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個人所得稅(退個人所得稅有什么影響嗎)
前沿拓展:
退個人所得稅
滿足下列條件能退個人所得稅:
1、由于工作疏忽,發生技術性差錯而造成多繳或誤繳稅款;
2、征收過程中形成的匯算清繳退稅、結算退稅、減免退稅及調整政策和調整稅率退稅;
3、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代扣、代收稅款已按期繳納入庫后,稅版務機關按照規定權應給付扣繳義務人的代扣、代收手續費;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退稅減稅降費政策**作指南(五)——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一、適用對象
3歲以下嬰幼兒的監護人
二、政策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納稅人照護3歲以下嬰幼兒子女的相關支出,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按照每名嬰幼兒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具體扣除方式上,可選擇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選擇由夫妻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監護人不是父母的,也可以按上述政策規定扣除。
三、**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實行“申報即可享受、資料留存備查”的**模式,納稅人在申報時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留存備查即可。
專項附加扣除可以在申報當月扣除,也可以在以后月份發工資時補充扣除;平時發工資沒有扣除的,或者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也可以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補充扣除。
(二)辦理渠道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含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首頁及“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三)申報要求
1.納稅人可以在預扣預繳階段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稅款環節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內向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申請在剩余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補充扣除。
2.納稅人享受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如居民身份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等)及號碼以及本人與配偶之間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3.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等資料。
(四)相關規定
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項,參照《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四、相關文件
(一)《國務院關于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
(二)《國家**關于修訂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作辦法(試行)〉的公告》(2022年第7號)。
五、有關問題
(一)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自今年1月1日實施,納稅人如何補充享受之前月份的專項附加扣除?
答:如果納稅人希望在工資薪金發放時享受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可以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填報扣除信息,選擇推送給任職受雇單位,單位在辦稅系統中更新納稅人的扣除信息后,在下次發工資時會自動為納稅人扣除從符合條件月份起到申報當月的累計扣除;如果納稅人希望在2022年度匯算時再享受,也可以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間,通過辦理年度匯算補充符合條件月份的專項附加扣除。
舉個例子,如果納稅人的子女在2021年10月出生,自2022年1月1日起納稅人即符合享受此項專項附加扣除的條件。納稅人4月份將嬰幼兒信息提供給任職受雇單位,單位在發放4月份工資時即可為納稅人申報1月份至4月份累計4000元的專項附加扣除;如果納稅人的子女在2022年2月出生,自2022年2月起納稅人即符合專項附加扣除享受條件,單位在發放4月份工資時可為納稅人申報2月份至4月份累計3000元的專項附加扣除。
(二)3歲以下嬰幼兒專項附加扣除中的嬰幼兒信息應當如何填報?
答:一般來講,嬰幼兒出生后,會獲得載明其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等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納稅人可以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紙質《扣除信息表》填報子女信息。證件類型可選擇“出生醫學證明”,并填寫相應編號和嬰幼兒出生時間即可;嬰幼兒已被賦予居民身份證號碼的,證件類型也可選擇“居民身份證”,并填寫身份證號碼和嬰幼兒出生時間即可;嬰幼兒名下是**護照、外國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身份證件信息,也可作為填報證件。
極少數暫未獲取上述證件的,也可選擇“其他個人證件”并在備注中如實填寫相關情況,不影響納稅人享受扣除。后續納稅人取得嬰幼兒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者居民身份證號碼的,及時補充更新即可。如稅務機關聯系納稅人核實有關情況,納稅人可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將證件照片等證明資料推送給稅務機關證明真實性,以便繼續享受扣除。
(三)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由誰來扣除?
答:該項政策的扣除主體是3歲以下嬰幼兒的監護人,包括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可以比照執行。
(四)不是親生父母可以享受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嗎?
答:可以,但其必須是擔任3歲以下嬰幼兒監護人的人員。
(五)嬰幼兒子女的范圍包括哪些?
答:嬰幼兒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等受到本人監護的3歲以下嬰幼兒。
(六)在國外出生的嬰幼兒,其父母可以享受扣除嗎?
答:可以。無論嬰幼兒在國內還是國外出生,其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七)享受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的起算時間是什么?
答:從嬰幼兒出生的當月至滿3周歲的前一個月,納稅人可以享受這項專項附加扣除。比如:2022年5月出生的嬰幼兒,一直到2025年4月,其父母都可以按規定享受此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八)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標準是多少?
答:按照每孩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進行扣除。
(九)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的金額能在父母之間分配嗎?
答:可以。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即一人按照每月1000元標準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即兩人各按照每月500元扣除。這兩種分配方式,父母可以根據情況自行選擇。
(十)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分配方式在選定之后還可以變更嗎?
答: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可以選擇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雙方平攤扣除,選定扣除方式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十一)有多個嬰幼兒的父母,可以對不同的嬰幼兒選擇不同的扣除方式嗎?
答:可以。有多個嬰幼兒的父母,可以對不同的嬰幼兒選擇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對嬰幼兒甲可以選擇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扣除,對嬰幼兒乙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照每月500元的標準扣除。
(十二)對于存在重組情況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
答:具體扣除方法由父母雙方協商決定,一個孩子扣除總額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扣除主體不能超過兩人。
(十三)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可以在每月發工資時就享受嗎?
答:可以。納稅人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紙質《信息報告表》將有關信息提供給任職受雇單位后,單位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扣除,這樣在每個月預繳個稅時就可以享受到減稅紅利。
(十四)納稅人在嬰幼兒出生的當月沒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后續還可以享受嗎?
答:可以。如果納稅人在嬰幼兒出生當月沒有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可以在當年的后續月份發工資時追溯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享受。
(十五)納稅人享受政策應當填報哪些信息?
答:納稅人享受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可以直接在個人所得稅APP上按照引導填報,也可以填寫紙質的《信息報告表》,填報內容包括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如身份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等)及號碼以及本人與配偶之間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十六)納稅人享受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需要將有關資料提交給稅務部門嗎?
答: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與其他六項專項附加扣除一樣,實行“申報即可享受、資料留存備查”的**模式,申報時不用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留存備查即可。
(十七)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需要**嗎?
答:不需要**,只需要按規定填報相關信息即可享受政策。相關信息包括:配偶及子女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如身份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等)及號碼、本人扣除比例等。
(十八)納稅人如何填報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較為方便快捷?
答:納稅人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填報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既可以推送給任職受雇單位在預扣預繳階段享受扣除,也可以在辦理匯算清繳時享受,全程“非接觸”辦稅,無需填報紙質申報表,較為方便快捷。
(十九)誰對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的填報信息負責?
答:納稅人應當對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二十)稅務機關會對納稅人填報的扣除信息進行檢查嗎?
答:稅務機關將通過稅收大數據、部門間信息共享等方式,對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核驗,對發現虛扣、亂扣的,將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退稅減稅降費政策**作指南(六)——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一、適用對象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二、政策內容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公告2022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納稅人通過填寫申報表單即可享受減免優惠,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二)辦理渠道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三)申報要求
1.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除國家**公告2022年第3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外,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2.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依照有關規定按次申報有關“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3.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國家**公告2022年第3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并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上述納稅人如果符合國家**公告2022年第3號第一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5.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或者申請退還。
(四)相關規定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2021年新設立企業,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按照國家**公告2022年第3號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執行。
3.2024年辦理2023年度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四、相關文件
(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
(二)《國家**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2年第3號)。
五、有關問題
(一)我公司為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可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如果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二)我公司如何判斷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可在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對于新設立當月即按次申報的,則根據設立時是否同時符合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來判斷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三)我公司是2020年度設立的企業,已完成企業所得稅2021年度匯算清繳,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請問從何時起可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企業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四)我公司是2021年的新設立企業,尚未辦理過匯算清繳,能否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在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五)我公司為2022年3月新設立企業,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當月購買房產并申報繳納印花稅,能否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依照有關規定按次申報“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六)我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屬于一般納稅人,今年3月剛剛完成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如何確定是否可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也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七)我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屬于一般納稅人,今年3月剛剛完成首次匯算清繳申報,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3月按次申報“六稅兩費”時是否可以享受減免優惠?
答:不可以。根據《國家**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2年第3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八)我公司已按規定享受了其他優惠政策,還可以繼續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嗎?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在享受優惠的順序上,“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是在享受其他優惠基礎上的再享受。原來適用比例減免或定額減免的,“六稅兩費”減免額計算的基數是應納稅額減除原有減免稅額后的數額。
(九)我公司同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和重點群體、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政策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應當按什么順序處理?
答:納稅人同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以及重點群體、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政策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應先享受重點群體、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政策,再按減免后的金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十)我公司是分支機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以法人機構為整體判斷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當根據總機構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來判別能否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十一)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申報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的“六稅兩費”時,如何判斷是否可以享受減免優惠?
答: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根據申報期上月末是否同時符合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判斷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對于新設立當月即按次申報的,則根據設立時是否同時符合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來判斷。
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從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依據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也根據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十二)我公司為小型微利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后,是否需要相應對“六稅兩費”的申報進行更正?
答: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國家**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2年第3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并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十三)我公司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能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嗎?
答:根據《國家**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2年第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但是,如果你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或者屬于個體工商戶,仍然可以據此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十四)我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關規定,但是還未進行一般納稅人登記,還能按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嗎?
答: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十五)我公司“六稅兩費”的申報逾期了,是否還可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逾期申報的“六稅兩費”稅費款的屬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內,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逾期申報的“六稅兩費”稅費款的屬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內,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逾期申報的“六稅兩費”稅費款的屬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內的,符合文件規定情形的,也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退稅減稅降費政策**作指南(七)——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續實施緩繳稅費政策
一、適用對象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
二、政策內容
(一)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國家**?**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
(二)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符合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規定的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
三、**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納稅人在申報相關稅費時,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自行判斷是否享受緩繳稅費政策,確認符合規定條件才能享受,稅務機關對合規性實施事后風險核查。
(二)辦理渠道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三)申報要求
1.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一是納稅人2021年第四季度延緩繳納的稅費在公告施行前尚未繳納入庫的,納稅人無需**作,繳款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納稅人需要在緩繳期限屆滿前繳納相關稅費。
如,納稅人2021年11月(所屬期)已緩繳的相關稅費,繳納期限在延緩3個月基礎上自動延長6個月,納稅人需要在2022年9月申報期屆滿前繳納。
二是納稅人2021年第四季度延緩繳納的稅費在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延續緩繳政策。選擇退稅(費)并享受緩繳政策的,具體按以下流程辦理:
(1)更正申報。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進行更正申報,小微企業將申報表應納稅費款暫時調整為零,中型企業將申報表應納稅費款調整為原來的50%,確認提交申報表。(此次更正申報暫選擇不享受緩繳政策)。
(2)申請退稅。更正申報后形成的多繳稅款,納稅人發起退稅申請,稅務部門通過后臺辦理審核。
(3)享受緩繳。退稅審核通過后,納稅人據實再次更正申報,選擇享受緩繳政策。
2.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
一是納稅人在申報相關稅費時自行判斷是否享受緩稅政策。電子稅務局已開通緩稅提示功能,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進行**作。
如,納稅人在2022年4月申報期登錄電子稅務局申報所屬期為3月的相關稅費時,界面會自動彈出是否延緩繳納規定的部分稅費的提示,納稅人需進行確認。
確認緩繳的,小微企業相關稅費的繳納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中型企業,界面跳轉進入繳款界面,只需繳納應繳稅費金額的50%,剩余部分繳納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緩繳稅款可在2022年10月申報期內繳納。
確認不緩繳的,則系統提供下拉框供納稅人選擇理由:①不是制造業。②不是中型企業(或小微企業)。③相關部門辦理證照需要。④其他。選擇“其他”的,需要填寫選擇不緩繳的具體理由。
二是納稅人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稅費在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延續緩繳政策。選擇退稅(費)并享受緩繳政策的,具體流程同上。
(四)相關規定
1.制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制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銷售額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2.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時繳納的稅費。
3.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產生的應補稅款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并延后繳納入庫,產生的應退稅款由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4.納稅人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騙取享受緩繳稅費政策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5.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符合《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四、相關文件
(一)《國家**?**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
(二)《國家**?**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
五、有關問題
(一)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如何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
答:公告明確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可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延緩繳納的期限為6個月。為了便利納稅人享受該政策,稅務部門對電子稅務局進行了優化,開通了緩稅提示功能,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進行**作。是否符合緩稅條件由納稅人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自行判斷,稅務機關實施事后風險核查。
(二)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根據公告規定緩繳期限可再延長6個月,其如何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
答:公告明確了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產生的應補稅款可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并延后繳納入庫,產生的應退稅款由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因此,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稅政策的納稅人首先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在2022年5月底前進行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其中涉及匯算清繳補稅、退稅業務的,視情形分別處理。
情形一:匯算清繳需要補稅的納稅人,產生的應補稅款可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并延后繳納入庫。
舉例:納稅人按季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2022年1月申報稅款屬期為2021年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時,應繳納稅款10萬元,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其緩繳期再延長6個月可推遲至2022年10月繳納入庫。2022年4月,該企業完成202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結果顯示匯算清繳需要補稅20萬元。由于其享受了2021年度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緩繳政策,該筆20萬元的匯算清繳補稅可與此前的10萬元緩稅一并在2022年10月繳納入庫。
情形二:匯算清繳需要退稅的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辦理退稅。
1.匯算清繳可退稅款大于緩繳稅款時,選擇退稅更有利于納稅人
舉例:納稅人按季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2022年1月申報稅款屬期為2021年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時,應繳納稅款10萬元,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其緩繳期再延長6個月可推遲至2022年10月繳納入庫。2022年4月,該企業完成202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結果顯示匯算清繳可退稅25萬元。企業可以在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后,選擇申請抵減緩繳的10萬元預繳稅款,并就剩余的15萬元辦理退稅。
2.匯算清繳可退稅款小于緩繳稅款時,選擇繼續緩繳暫不辦理退稅更有利于納稅人
舉例:納稅人按季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2022年1月申報稅款屬期為2021年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時,應繳納稅款10萬元,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其緩繳期再延長6個月可推遲至2022年10月繳納入庫。2022年4月,該企業完成202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結果顯示匯算清繳可退稅2萬元。相對而言,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四季度的10萬元預繳稅款更有利于企業,因此該企業可暫不辦理退稅業務,待2022年10月,先申請抵減2萬元退稅,再將剩余的2021年四季度緩繳稅款8萬元繳納入庫。
(三)納稅人登記行業與實際經營不一致的,如何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答:對符合緩繳稅費條件的納稅人,登記行業與實際經營不一致等情況,區分兩種情形處理:一是納稅人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信息為非制造業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供制造業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超過50%的說明,享受延緩繳納政策,后期需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行業信息更正。二是對納稅人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為制造業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行業信息,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四)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緩稅公告發布前,因為逾期申報繳納所屬期為1月的稅款,所以繳納了滯納金。在辦理退稅時,這部分滯納金能否退還?
答: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2月28日緩稅公告發布前,逾期申報繳納所屬期為1月的稅款并繳納了滯納金的,在辦理退稅時,多征的滯納金應隨同稅款一并退還。符合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所屬期為2021年10月的稅款,在2022年2月28日緩稅公告發布前入庫并繳納滯納金的,比照上述辦法執行。
2022年05月26日 來源:國家**政策法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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