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金印花稅(注冊資金印花稅最新政策)
前沿拓展:
注冊資金印花稅
注冊資本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法律依據】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大家在處理資金賬本的印花稅時會遇到很多問題,所以今天就給大家進行了總結,快來看看吧!
1、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按記載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中的金額萬分之五繳稅。
2、注冊資本是《公司法》上的法律概念,“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是會計上的概念。
3、稅法表述的“實收資本、資本公積“ 更類似法律上“實繳資本(股本)”。
4、大多公司,都實行認繳制,所以初始時非實繳到位,注冊資本大于實繳資本。隨著時間的推移,會逐步到位,注冊資本最終將等于實繳資本(會計上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印花稅也最終“繳滿”。
5、部分行業(如金融保險、證券基金)或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要求實繳,初始時注冊資本等于實繳資本(會計上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此時就需一步到位繳足印花稅。
6、注冊資金到位在2018年5月1日前的,不享受印花稅稅率優惠。
印花稅基本涉稅規定: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雙向)
1. 購銷合同 0.03%
2. 加工承欖合同 0.05%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0.05%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0.03%
5.財產租賃合同 0.1%
6.貨物運輸合同 0.05%
7.倉儲保管合同 0.1%
8.借款合同 0.005% (限于金融機構,與個人、私募基金的借款合同不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 0.1%
10.技術合同 0.03%(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不貼花)
11.產權轉移書據 0.05%(含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
12.營業帳簿
13.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14.電子應稅憑證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適用稅率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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