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標注冊(天津商標注冊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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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發布2021年天津**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案例三:馬某坡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案
公訴機關:天津市****第一分院
被告人:馬某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馬某坡將其回收的劍南春、五糧液、瀘州老窖等白酒酒箱、酒盒、酒瓶及相關外包裝材料,以及其購買的上述酒類產品的注冊商標標識進行組裝、配套并對外出售,非法獲利6000元。查扣組裝成套的劍南春酒箱201件(內含酒盒1205個),非法經營數額60250元。另查扣劍南春手提袋、防偽標、瓶蓋、酒瓶貼、封口膠帶、酒瓶內標貼等注冊商標標識14578件;五糧液防偽標、防偽說明卡、手提袋、瓶蓋、頸標等注冊商標標識7556件;國窖防偽標、瓶蓋等注冊商標標識2367件,以上共計24501件。經商標權人認定,扣押在案的物品為假冒產品,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
【裁判結果】
被告人馬某坡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偽造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坡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馬某坡自愿認罪認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并在審理期間預繳罰金,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綜合本案具體情況,**依法認定被告人馬某坡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幣四萬元。
【典型意義】
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源頭性**,三者之間存在牽連犯的可能。本案被告人將回收的酒盒等外包裝與其購買的酒類標識進行組裝、配套后出售,其行為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本案在定罪量刑過程中,將每一件完整且可以**使用的侵權標識認定為一件,而非將同一載體上印制的數個商標標識進行疊加計算,準確把握了“件”數的認定標準。本案的審理,有效打擊了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有利于從源頭上切斷**鏈,及時制止下游**的發生,切實保護商標權人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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