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浙江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是什么)
前沿拓展:
浙江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浙江省公積金的提取條件分為兩大類。
一、住房消費類公積金提取: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償還產權自有的住房貸款本息;
租賃住房自住
二、非住房類公積金提取:
離休、退休(退職);
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
非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業;
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出國、出境定居;
職工**亡或被宣告**亡。
今天小布
從金華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
自9月7日起,
全市調整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
我市公積金現行“一年一提”政策規定,
提取還貸額度合計不超過
借款人上一年按月還本付息總額,
調整后改為不超過
借款人近12個月還本付息總額。
特別提醒
今后辦理一年一次提取的人員,盡量隔年同月提取,即今年哪個月份辦理提取,往后都在同個月份提取,以確保每次提足12個月的額度。
?新政策同時規定,首次辦理提取,且當年未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用于還貸的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額度的計算時間為上一年1月份至提取辦理月份的上一個月止。
?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業務時,按規定應保留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全省公積金系統要求做到“八統一”:即主項名稱統一、子項名稱統一、適用依據統一、申請材料統一、辦事流程統一、業務經辦流程統一、辦理時限統一、表單內容統一。同時,浙江省政務服務2.0版啟用后也有相應要求。此次公積金“一年一提”政策調整,旨在與全省要求相符合。
那么,調整后具體如何提取呢
案例解釋在這里
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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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未辦理償還貸款的人員,在9月7日至12月31日辦理該業務的,可以提取2019年12個月加上2020年8月至11月(提取總月數為:12+8、12+9、12+10、12+11)的還貸總額。若2021年1月份辦理的,則提取總月數為2020年12個月;2月份辦理的,可提取2020年12個月加上2021年1月,即13個月的還貸總額;3月辦理則為14個月,以此類推。
?需要注意的是,若今年9月后已按“一年一提”方式提取過的人員,在2021年1月再次辦理該提取業務的,則提取總月數為2020年9至12月即4個月,2月申請辦理的則是5個月,以此類推9月申請的則是12個月。
?若2021年10月份辦理提取,計算時間則是2021年9月倒推12個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若11月辦理的,計算時間則是2021年10月倒推12個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以此類推。12個月之前的還貸金額未提取過的,則不能辦理提取。
小布深一度
金華公積金業務全國聯網進程
隨著各地招才引才力度加大,長三角人員跨區域流動和購房更為頻繁。今年1—7月市域以外戶籍人員在金華市區購房占比達22%,其中外省戶籍人員占13%。我市以便民利民為導向,持續推進公積金業務全國聯網進程。
? 2015年10月,我市實現公積金繳存人全國異地通貸。
? 2017年6月,全面接入全國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賬隨人走、錢隨賬走”,公積金跨地區使用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全國漫游”。
? 今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著力推進長三角公積金異地繳存證明“一網通辦”系統開發,通過全省數據聯網,具備了與長三角互聯互通的條件。
來源|金華**客戶端
作者|徐朝暉
編輯|黃曉茹
校對|聞人青
拓展知識:
原創文章,作者:九賢互聯網實用分享網編輯,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uuuxu.com/202208014606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