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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
發布關于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期的通知
全文如下:
市人社局市稅務局市醫保局關于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期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稅務局、醫療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為進一步提升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效能,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職責,切實維護參保職工合法權益,滿足參保單位和群眾全月參保繳納社會保險費需求,經研究,現就調整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社會保險費征收時間
(一)在本市參保的企業(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宗教團體、個體工商戶等)及靈活就業人員,應在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內,按時足額繳納本月社會保險費。
(二)在本市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應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內,按時足額繳納本月社會保險費。
(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19日內申報繳納當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對到達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應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內,一次性繳滿15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月21日至月末申報補繳本月社會保險費的,不加收滯納金;月末前繳費到賬的,職工社會保險權益及積分落戶不受影響。未按時繳納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三、在個人繳費窗口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繳納當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1日起執行,本通知印發之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市人社局 市稅務局 市醫保局
2020年9月16日
來源: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
拓展知識:
天津社保
一、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標準
(一)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職工生育保險費基數最低和最高標準分別為3930元和20331元。
(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可以在3930元至20331元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無雇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數為3930元。
(三)靈活就業自謀職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基數為3930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齡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保險繳費基數為3930元。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為3930元。
(六)相關部門代管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險和殘疾軍人醫療補助繳費基數為6777元。
(七)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5265元標準計算保值系數;補繳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自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單位補繳醫療保險費的,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八)2011年6月30日以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延長繳費5年后累計繳費仍不滿15年的,一次性躉繳費月基數按照8324元確定。
二、有關人員醫療保險費籌資標準
(一)民政管理退休人員和軍隊無軍籍退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籌資標準為9086元(含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額)。
(二)安置在本市的軍隊退休干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籌資標準為16310元,其中,12356元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3954元納入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
三、預留社會保險費標準
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破產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用人單位,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生育保險費標準為29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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