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無理由退換貨(7天無理由退換貨是從簽收算起還是成交算起)
前沿拓展:
7天無理由退換貨
七天無理由退貨指商品到貨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正式實施新消費者權益保**規定,除特殊商品外,**商品在到貨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7天無理由退換貨指用戶使用淘寶提供的技術支持及服務向其買家提供的特別售后服務,允許買家按本規則及淘寶網其他公示規則的規定對其已購特定商品進行退換貨。具體為,以簽收日后的第二天零時起計算時間,滿168小時為7天,若因買家主觀原因不愿完成本次交易,賣家有義務向買家提供退換貨服務;若賣家未履行其義務,則買家有權按照本規則向淘寶發起對該賣家的投訴,并申請7天無理由退換貨賠付。
《中華****消費者權益保**》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做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消費者權益保**賦予了消費者“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過權利的行使有邊界,“無理由”并不等于“無條件”。
【案件回顧】
小李在某平臺開設網店,售賣花瓶等裝飾物。某天,一名買家從該店購買了一只花瓶看樣,隨后以5800元的價格下單了60只花瓶。小李承諾,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基礎上,買家可在15天內享受無理由退貨,前提是商品未使用。
但收貨后第6天,小李接到了上述訂單的退貨申請,原因是“尺寸拍錯/不喜歡/效果不好”。小李覺得事有蹊蹺,畢竟買家看樣滿意后才下單,于是立刻致電買家確認情況。溝通過程中,小李得知買家從事婚慶行業,這批花瓶正是舉辦婚禮所需,且買家稱花瓶尚未使用。
考慮到商品仍在退貨期內,小李同意了退貨申請,并在收到花瓶后開箱驗貨。誰知隨機拆開的多只花瓶均留存有水漬,明顯已被使用。于是小李拒收了快遞,并以“影響二次銷售”為由拒絕退款。
買家訴稱,自己退回的60只花瓶均為完整、無破損的狀態,商品自帶的標簽和包裝也保存完整,但商家卻以商品使用過、有水漬、影響二次銷售等理由拒絕退款。買家認為,商家應履行退貨義務,返還全部貨款,并承擔因退貨產生的物流費用268元。
商家辯稱,買家退回的全部貨品已嚴重影響二次銷售,有明顯使用痕跡,不滿足“無理由退貨”的條件。出于商譽考慮,其無法將泡過水的二手花瓶出售給其他顧客,這批花瓶對商家來說等同于報廢。且根據《中華****消費者權益保**》第二十五條規定,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商家不需承擔運費。
庭審過程中,買家承認自己是婚慶公司工作人員,其為婚禮裝飾購買花瓶。這批花瓶確實在婚禮中裝水并插花使用過。但其認為,花瓶沒有質量問題,符合商品完好的要求,且在七天內申請退款。故其要求商家按照“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退貨并承擔退貨運費。
【**判決】
**認為,買家雖在收貨后七日內申請退貨,但根據商家提交的證據,可以確認退貨花瓶普遍留存有水漬,買家也自認婚禮中對花瓶裝水并插花的使用行為,該行為并非“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屬于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勢必影響二次銷售,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應視為商品不完好,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條件,買家要求“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訴請沒有相應依據。
此外,商品訂單頁面的“退貨承諾”顯示,雖然退貨時效為15天,但要求“使用情況:未使用”,故買家的做法也不符合雙方關于15天退貨的約定。最終**駁回買家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消費者在**時僅憑圖片和文字展示,不容易判斷商品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于是法律賦予消費者“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利,即消費者在對**的商品不滿意時,可在合理期限內進行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是“無理由”不代表“無限制”“無條件”。根據《中華****消費者權益保**》的規定,“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是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的前提。
本案中,為婚禮裝飾購買花瓶并裝水、插花的情形,并非“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已經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的需要,按照一般公眾認知,商品價值已明顯貶損,進而影響二次銷售,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
“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相關的法律知識
1.七天從哪天開始起算?
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商品在到貨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
2.“無理由退貨”需具備哪些條件?消費者需要明確的是,“無理由”并不等于“無條件”。這些條件可得看準了。
【條件一】**商品的目的需為生活消費
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通過網絡購買商品”,可以依照《中華****消費者權益保**》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退貨。
【條件二】商品也有“絕對不適用”和“相對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
“絕對不適用”
根據《中華****消費者權益保**》第二十五條,您所購商品不得是下列商品:
1. 消費者定作的;(例如,商家按照你的要求,為你的男/女朋友專屬定制的情人節禮物,此類商品很難再出售給他人)
2. 鮮活易腐的;(例如,端午佳節**的新鮮粽子,就屬于“鮮活易腐”的商品,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
3. 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 交付的報紙、期刊。
對于不能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商品銷售者也負有特定義務。對于上述四類商品,商家應當采取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措施進行明確標注。
“相對不適用”
消費者要注意的是,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七條,對于以下三類商品,如果在購買時經過了消費者的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1. 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
2. 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3. 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對于上述三類產品,商家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確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如無確認,商家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條件三】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也就是說,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不能以“已拆封”“已試用”為由拒絕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請求。另外,如果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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