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是多少(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是多少合適)
前沿拓展:
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是多少
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是50%,不同情況的提取比例也是不一樣的,具體如下:
一、租房提取:
支付本市范圍內住房租金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范圍內無具有所有權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過12個月的月可提取額,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兩次;當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額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計提取。
二、購房提取:
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存儲余額的60%,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一、公積金的產生背景:
1978年以后**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在住房體制改革方面,為了應對嚴重的住房危機,**在關于住宅問題的談話提出"出售公房、調整租金、提倡個人建房買房"的改革總體設想為房改開始的標志,**揭開了住房體制改革的序幕,明確住房體制改革地目標是促進住房商品化與市場化。其中1979-1985年為試點售房階段,1986-1990年進行提租補貼和以租促售的改革,但由于政治和財政上的種種約束,1989-1990年期間全國房改陷入停滯。這期間****不再主動作為創新制度的供給者出現,而是鼓勵地方**發揮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進行政策創新。
上海市**在總結上一階段房改失敗的教訓時,有關決策者認識到,沒有為居民提供匹配的住房財力資源就匆忙出售公房或推出租金改革,都是難以獲得成功的。上海1991年2月的房改方案抓住了如何解決住房消費資金穩定和長期的來源這一難題,借鑒新加坡的經驗而推出住房公積金制度,隨后,北京、天津等地紛紛效仿,很快就在全國流行起來,并為****所吸納,1994年,國務院明確提出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成為全國性政策,這就是住房公積金產生的歷史背景。
二、公積金的繳納計算方法及標準:
住房公積金個人和公司的繳交比例是1比1,通常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9000元最低240元。國家機關職工繳存的公積金比例,有嚴格規定。
繳納方法: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舉例】某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5000元,則度其按繳存比例計算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15000*7%+15000*7%(這個比例根據單位而定,一般5%—12%之間,這里以7%為例計算)=2100元。由于2100元超過了1820元,因此其度住房公積金實際月繳存額應為1820元。
【舉例】某職工月平均工資為800元,則度其按繳存比例計算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800*7%+800*7%=112元。由于112元不到180元,因此其度住房公積金實際月繳存額應為180元。
三、公積金的提取: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刑、判處**或**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亡或者被宣告**亡的;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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