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條例(印花稅條例2018年)
前沿拓展:
印花稅條例
根據《中華****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六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簿。每本營業賬簿按五元購買印花稅,記載資金的帳簿,比如資本金、公積金的賬簿按萬分之五購買印花稅。
7月1日起,《中華****印花稅法》正式實施。實施之后,政策有哪些變化?優惠政策如何銜接?近日,國家**惠州市稅務局發布《印花稅法實施后政策主要變化及優惠政策銜接》,對此進行詳細解讀。具體如下:
印花稅法實施后政策主要變化及優惠政策銜接
前言
2021年6月10日,《中華****印花稅法》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目前,印花稅法實施的制度框架除了印花稅法以外,主要包括三個公告:《** **關于印花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23號,下稱《優惠政策銜接公告》)、《** **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22號,下稱《政策執行口徑公告》)、《國家**關于實施〈中華****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公告2022年第14號》。具體內容如下:
一、優化調整稅目稅率
與《中華****印花稅暫行條例》相比,總結為“四降、一刪、一增”。
“四降”:一、承攬合同;二、建設工程合同(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三、運輸合同;四、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合同。以上合同稅率從萬分之五降低到萬分之三。
“一刪”:“權利、許可證照”的稅目刪除。
“一增”:新增對證券交易進行界定。印花稅法強調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稅率不變。
詳見稅目表的前后對比:
二、關于應稅憑證
印花稅法應稅憑證延續暫行條例正列舉方式,明確為稅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新增明確部分憑證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規定:****的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縣級以上****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行政管理權限征收、收回或者補償安置房地產書立的合同、協議或者行政類文書;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
三、關于計稅依據和補稅、退稅
稅法在計稅依據部分主要延續了現行政策和征管執行實際,重點明確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計稅依據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同時《政策執行口徑公告》對納稅人因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導致應稅憑證的計稅依據減少或者增加的情形,如何調整確定計稅依據以及補稅退稅內容進行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四、關于稅收優惠
1.印花稅法對免征印花稅的項目進行了匯總羅列,列舉了八種免征印花稅的憑證。
2.《優惠政策銜接公告》明確,對現行印花稅優惠政策按繼續執行、宣布失效和廢止三種方式分類處理。其中對仍在執行且印花稅法沒有規定的印花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對一些階段性改革工作或特定事項出臺的個案印花稅優惠政策,因已執行完畢,印花稅法實施后宣布失效;對于已被印花稅法的新規定替代以及不再屬于印花稅法規定的征稅范圍的印花稅優惠政策,在印花稅法實施后一并廢止。
五、關于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暫行條例對于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規定匯總期限為一個月)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記者】周歡 惠瑞軒
【作者】 周歡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拓展知識:
印花稅條例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據《中華****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制定。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凡是繳納工商統一稅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稅中如數抵扣。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經濟合同法》、《中華****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帳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簿。第七條 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帳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帳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
其他帳簿,是指除上述帳簿以外的帳簿,包括日記帳簿和各明細分類帳簿。第八條 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第九條 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第十一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備存查的免貼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第十二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社會福利單位,是指撫養孤老傷殘的社會福利單位。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二)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三)外國**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第十四條 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第十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
當事人的**人有**納稅的義務。第十六條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第十七條 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第十八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第十九條 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幣,計算應納稅額。第二十條 應納稅憑證粘貼印花稅票后應即注銷。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注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注銷。注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粘貼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第二十一條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守稅標記代替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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