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國人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請內行人士解答?
1 在**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 如果兩部分都要征收的話,那其他國家也征收他的稅款,不就重復征稅了么?
在對納稅人的境外所得征稅時,會存在其境外所得已在來源國家或者地區繳稅的實際情況。
基于國家之間對同一所得應避免雙重征稅的原則,我國在對納稅人的境外所得行使稅收管轄權時,對該所得在境外已納稅額采取了分不同情況從應征稅額中予以扣除的做法。
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從**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在**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上述規定計算出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在**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
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例]某納稅人在同一納稅年度,從AB兩國取得應稅收入。
該納稅人已經分別按照A國和B國稅法規定,繳納了個人所得稅1150元和250元。
其抵免計算方法如下:
(1)在A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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