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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認定書交警就不管了嗎(拿到交警責任認定書是不是就沒事了)

前沿拓展:

拿了認定書交警就不管了嗎

可以**對方,要求肇事者進行賠償。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要求保險公司按照理賠金額進行賠償,如果保險公司理賠金額不足以支付賠償金的,不足的部分由肇事司機承擔,如果肇事司機沒有能力承擔或者沒有足夠的能力承擔的,由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道路上因為過錯或是意外導致的人身傷亡或是財產損失的事件屬于交通事故。如果當時報案了的話,或是之后報案也行,誰的責任大,誰的責任小,還是誰要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是需要由交警部門來認定的。交警部門會在對事故調查之日起10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各方的責任。根據雙方責任進行賠償,交通事故賠償,首先應由交警根據雙方違章過錯情節及過錯與事故結果的因果關系對責任進行認定。對責任認定不服,可在收到責任認定十日內日向上一級**機關提起復核申請。傷者具體賠償數額需要根據傷者的具體傷殘程度、責任分擔、實際花費、戶口性質、年齡大小、家庭被撫養人情況、工資收入、住院時間長短及事故發生地等情況詳細計算。由保險公司按照交強險先予賠償,超出部分,按照事故當事人雙方責任,按照交警隊責任劃分,按比例承擔,車主與肇事司機符合一定條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車主或司機賠償后,再按照商業責任向保險公司理賠。
法律依據
《中華****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提起民事訴訟。經**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拿了認定書交警就不管了嗎(拿到交警責任認定書是不是就沒事了)

┃來源:尚格訴訟觀

┃作者:賈建兵

編按

審判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民事賠償責任劃分或是刑事責任追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圍繞交通事故認定書還存在認識上和法律適用上的爭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之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屬性得以明確,但對其證據歸類的爭議并未停止,筆者認為,僅需界定其證據屬性即可,圍繞該證據的適用,應該建立不同層次的司法審查原則,并為當事人權利救濟提供途徑。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立法變遷分析

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令第89號令發布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現已廢止),根據該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向當事人雙方送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004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2008年8月17日,**部發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該規定第四十七條將“交通事故認定書”更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增加了“道路”二字。

綜上,立法上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經演變成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刪除了“責任”二字,增加了“道路”二字。事故認定書名稱的第一次變更,立法者主要是想淡化交警部門的責任劃分的行政色彩,突出交警部門對事故客觀事實的認定職能,第二次變更,**部明確界定了事故認定書的適用范圍,文字上更加規范嚴謹。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屬性分析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司法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爭議由來已久,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兩種:“行政行為說”和“證據說”。隨著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頒布實施,兩種學說的爭論暫時告一段落。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至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的法律性質在立法上已經明確確立下來,進一步從司法實務角度分析,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的價值主要作用表現在三個方面:交警部門進行行政處罰的重要證據、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的重要證據、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的重要證據。

在“證據說”中,包括書證說、鑒定結論說、勘驗和檢查筆錄說。書證說認為,認定書是由**機關在其法定權限內行使職權所制作的文書,從書證分類角度看,是一種公文性書證[1]。鑒定結論說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解決的是專門性事實問題,制作主體是**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相關人員,這符合鑒定結論必須由“指派”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制作這一條件[2]。勘驗和檢查筆錄說認為,通事故認定書實際上是包括了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等,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就是一種勘驗、檢查筆錄[3]。

筆者認為,從審判實務的角度出發,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定性為證據屬性即可,沒有必要再進行過于嚴格的區分。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符合立法的本意。從筆者上述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發展變遷,可以看出,立法在逐漸弱化認定書的行政**解決功能,更加強化其侵權責任意義上的證據功能。因為從法律概念上分析,《道交法》第七十三條及**機關在事故認定中的“責任”一詞,既不是指行政責任,也不是指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即它不是法律責任意義上的任何一種形式的“責任”[4]。

其次,訴訟法上的證據分類不可能窮盡。三大訴訟法對證據類型的劃分基本分為七大類,主要包括書證、物證、言辭證據、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視聽資料,雖然立法上證據形式緊湊,但是成文法的抽象性與滯后性也不可避免。一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新的證據形式會不斷出現,另一方面證據形式也會因社會生產生活的復雜性,很難一概而論,出于維**律穩定性的需要,立法者不可能在出現新的證據形式的情況下,馬上進行相應的修改。

最后,交通事故認定書兼具的綜合性特點。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事故成因,并確定當事人責任而做出的一種行政法律文書,其認定過程是集多種行為于一身的過程,認定書本身也具有綜合性的特點,如果僅從某一個方面或者某一個角度對認定書進行界定都會顯的有失偏薄,亦經不起檢驗和推敲。

三、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不可訴性分析

如筆者前述,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關鍵證據,但是因為其是由法律授權的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為,因此在非經法定程序撤銷前,具有法定的公定力,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那么交通事故認定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呢?筆者從審判實務的角度出發,認為目前該行為不可訴。

2005年全國人**工委在《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中指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提起行政訴訟。”全國人**工委發布的意見屬于立法解釋的范疇,作為審判機關的****應當執行。

2000年1月15 日**部《關于對地方**法制機構可否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復議申請的批復》中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在**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證據作用,其本身并不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部發布的部門規章,雖然不是****審判的法律依據,但是在其與上位法沒有沖突的情況下,****也應當予以足夠的尊重和參照。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公報》分別于2001年第5期和2002年第5期刊登了“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和“羅倫富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這兩個指導性案件的發布,雖然為****受理該類案件提供了審判指導意見,反映了最高**對該問題的態度,但是由于指導性案例在我國并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參照義務,因此未能改變交通事故認定行為不可訴的現狀。

四、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司法審查與權利救濟

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交警部門作出的專業技術判斷,**應當予以尊重,但是由于其法律性質仍然是證據,因此應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三性”角度出發,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適度的司法審查,應是基本的審判理念。

(一)民事訴訟中的有限審查

民事訴訟中,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應當秉持有限審查的原則為準,同時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義自治,對于雙方當事人沒有異議的,一般不予審查,對有爭議的,施行有限的程序性審查。

一方面,若雙方當事人對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法官應當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有限的程序性審查。交警出具的事故現場勘察、檢查筆錄及因果關系認定,是針對事故現場的原貌而做出的,其具有較強的不可**性、實效性、當場性,屬于專業的技術判斷,一旦事故現場發生變動,就會導致喪失事故認定的基礎條件。因此無論是基于維護行政權公定力的需要,還是基于證據的關聯性、實效性、真實性需要,法官在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上,都應當對交警的執法認定予以高度的尊重。

另一方面,若雙方當事人庭審時對事故認定書均沒有異議的,**應當對認定書予以采信,并作為法律適用的證據使用。但是也要避免將**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也既是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非等同于民事責任認定書,**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的只是交通事故的責任,并非**在審理交通損害賠償案件時當事人應負的民事責任。“交通事故責任本身并非法律責任,而是追究法律責任的事實根據之一,只是侵權行為責任成立的一個條件” [5]。

(二)行政訴訟中的全面審查

為了加強審判權對對行政權的有效監督和制約,在我國的行政訴訟中,建立了全面審查的原則,其是一種較高強度的審查方式,指的是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不區分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一律進行審查。具體到交通事故案件中,指的是當事人對交警部門的行政處罰行為不服而**的,**不僅要對行政處罰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審查,還要對處罰依據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該審查不但包括法律問題的審查,而且包括對事實認定問題的審查。

交通事故認定書本身不具有可訴性,但當其作為行政處罰證據使用的時候,**就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在對該證據合法性審查的時候,應當從證據形式的合法性、取證程序的合法性和證據內容的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審查。**在對該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之后,對不具備證據應有的合法性的事故認定書,不予采信,這也意味著行政處罰的依據不合法,其結果是導致行政機關敗訴,對審查后具有證據合法性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對該證據予以采信,但這并不當然的得出行政處罰合法的結論,**還應當對行政處罰的合法性進行再次的審查,最后才能綜合確定行政訴訟的最終裁判結果。

(三)刑事訴訟中的高強度全面審查

與民事、行政訴訟相比,刑事訴訟中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作用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其關系到一個人的行為能否構成**,關系到一個人構成**時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的大小。根據最高****《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其對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并明確了在不同的責任情況下,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達到什么樣的程度,能夠構成交通肇事罪及量刑的幅度。

根據該《解釋》的規定,實際上已經把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以交通事故責任書中責任的劃分作為了前置條件。在司法實踐中,雖然圍繞交通事故認定書,經歷了審查**、開庭審理階段,但是基本上檢察、審判機關大多會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予以完全采信,最終導致**機關交警部門主導該罪的司法裁判的問題,這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檢法相互分工,相互制約的原則,最終也可能導致檢察監督、審判功能的喪失。

在刑事訴訟中,無論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異議,**都應當采取高強度全面審查的原則,在保持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還要從證據的關聯性和真實性上進行進一步的審查。同時,應使用嚴格意義上的刑法因果關系判斷違章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主觀上存在過失的構成要件也要進行實質的分析判斷,這樣可以避免將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行政責任直接轉移為刑事責任。

(四)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權利救濟路徑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的關鍵性證據,其對當事人的賠償責任的劃分、行政處罰的承受以及刑事責任的承擔都具有重大的切身利益,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之后,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既不能提起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那么在目前立法沒有修改的狀況下,當事人如何獲得權利的救濟?筆者認為,從司法實務的角度出發,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之內,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有兩種方式尋求救濟。

一是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正如筆者前述,在行政訴訟案件中,**會對行政處罰的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進行全面的審查,當然包括對交通事故認定的合法性審查。根據《最高****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55 條規定,“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一)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如果當事人對處罰依據即認定書提出質疑,按照《行政訴訟法》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交警部門應當承擔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的證據,如果其不能舉證,**就會排出對認定書的采信。這樣不但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也間接了實現了通過行政訴訟來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合法的目的。

二是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交法》第 87 條規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是交警部門的職權,同時也是其法律強制性職責。如果交警部門只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而沒有進行行政處罰,作為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均有申請交警部門進行處罰的權利,若交警部門不作為,當事人可以通過提起行政不作為訴訟,來實現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性的目的,其基本思路同筆者上述。

注釋

[1]朱士忠,徐建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體制的弊端及認定書的證據**[J].檢察實踐,2003,(5):59.

[2]汪海燕,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鑒定結論[J],檢察日報,2006 年4 月18日 ,第 003 版.

[3]張丹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屬性的法律思考[J].閩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7年9月,第9卷第9期:41.

[4]陳現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與**審判實踐[J].法律日報,2000年8月20日第2版.

[5]吳行政:交通事故責任與保險賠償責任辨析[J].**司法,2009(10):78.

整理自:交通事故法律法規微信公眾號(ID: jtsgflfg )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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