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務用車扣除標準?
根據《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05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備案。同時,根據《國家**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一條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吉林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
個人所得稅=(工資-五險一金-個稅免征額)x稅率-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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