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稅依據)
前沿拓展: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第三條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第五條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征收繳庫
第六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第七條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八條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第九條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保障金征收機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條保障金一般按月繳納。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條保障金征收機關應當定期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少繳納保障金的,征收機關應當催報并追繳保障金。
第十二條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配合保障金征收機關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如實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后,確定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并及時提供給保障金征收機關。
第十三條保障金征收機關征收保障金時,應當向用人單位開具省級**門統一印制的票據或稅收票證。
第十四條保障金全額繳入地方國庫。
地方各級****之間保障金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門商殘疾人聯合會確定。
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保障金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應積極采取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方式征繳保障金。
第十六條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門規定。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批準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應當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條保障金征收機關應當嚴格按規定的范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確保保障金及時、足額征繳到位。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減免或緩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變保障金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二十條各地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及繳納保障金公示制度。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保障金征收機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情況。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保障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
(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支持**費用。補貼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和運行費用。
(三)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及其他形式生產勞動。
(四)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
(五)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助。
(六)經地方****及其**門批準用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條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正常經費開支,由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二十三條各地要積極推行**購買服務,按照**采購法律制度規定選擇符合要求的公辦、民辦等各類就業服務機構,承接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職業康復、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保障金或者改變保障金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保障金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門,由**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第二十七條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門會同稅務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會同國家**、**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關于發布的通知》(財綜字〔1995〕5號)及其他與本辦法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現在安置殘疾人的企業單位,不僅可以節約高額殘保金,還可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殘疾人有多少呢?**有超過8500萬殘障群體。這是一個什么概念呢?
從概率的角度來講,我們出門每遇見的100個人中就會有6個是殘障人士。**殘疾人數量相當于德國的總人口。殘疾人后天產生占據三分之二,例如天災**等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后天的形成。
自有人類就有殘疾人,殘疾是人類發展進程中的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代價。
——殘疾人有人的尊嚴和權利,有參加與社會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同樣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
殘疾人事業是崇高的事業,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一部分,殘疾人事業的發展對社會穩定和文明進步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扶殘助殘體現了中華民族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應在全社會大力倡導,健全人在幫助殘疾人實現人生追求中,也可使自己的人生價值得到升華;
殘疾人要自尊、自信、自強、自立,努力實現為**服務、為社會服務的人生價值,履行應盡的義務。
——殘疾人是一個社會弱勢群體,尊重、關心他們并給予幫助,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
政策對于企業的具體福利和影響
實施機關及標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本條件
(一) 納稅人(除盲人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二) 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三) 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四) 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教育相關企業條件
《** 國家**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限制條件
納稅人中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政策。
增值稅退還
納稅人按照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本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根據殘疾人就業比例未就業的人數占據72.2%,超過三分之二的人沒有勞動收入。農業種養加,個體就業不穩定。集體就業,輔助性就業,公益性崗位就業總量太小潛力有限。
企業按比例就業潛力巨大!!繳納殘保金并不等于履行社會責任。只是促進就業的措施。
總之按比例安置就業是必由之路也是潛力最大、最容易見成效的方式。
來源:今致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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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根據殘疾人保障金計算公式計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公式:該年度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在職職工年匯總人數安置比率0.8%-安置殘疾人年匯總人數]*上一年度月社平工資*60%*(1-減免比率)。
有關填報數據口徑解釋:
繳費年度:當年應申報繳納上一年度,即2006年應申報繳納2005年度應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在職職工年匯總人數。
指整個繳費年度在職職工按月匯總人數之和。
安置殘疾人年匯總人數,該數據由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提供,各單位務必認真核對是否準確。
減免比率該數據由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提供,請各單位務必認真核對是否準確。
安置比為為0.8%(依據**府〔2006〕126號《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第五條)。
安置殘疾人年匯總人數及減免比率數據有疑義的,也可進一步聯系當地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
其他注意事項: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進行申報。通常當年8月至次年7月期間,只能申報上一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電子申報戶可直接通過網站進行申報。但需注意的是:同一繳費年度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如果已申報過的,網站不能再進行二次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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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其差額人數全額征收保障金;差額不足一人的,按差額比例計算繳納。用人單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計算。
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在職職工總數,按用人單位年平均職工人數核定,也可參照人事、勞動、統計等**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安排殘疾人就業必須是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定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持有《中華****殘疾人證》的職工。已安排的殘疾軍人和因工致殘人員,經鑒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并辦理有《中華****殘疾人證》,方可計入安置比例。
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以當地統計行政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0000元,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為200人,無殘疾人。
應繳納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區殘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標準:
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7%-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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