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建造師(注冊建造師報考條件)
前沿拓展:
注冊建造師
一級建造師是注冊建造師下屬的一個類別。
注冊建筑師是依法取得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在一個建筑設計單位內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的人員。注冊建筑師級別分一級建筑師和二級建筑師 。
擴展資料
建造師(Constructor)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執業注冊人員,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英國。建造師的含義是指懂管理、懂技術、懂經濟、懂法規,綜合素質較高的綜合型人員,既要有理論水平,也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組織能力。
《中華****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建造師考試、注冊和繼續教育的規定P65
1、初始注冊條件:
(1)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2)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
(3)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4)沒有不予注冊的情形
【注】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有效期為3年。
2、注冊建造師變更聘用企業的,應當在與新聘用企業簽訂聘用合同后的1個月內,通過新聘用企業申請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后延續原有效期。
3、不予注冊的情形(10條)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3)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業完畢的
(5)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6)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7)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8)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
(10)年齡超過65周歲的
4、執業證書、印章失效
(1)聘用單位破產;
(2)聘用單位被吊銷執照;
(3)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
(4)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
(5)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
(6)超過65周歲;
(7)**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
5、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參加繼續教育不少于120學時,其中必修60學時,選修60學時。每增加一個專業增加60學時繼續教育,其中必修30學時,選修30學時。
建造師的受聘單位和執業崗位范圍P68
一、建造師的受聘單位
建造師既可以在施工單位擔任項目經理,也可以在勘察、設計、監理、招標**、造價咨詢等單位執業。
二、二級建造師執業崗位范圍
1. 二級建造師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筑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負責人,除非
(1) 間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2) 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
(3)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2. 注冊建造師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換。
建造師基本權利和義務P69
一、建造師的基本權利(8項)
① 使用注冊建造師名稱
② 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③ 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④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執業印章
⑤ 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⑥ 接受繼續教育
⑦ 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⑧ 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述
二、建造師的基本義務(7條)
(1)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2)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3)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4)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5)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
(6)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7)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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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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