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個稅計算(一次性離職補償金個稅計算)
前沿拓展:
離職補償金個稅計算
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綜上所述,離職補償金的納稅標準為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也就是說對于超過的部分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納稅。

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個稅?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個稅問題,** **原本就有針對性的政策。不過,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中華****個人所得稅法》,** **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等優惠政策進行了更新。
—政策—
《**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款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執行時間:2019年1月1日起
—舉例—
萬先生在深圳A公司工作了5年,是負責產品開發的項目經理。
由于項目撤換、經營不利等原因,2022年6月,A公司與萬先生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同意根據萬先生的收入標準及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50萬元。
同時,查詢到,深圳202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2964元。
那么,萬先生的個稅怎么計算呢?
第一步:確認萬先生的離職補償金為50萬。
第二步:計算萬先生的免稅收入部分:公式為12964元×12個月×3倍=466704元;
第三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公式為500000-466704=33296元;
第四步:計算萬先生的應納稅額:公式為33296×3%-0=998.88元
(注意:這筆錢不需要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可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
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否要扣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有關規定的精神,納稅人取得的代通知金應并入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計算征免個人所得稅。 “代通知金”并非法律概念,而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醫療期滿、不勝任工作、情勢變更)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而須另行支付的“一個月工資”,支付標準參照解除前上個月工資確定。“代通知金”應歸屬于離職補償范疇,與用人單位同時發放的經濟補償金匯總按照“補償金”科目納稅。
未休年休假而折算的工資,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因未休年休假,而折算的三倍工資,納入當期工資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有關經濟補償金的其它規定?
《**、國家**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01年9月10日 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被如上規定修改,其余有效)
1. 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2.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3. 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工傷職工領取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是否要繳納個稅?
**、國家**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中“經國務院**門批準免稅的所得"的規定,現就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第一條 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稅款,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按相關規定予以退還。
拓展知識:
離職補償金個稅計算
按國家規定:離職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才需要征稅。
法律依據:
A、《**、國家**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B、《國家**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離職補償金個稅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補償金在計算稅款時,可以扣除以下兩項:1、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2、解除勞動合同的上一個月個人負擔的社保費。
第一步:計算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如未超過,則不納稅,沈陽市上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為38553元,3倍的數額為115659元。
第二步:計算月工資薪金,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進行平均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三步:扣除當月保險費之后與扣除標準進行比較,如未超過扣除標準,不納稅第四步:超過扣除標準,計算每月個人所得稅第五步:計算應納稅總額,為每月應繳納個稅金額與工作年限的積(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法律依據:
《**、國家**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法規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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