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保管年限(憑證保管年限是多少年)
前沿拓展:
01**的保管
根據《中華******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存根聯和**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注意:根據《國家**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機具開票的電子數據,必須妥善保存,做到不丟失、不更改,確保所存儲的每一張**電子存根數據與付款方取得的**聯數據一致。**電子存根數據視同紙質**存根保存。”
02
賬簿憑證的保管
根據《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03
會計檔案的保管
根據《關于印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會字(1998)32號)第八條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04
個人捐贈憑證的保管
根據《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個人自行辦理或扣繳義務人為個人辦理公益捐贈扣除的,應當在申報時一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個人應留存捐贈票據,留存期限為五年。”
05
專項附加扣除資料的保管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本辦法規定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應當留存五年。”
根據《國家**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8年第60號)規定:“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將《扣除信息表》及相關留存備查資料,自法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保存五年。
納稅人報送給扣繳義務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繳義務人應當自預扣預繳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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