重疾、重疾對應的輕癥或者中癥等。
以丈夫作投保人,妻子作被保人的一份重疾險為例。一般情況下,重疾險都自帶被保人豁免,即被保人在首次理賠輕癥中癥重癥以后,如果保單效力沒有終止,且還在交費期,則后續的保費不用交了,剩余保險責任繼續有效。
如果該重疾險,可以附加類似“投保人豁免保險重大疾病保險”之類的附加險,且丈夫在給妻子投保時選擇附加投保人豁免,則后續在保單交費期,如果丈夫罹患了保單中規定的重疾,后續的保費也不用再交了,妻子的重疾保障繼續有效。
即,該份重疾險保單,無論是作為投保人的丈夫,還是作為被保人的妻子,在保單交費期確診重疾的話,后續都無需繼續交費,但是剩余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這樣,可以減輕雙方任一方,在罹患重疾時的交費壓力。
配偶作自己保單投保人的劣勢:
保單的處置權力歸屬于投保人,所以自己對自己的保單沒有控制權。
這里不是想宣揚人性丑陋的一面。但是確實在**里看過,也有同事客戶的真實案例。夫妻給對方投保,后來離婚以后,把對方的保單給退掉的。導致對方不得不重新給自己買保險。
更麻煩的,如果是核保比較嚴格的健康險,重新買意味著要重新核保,不是你想買就一定能買上的。
結束語
好了,優勢和劣勢您都清楚了,請在投保的時候慎重決定。
如果您糾結,不知道該不該,讓配偶做自己保單的投保人,保守的辦法還是自己作投保人,把自己的保單掌控在自己手里。
拓展知識:
投保人
1、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2、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認定某人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考量兩個要件:(1)形式要件-保險合同關系的一方。如以自己的名義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或因某種法律事實取代原投保人而加入到業已成立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之中。(2)實質要件-承擔支付保險費義務。缺少某一要件,不為完整意義的投保人,其合同權利將受到一定制約。
3、投保人在我國**“保險法”中稱為要保人,有些文獻稱為投保申請人。其實,從文義角度解釋,投保人應為合同成立之后的正式稱謂;合同成立之前,稱要保人、投保申請人或準投保人為妥。
4、按不同標準可以對投保人進行分類。掌握投保人的分類有助于理解投保人在具體保險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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