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合所得可彌補經營虧損嗎?
對于個人所得稅中的經營所得,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令第35號):
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印發):
第十四條 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原創文章,作者:hello,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uuuxu.com/202307255317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