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工資會計分錄(法人發工資會計分錄)
前沿拓展:
問:計提工資怎樣做會計分錄?
答:
1.計提工資
借:××費用(管理/銷售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計提社保(企業部分)
借:××費用(管理/銷售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3.次月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個人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4.上交杜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企業部分+個人部分)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5.上交個人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注意事項:
社會保險沒辦理之前不能計提,“五險一金”計提比例各地不一樣。企業按**門規定比例繳納部分,可列入“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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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發工資會計分錄
放當月工資的會計分錄為借:應付職工薪酬,貸:庫存現金。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處理。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并按照規定處理。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工資通常是當月發上個月的,主要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來支付的。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月出勤天數和月工資,全月出滿勤即為21.75天,如果休息日出勤,則應按照加班時間計算,而不應計算到月計薪天數當中。統計月出勤時間,特別應當注意的是不應統計當月的出勤天數,而應當統計缺勤時間,當月缺勤幾天就用21.75天減去缺勤天數,剩下的就是出勤天數。如果出滿勤就是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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