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每個月提取(住房公積金每個月提取的額度都不一樣的)
前沿拓展:
住房公積金每個月提取
> 離職、退休提取
從原單位離職后,公積金處于封存或即將封存狀態,可以通過此方式全額提取。
> 租房提取公積金
在職職工,公積金處于正常繳存狀態,可以通過租房形式提取公積金。
> 建造、大修自住房提取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通過此方式提取公積金。
> 買房提取公積
職工自主購房的,可以通過買房的方式提取公積金。
> 其他提取方式
出境定居的、 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亡或者被宣告**亡的以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9月1日,記者從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新政發布會上獲悉,《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經成都住房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系統修訂完善,并通過第四屆成都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審議,將于2021年10月8日實施正式開始實施。
《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主要調整情況:
1.實行“雙向差異化”比例繳存
指單位和職工在公積金5%-12%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按差異化比例繳存,其中職工個人比例部分不能低于單位繳存比例。
單位差異化繳存比例事宜及比例選擇需經職代會或工會通過;職工比例部分與單位協商,在不低于單位繳存比例的情況下確定。
2.降低困難單位住房公積金降比緩繳申請門檻
取消困難單位降比緩繳申請需提供連續兩年虧損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或社保緩繳證明手續的要件要求。困難單位僅需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即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降比緩繳業務。
3.提成、承包制單位可協商確定繳存基數。
對部分實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單位,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規定的上下限范圍內,可與職工協商確定繳存基數。單位應廣泛征求職工對于協商方式確定繳存基數的意見,并確保職工知悉相關內容,給予職工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限。
《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主要調整情況:
1.全面實行公積金購房、租房按月提取。
將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前結清貸款后提取業務辦理次數從五年內只能提取一次變成五年內每月都可提取一次,將還貸提取業務辦理次數從每年一次調整為每月一次,將租房提取業務辦理次數從每季度一次調整為每月一次,提取更為便利,且有助于職工提取利益最大化。
2.實施沖還貸。
繳存職工在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在按月償還貸款期間可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按月提取協議,采取直沖本息的方式,按月使用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月供本息,減少還款轉賬環節,減輕職工還貸壓力。
3.職工購房“可提可貸”。
允許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可提取未納入貸款額度計算的繳存余額用于首付款。
4.限制多套房提取。
職工近5年內已辦理兩套及其以上住房購房提取業務或當前擁有兩套及其以上住房產權的,不得再申請辦理第三套及其以上住房購房提取業務。
5.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取。
職工申請辦理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取業務,不再受一年內只能選擇一套住房辦理住房消費類提取業務規定限制。
6.簡化**亡提取業務辦理材料。
第一順序繼承人提取**亡職工公積金時,無需再提供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公證書。
《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主要調整情況:
實行“精細化”雙掛鉤貸款。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與每筆繳存額度、繳存時間相關,由繳存賬戶每筆繳存資金金額扣除提取金額后,與該筆繳存金額存儲時間對應的存貸系數分段計算后加總得出。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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