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給大家科普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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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的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有啥區別啊?
更正一下提問中的說法,應當是“特殊的普通合伙”,而非“特殊合伙”。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特殊的普通合伙”這種合伙企業形式,是為了適應類似于會計師事務所這樣的組織形式而被創建出而來的。一般的普通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則不一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應對債務的形成承擔責任。如果應當,如違約,重大過失,那么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不應當,那么僅以其在該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2007年:《中華****合伙企業法》于2006年8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在這一版的《合伙企業法》中新增了“特殊普通合伙”的組織形式。
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要求“積極探索適應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發展需要的組織形式,大力推進特殊普通合伙制”。
2010年:**、工商總局聯合印發《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要求“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鼓勵中型會計師事務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
2011年:**印發了《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實施細則》。
2012年:**、工商總局、**、外匯局、**聯合印發《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方案》
從此以后,市場上的大型和主要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均已轉制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由于會計師事務所成立條件非常寬松,2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即可成立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會計師事務所、5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即可成立有限責……
好了,以上就是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相關知識,希望大家看完后對個人所得稅有一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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