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統一**-包工頭向公司拿錢需要開具**嗎
1、包工頭向公司拿錢需要開具發票嗎?需要需要開工程發票。從2007年2月1日起,凡從事建筑業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工程(結算)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建筑業發票》。《建筑業發票》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建筑業統一發票(自開)》(以下簡稱建筑業自開發票)和《建筑業統一發票(代開)》(以下簡稱建筑業代開發票)兩種。建筑業自開發票由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和開具;建筑業代開發票由稅務機關代開,非稅
包工頭向公司拿錢需要開具**嗎?
需要
需要開工程**。
從2007年2月1日起,凡從事建筑業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工程(結算)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建筑業**》。
《建筑業**》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建筑業統一**(自開)》(以下簡稱建筑業自開**)和《建筑業統一**(代開)》(以下簡稱建筑業**)兩種。建筑業自開**由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和開具;建筑業**由稅務機關代開,非稅務機關以其他單位不得代開《建筑業**》。
《建筑業**》為電腦三聯式**。第一聯**聯(付款方付款憑證,印色為棕色),第二聯記賬聯(收款方記賬憑證,印色為紅色),第三聯存根聯(收款方留存,印色為黑色);**碼、**號碼印色為黑色;規格為241mm×177mm(票樣附后)。建筑業**存根聯由代開稅務機關留存。
工程專票是什么?
一、定義
1.普通**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款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和收取的增值稅專用**之外,所開具和收取的各種收付款憑證均為普通**。
2.專用**,全稱增值稅專用**,是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生產經營增值稅應稅項目使用的一種特殊**。它不僅是一般的商事憑證,還是計算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
二、開票主體不同
普通**可以由從事經營活動并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各種納稅人領購使用,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使用普通**;
增值稅專用**一般只能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小規模納稅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經稅務機關批準后由當地的稅務機關代開。
二、印制的機關不同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值稅專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
三、**內容不同
1.普通**內容一般包括:票頭、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開戶帳號、商(產)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以及大小寫金額、經手人、單位印章、開票日期等;
2.專用**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號、不含增值稅金額、適用稅率、應納增值稅額等。
四、**聯次不同
1.普通**則只有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第二聯為**聯,第三聯為記賬聯;
2.增值稅專用**有四個聯次和七個聯次兩種,第一聯為存根聯(用于留存備查),第二聯為**聯(用于購買方記賬),第三聯為抵扣聯(用作購買方扣稅憑證),第四聯為記賬聯(用于銷售方記賬),七聯次的其他三聯為備用聯,分別作為企業出門證、檢查和倉庫留存用。
五、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1.普通**購貨方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2.增值稅專用**,購貨方可以憑抵扣聯,依法申報認證抵扣進項稅額。
比如,某納稅人銷售貨物一批,共取得價款117 000元,增值稅稅率17%,則:
(1)開具普通**時,金額為117 000元。
(2)開具增值稅專用**時,金額為100 000元,稅率為17%,稅額為17 000元,價稅合計為117 000元;
不論銷售方開具何種**,均應當交納增值稅銷項稅額17 000元。另外,銷售方必須根據稅法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對某些特殊業務,依法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而只能開具普通**。
建筑業統一**怎樣填寫、開具?
甲方(業主,建設方)委托乙方(建筑單位甲,承建方)蓋樓,但乙方只做基建,不負責其他如取暖,電機,防水等工程,所以乙方跟丙方(專門做水暖,防水等單位丙)簽合同讓他們協助乙方完成甲方的工程。
在這里甲方是業主,乙方是總包人。甲方給乙方錢。丙方是分包人,乙方收到甲方的錢后要分給丙方。每次甲方付工程款時,都需要乙方去當地地稅部門開營業稅,城建稅等稅單,見到稅單才會給錢,所以付款單位基本不會代扣稅額。
建筑業勞務**都包含哪些內容?
為了保證民工工資及時付出,國家行業管理規定,民工工資由具備建筑業資質的建筑勞務公司支付,即把總承包工程預算價款中的人工工資等內容分包給建筑勞務公司,建設方撥付工程款項時優先支付民工工資,由取得此部分分包收入的建筑勞務公司入賬后支付民工工資、保險費等費用。
根據《中華****營業稅暫行條例》及《關于使用新版不動產銷售統一**和新版建筑業統一**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73號),建筑勞務公司在異地分包工程,應該向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申請開具建筑業統一**(代開),其中工程項目名稱、工程項目編號、是否為分包人等應該正確填寫,并繳納營業稅及附加,憑**(**聯)向總承包人收取分包工程價款,以此**(記賬聯)和相關稅票入賬核算。
總承包人取得工程價款及價外費用,應該向建設方全額開具建筑業**。根據《中華****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總承包人“
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即以其取得的工程價款及價外費用金額,扣除支付給分包人價款(分包人建筑業**的**聯金額)的余額為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
稅務機關對總承包人提供的上述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對申報扣除金額的建筑業**(分包**聯)加蓋已扣除印戳后,按其余額征稅。
現行《營業稅條例》取消了“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因此總承包人對分包人沒有法定代扣代繳義務。
根據《營業稅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其扣除金額必須以支付給分包人價款的建筑業**(**聯)為依據。
因此總承包人因種種原因不能取得分包人的建筑業**(**聯)的,不得扣除分包工程價款,在申報納稅開**時全額繳納營業稅及附加。
必須注意到,建筑勞務公司具備建筑業資質,由建設部門主管,因此不同于不需要取得建筑業資質的建筑勞務輸出公司、其他勞務公司等,不是中介機構,其建筑勞務分包收入不能按其他服務業以5%稅率征收營業稅。
建筑勞務分包收入實際上是建筑安裝工程總承包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因為國家行業管理的規定,由建筑工程總承包方分包出來,由建筑勞務公司承包(主要是保證農民工工資),顯然同一征稅對象,只能適用相同稅率其適用稅率應該是建筑業稅目3%的營業稅稅率。
因此建筑勞務公司屬于建筑業總承包合同中的勞務分包部分,適用建筑業營業稅稅率,使用建筑業專用**,按3%征收營業稅。建筑勞務公司中的其他業務取得的營業收入,按相應稅目稅率征稅。
工程款分類及流程?
工程款支付流程一般為施工單位在工程結算時開具建筑業統一**,到建設單位結算工程款。 一般工程建設過程中,建設方無需繳納營業稅,需要按照工程合同金額繳納印花稅,待該工程項目出售后需要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如果自用需要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對于施工單位需要就結算的工程價款繳納營業稅和企業獲得的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總包方有分包企業,繳納營業稅時可以抵扣分包價款。
1、施工單位根據上月完成工程量,填報申請支付表;
2、交總監理工程師審核;
3、建設方審定;
4、項目所在稅務部門交稅(營業稅、所得稅等)開**;(也有甲方扣稅的)
5、建設方法人代表在**簽字同意支付;
6、建設方財務部門轉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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