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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廣州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滿了還能提取嗎?)

前沿拓展:

廣州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

公積金提取的額度是根據提取條件,也就是用途決定的。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亡、被宣告**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積金流程:
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24日晚,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公告,從2019年1月1日起,廣州將實施新的公積金提取和繳存辦法。新政的主要亮點之一在于, 廣州市居民在毗鄰城市購買首套房,也可使用公積金。

《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新政)將從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介紹,新政旨在貫徹落實**的**報告中“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及建立租購并舉住房制度的精神,支持繳存人合理住房消費需求,抑制投機性購房,防范化解住房公積金資金風險。解決了之前制度設計“碎片化”和“空白點”問題。

廣州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廣州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滿了還能提取嗎?)

新政與現行規定相比的主要變化

放寬了異地購房提取范圍。繳存人及配偶在廣州市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在毗鄰廣州的佛山、清遠、中山、東莞、惠州、韶關6個城市購買自住住房也可以提取。

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圍與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圍一致。

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未使用或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廣州市無套取住房公積金記錄或套取資金已全額退回賬戶5年后,封存滿半年可以提取。

繳存人申請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的,需辦理按月還貸,并以其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作為唯一還款賬戶。還貸期間可提取一次賬戶余額還首期房款,也可用賬戶余額提前還貸,貸款結清后每年還可提取一次賬戶余額,至累計提取金額達到可提取總額。

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能銷戶提取。

答記者問

南方日報:能舉例說明,繳存人在哪些地方購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答:繳存人及配偶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在廣州、本人戶籍地、配偶戶籍地及毗鄰廣州的佛山、清遠、中山、東莞、惠州、韶關購買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購買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提取。

例:繳存人及配偶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無房,繳存人戶籍在A市,其配偶戶籍在B市,則繳存人在廣州、A市、B市、佛山、清遠、中山、東莞、惠州、韶關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可以申請提取。

繳存人或其配偶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已有自有產權住房,再在廣州、本人戶籍地、配偶戶籍地購買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購買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再提取。

例:繳存人或配偶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已有自有產權住房,繳存人戶籍在A市,其配偶戶籍在B市,則繳存人在廣州、A市、B市的地級市范圍內購買自住住房可以申請提取。

問:在繳存人或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已有房產,到佛山、清遠、中山、東莞、惠州、韶關購房可以提取廣州的住房公積金嗎?

答:要看繳存人及配偶在廣州是否有自有產權住房,若兩者在廣州均無自有產權住房,可以提取;若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在廣州有自有產權住房則不可以。

問:繳存人2018年7月25日前在廣州以外城市購買自住住房的,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2018年7月25日前已完成購房合同網簽,或雖未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并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銀行入賬憑證或完稅證明原件的,可以提取。

問:繳存人有多套住房都符合提取條件的,可以同時申請提取嗎?

答:不能。同一時間段內,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申請提取。若想用符合條件的另一套住房申請提取,應先注銷原提取申請。

問:繳存人或者配偶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中多項提取條件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同一時間段只能選擇以一種條件申請提取,若想用另一條件申請提取,應先注銷原提取申請。

問:按揭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應何時提出提取申請?可提取額度為多少?

答:《提取辦法》實施后,符合《提取辦法》第四條提取條件,以按揭方式購買自住住房的,可在貸款發放后、結清前提出申請。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本息。

問: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應何時提出提取申請?提取額度和頻次怎樣?

答:在審批文件批準之日或房屋安全鑒定書出具之日起兩年內提出申請,所有提取人提取總額合計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費用且只能提取一次。

問: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購買一套住房,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如何劃分?

答:以該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所有提取人總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購房支出。

房屋已明確產權份額的,按產權份額各自計算可提取額度;

房屋未明確產權份額,且產權人為配偶關系的,提取額度不劃分比例;房屋未明確產權份額,且產權人非配偶關系的,提取額度按產權人數量平均計算。

以按月還貸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月還貸期間,可提取額度不劃分比例,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扣款順序扣劃。第一順序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小于月還款額,差額部分從第二順序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扣劃,以此類推。第一順序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已足夠還款的,不再扣劃其他順序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問:按揭與非按揭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頻次一樣嗎?

答:不一樣。

辦理按月還貸的按揭購房,除按月還貸外,貸款結清后還可每年提取一次;其他按揭購房,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非按揭購房,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問:什么是住房公積金按月還貸?

答:繳存人使用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的,需以其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作為唯一還款賬戶,在貸款結清前,提取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直接自動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無需提取到本人銀行卡后再還款。

問:按月還貸的提取方式有什么好處?

答:按月還貸提取比其他提取還款方式更方便快捷省心,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自動按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問:哪些人需要辦理住房公積金按月還貸?

答: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申請和2019年1月1日前已提交但未通過公積金中心資格審批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申請需要辦理按月還貸。

問:《提取辦法》實施后,使用本市商業貸款(不含組合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能否辦理住房公積金按月還貸?

答:可待與商業銀行完成數據對接后自愿選擇按月還貸。

問:《提取辦法》實施前,已經使用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能否辦理住房公積金按月還貸?

答:目前暫不能辦理按月還貸。

問:辦理了按月還貸,是否會影響提取總額?

答:不會。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本息,與其他購房提取總額一樣。

問:在按月還貸期間,是否還可以再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答:1.可以支付首期房款提取一次,提取前需先留存所購住房6個月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提取金額不超過提取人申請貸款時的賬戶余額且不超過實際支付的首期房款。留存金額可以在還款賬戶資金不足等情況下自動還貸。

2.可以用于提前還貸。

問:使用按月還貸的提取人,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后,是否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答:可以,每年可提取一次,至累計提取金額達到可提取總額。

問:使用組合貸款的職工,如何通過按月還貸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通過按月還貸方式直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后仍有結余的,可按月轉賬至職工指定銀行卡,用于償還組合貸中的商業貸款,每月轉賬至銀行卡的金額不超過職工商業貸款部分的月還款額。

問:以備案的租賃合同提取住房公積金,應何時提出申請? 可提取額度為多少?提取頻次如何?

答:在租賃期內提出申請,提取額度從租賃合同備案當月起算。

可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17年是8218元)2倍的40%,及所租房屋建筑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計入提取額度。

租房提取頻次為每半年提取一次。

問: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請提取嗎?

答:在廣州市、繳存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在佛山、清遠、中山、東莞、惠州、韶關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問:非本市戶籍的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的,能否銷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個人賬戶封存滿半年可辦理銷戶提取。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1.未結清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2.存在《提取辦法》第十九條、二十條情形的。

問:符合銷戶提取條件,但在本市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能否辦理銷戶提取?

答:不能。有以下情形的,均不能辦理銷戶提取:

問:繳存人本人不便辦理提取手續的,可否委托他人代辦?

答:繳存人確有困難,可以書面委托單位住房公積金業務經辦人、配偶、直系血親(父母、子女)或者公證委托他人申請提取。被委托人需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記者】劉冠南

【校對】馮志堅

【圖片】梁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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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使用,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廳****銀行廣州分行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粵建金〔2018〕115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四條繳存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或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在廣州毗鄰城市(佛山、清遠、中山、東莞、惠州、韶關,下同)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在廣州毗鄰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四)繳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均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崗、失業人員,男性滿45歲、女性滿40歲,至申請當月已連續下崗、失業滿12個月的。

(六)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封存滿半年的。

(七)離休、退休的。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繳存人**亡或者被宣告**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十一)國家和廣東省、廣州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第(一)至(四)款規定的,繳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請提取。

第五條繳存人或者配偶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中多項提取條件的,僅可以一種條件申請提取;繳存人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條件的,同一時間段只能選擇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當繳存人及配偶不再擁有該房產所有權時,因該房產而產生的提取資格自動喪失。

第七條繳存人使用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純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下同)的,以繳存賬戶作為唯一還款賬戶,在貸款結清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償還住房貸款,且組合貸款中應當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至(十)款提取住房公積金,未使用或者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時注銷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用于償還購房貸款,直至結清,再辦理銷戶提取。

第九條同一人一年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變更婚姻關系購房,或者同一套住房一年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變更產權的,產權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請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提取頻次及額度

第十條非按揭購買自住住房的,在實際支付購房款兩年內提出申請,以后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

第十一條按揭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在購房貸款發放后提出申請,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本息。

(一)使用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人均應當辦理按月還貸,直至貸款結清。

在按月還貸期間,提取人可以提取一次賬戶余額,提取時需先留存所購住房6個月的月還款額,提取金額不超過提取人申請貸款時的賬戶余額且不超過實際支付的首期房款。同時,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也可以用于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結清后,每年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計提取金額達到可提取總額。

(二)提取人使用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外的貸款方式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選擇以下任一方式提取,至累計提取金額達到可提取總額:

1.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

2.在還款期內,可以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按月提取償還貸款。

第十二條提取人使用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以按月還貸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扣款順序扣劃。

提取人使用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外的貸款方式或者以非按月還貸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房屋已明確產權份額,提取額度按產權份額計算。房屋未明確產權份額,提取人為配偶關系的,提取額度不劃分比例;提取人為非配偶關系的,提取額度按產權人數量平均計算。

第十三條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審批文件后兩年內提出申請,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戶所有提取人提取總額不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

第十四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提出申請,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戶所有提取人提取總額不超過該戶因增設電梯所產生的費用。

第十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四)款提取條件的,可以選擇以下任一方式提取:

(一)租賃合同已登記備案的,在租賃期內提出申請,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倍的40%,及所租房屋建筑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計入提取額度。

(二)無租賃合同或者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連續繳存滿3個月后可以提出申請,提取額度從2015年1月起算,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月提取額度由公積金中心參考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三)租住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在租賃期內提出申請,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已支付的租金。

第四章提取程序

第十六條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交相關材料(具體所需材料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公布),公積金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十七條繳存人符合本辦法提取條件的,由本人申請提取;繳存人**亡或者被宣告**亡,由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提取;繳存人確有困難,無法本人申請提取的,可以委托單位住房公積金業務經辦人、配偶、直系血親或者公證委托他人申請提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

第五章提取監督

第十八條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符合規定條件并提交真實、有效的材料。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公積金中心將記載其失信記錄,并隨其個人賬戶一并轉移;對違規提取的資金,責令其限期全額退回;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并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其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人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要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第十九條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5年內不受理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對已提取資金的,暫停其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直至其將已提取金額全額退回5年后,且符合提取條件時方可提取。

第二十條已辦理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優先用于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如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逾期,經兩地公積金中心核實,有權暫停繳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繳存人自愿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個人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相關規定申請提取。

第二十二條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廣鐵分中心管轄地區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由公積金中心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來源】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作者】 劉冠南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廣州快報

拓展知識:

廣州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

5月6日,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實施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措施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廣州市無房、受**影響支付房租壓力較大的繳存職工可在6月30日前一次性提取不超過3000元的住房公積金,用來緩解支付房租壓力。
《通知》指出,為做好**肺炎**防控期間住房公積金服務保障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銀行關于妥善應對**肺炎**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號)精神,對廣州市無房、受**影響支付房租壓力較大的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給予階段性支持措施。
按照規定,對已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緩繳、階段性停繳單位的職工,以及受**影響導致失業或未失業但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繳存人,以及自愿繳存人員因受**影響支付房租有壓力的,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請多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緩解支付房租壓力。
按照規定,提取額度按2020年2月至6月期間每月600元計算,可一次性提取不超過3000元,且不超過本人賬戶余額。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表示,符合申請條件的繳存人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但只可申請一次。同時,依照此次《通知》規定一次性提取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其名下原有的租房提取額度和頻次不會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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